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后勤总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经总公司职工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人力资源在后勤经营服务管理中的作用,遵照国家、学院有关人事管理精神,根据《上饶师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上饶师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原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和以后从学院进入总公司的事业编制人员,仍保留其事业编制性质不变。其行政级别、工资待遇在其档案中保留,在医疗、住房、工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学院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经费由学院解决。总公司其他人员及从社会新招、新进人员属企业编制,与学院无人事关系,其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进入社会保险系列。
第三条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编制及部门所有的界限,按需设岗,以岗定酬、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第四条一级聘一级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学院聘任或任命,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聘任,员工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五条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结构的调整,双向选择,实现有效岗位,满负荷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中心主任面向全校公开竞聘,由学院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选定,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实行服务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双目标”责任办法。
第八条中心副主任在中心主任提名、职工推荐的前提下,经总公司考核后予以确定,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
第九条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干事、秘书、会计、出纳等管理人员在自愿申请,经总公司考核予以确定,由总经理聘任,聘期两年。
第五章职工的聘用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办公室会同中心主任制定各中心岗位、职数计划,职工自愿选岗(可选2个)竞聘,经总公司竞聘领导小组按竞聘程序确定后,由中心主任聘任,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对各中心确因发展需要新增设岗位和职数,由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中心和总公司办公室联合考核后,由中心主任试聘6个月,期满合格转为正式聘任。招收录用临时工的有关条件参照饶师专字(99)06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职工聘期已满,经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可按规定程序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聘用后,经查实确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以及旷工3天以上的;
5、聘期内不能履行聘约的;
6、自动离岗、辞职的;
7、违纪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8、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
9、无事生非,影响干部、职工团结的;
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对解聘的事业编制人员,报院人事部门处理。
第七章试岗、转岗、待岗、失业
第十四条对没有被录用以及新进人员,在岗位、职数有空额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考核后,可试岗6个月,试岗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十五条因岗位、职数调整、变动等客观需要以及身体上的原因,管理人员、职工应予以转岗,转岗实行本人自愿选择和组织把关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六条对未被聘用又未被试岗的人员,实行待岗办法,待出现岗位、职数空额后,再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长期未能竞聘到岗位或拒不参加竞聘、接受聘用或被解聘的人员,进入失业行列。
第八章内退、退休
第十八条对分离前在册的后勤正式编制人员,根据饶师专(1997)18号及校办(1998)12号抄告单的规定,经本人自愿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
第十九条原学院正式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回学院由学院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编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总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行“以岗定薪,薪随岗易,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年薪工资等多种灵活的工资形式。
基础工资分为三种情况:事业编制人员的基础工资由工资表上的前两项构成;在饶师专劳司字(1992)01号文件出台前办理的大集体人员,基础工资按赣劳计(1999)50号“关于企业工资标准的统一和过渡”套改后的标准执行;在饶师专劳司字(1997)01号文件出台后办理的大集体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基础工资统一定为100元/月。
岗位工资由岗位工作内容、技能、医疗、社保、企业各种补贴构成。
效益工资根据各中心经营服务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工作表现及贡献大小情况予以确定,以月奖、季奖、学期奖、年度奖的方式由中心掌握予以分配。
年薪制工资由月基本薪与剩余年薪构成。
经营承包单位还可采取按劳、按资、按生产要素分配等更为自主、更为灵活的分配形式。
鉴于总公司正式工较多,为确保改革后职工整体收入不降低,职工工资构成采取“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为主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1、试岗人员在试岗期间只发给工资构成的60%;2、事业编制人员在待岗1年内发给待岗工资300元/月;3、失业人员总公司不承担其任何待遇;4、内退人员由学院按规定解决其待遇;5、原事业编制人员在其聘任岗位上总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70%,前3年内按70%补足;6、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后,回学院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7、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编制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保部门规定的待遇。8、一个月内请事假在3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效益工资和奖金;一年内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效益工资和奖金;9、职工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的待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为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创造热情,为公司、为学院多做贡献,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1、有重大发明创造,为总公司创造年纯利润达5万元以上的,按纯利总额的20%奖励;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公司一次性节支10万元以上或创收10万元以上的,按节支、创利总额的20%奖励;
3、获院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按授奖单位同等数额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4、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遭重大损失的,给予重奖;
5、在完成责任目标的同时,超额完成经济目标任务的中心,超额部分利润的40%,作为中心所有职工的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中心主任确定;30%作为总公司发展基金,20%作为中心设备添置基金,10%作为中心负责人奖金。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服从工作分配,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和严重损失的;
4、以各种方式捞取国家和集体资产,损公肥私的;
5、有第十三条所列各种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对职工的处罚视情节轻重分为:罚没就业风险押金,扣发工资,记过,解聘,除名。
第十一章休假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特殊情况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5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总公司审批,未办理事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病请病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和请假条。5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总公司审批,未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事业编制人员可休婚假、产假、丧假。企业编制人员的婚、产、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但如何休息应根据岗位情况由各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章职工教育、培训与人事考核
第三十一条职工应接受和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岗位培训,提高文化水平和岗位技能。
第三十二条职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体五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职工考核结果与其工资待遇、聘任、聘用挂钩。
第十三章仲裁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人事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该调解委员会由后勤基层工会代表、总公司职工代表、各中心主任和分管人事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中心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总公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