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 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 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 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 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 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
第八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
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
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
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
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经批准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仍享受校内原有待遇。从待聘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津贴(30%部分)。第七个月起至一年以内,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一年后参照合肥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安排到校内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发给职务工资、津贴和午餐补助;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交流中心。
3、在“中心”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定,遇工资正常升级且符合晋升规定按档案工资处理。
4、借调到外单位人员,从借调之日起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接通知一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停止享受工资及-切福利待遇,如三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必须参加由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缺勤一次,视为旷工一天;旷工累计一个月、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兼职连续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达两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对长期滞留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超过六个月者,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考核,不满六个月的仍回原单位考核。
2、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两年中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聘用者,或虽接受安排聘用,但两次因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退回者,建议辞退。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中要关心中心托管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使他们尽早重新上岗。
第五章 流动与使用
第十六条 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应该首先在人才交流中心内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选择,确定试用期,待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中心托管的人员领办、创办、承包校内产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人员在校外联系接收单位,调出学校。凡调出或辞职者可补发其最长不超过一年已扣发的工资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