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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0

客运企业考勤管理办法

客运企业考勤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格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旅游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作息制度

第一条 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作息时间根据淡、旺季变化,按照各分部、部门自行拟制的作息时间表执行。管理性岗位员工按照公司总部作息时间表执行。

第二条 以下日期为公司例假日,因旅游运输行业的特殊需要,对公司指定必须加班的黄金周和其它假期,补休和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1 、法定假日 : 元旦、春节、妇女节 ( 限女性 ) 、劳动节、国庆节;(法定假日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 、管理性岗位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

3 、 生产性岗位全年统筹安排的每月 8 天的轮休假;

4 、其他由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5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条 员工每天早上必须自觉到工作站场或指定地点签到,没有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的,应电话告知分部或部门的考勤管理人员,或提前报告给考勤管理人员登记。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1 、凡未报告、未电话告知而未按时签到者一律视为迟到或旷工;

2 、工作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3 、工作时间终了前 30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工作时间开始迟到 30 分钟以上为旷工半天;

5 、工作时间终了前 30 分钟以上下班者为旷工半天;

6 、离岗串岗1小时至2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7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8 、委托或代人签到和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9 、请病假未出示医院证明的按旷工论处,请伪假者按旷工论处;

10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3 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累计达到 5 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第六条 员工有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或旷工等现象,依下列规定处分:

1 、迟到、早退一次扣奖 20 元;

2 、旷工半天扣奖 80 元;

3 、旷工 1 天扣奖 150 元;

4 、旷工 2 天扣奖 400 元;

5 、月旷工 3 天(次)或季内旷工 5 次或全年累计旷工 7 天(次)者,予以解聘;

6 、离岗串岗 1 个小时以内(不含 1 个小时)第一次扣月奖 30 元,第二次扣 80 元,第三次扣月奖 150 元,第四次予以解聘;

7 、凡旷工者一律取消年终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年底汇总,员工未达到全年的出勤天数(双休及节假日值班计作出勤天数)的,每缺勤一天扣月奖 30 元。全年累计请事假达 21 天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和管理层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计算员工全年可请假、休假天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中途招聘上岗者,按比例递减。

第九条 生产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 、生产性员工的轮休假期实行全年统筹,依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旺季少休或不休,淡季多休。旅游黄金周期间,全体员工必须全部上班;旅游旺季(具体由公司根据旅游形势确定)期间,分部每月必须下达月度轮休计划,原则上每位员工每月安排轮休假不能低于 4 天;淡季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 、生产性岗位员工要求旅游旺季期间当月休息超出分部月度轮休计划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先报分部经理审批,再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经分部考勤人员登记,方可休假。

3 、各个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将月度轮休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根据生产需要中途更改轮休方案的,也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管理性岗位员工休假规定如下:

1 、管理层员工一般安排星期六、星期日休息,也可全年统筹安排,轮流补休,在运营旺季无法安排轮休假的,可在淡季时安排补休。补休期间,员工待遇与上班等同对待。

2 、非特殊情况,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分部经理每周六、周日必须值班,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周末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告知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办)和行政事务部,由总办另行安排领导值班;分部经理需提前报告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另行安排人员值班。另行安排情况由总办通报给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进行登记备案。

3 、管理层其他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加班或值班的,可于每周二至周五安排补休,原则上全体管理性岗位员工每周一必须上班。

4 、管理层员工补休的,必须提前填写休假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将休假单报行政事务部保存,方可休假;高管层轮休须报总经理同意并通知行政事务部登记。

第十一条 休假期间,早上 8 点至晚上 8 点之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关机的;无法联络而又未及时提供临时联络电话的;提供虚假联络电话的;一次扣奖 50 元。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分类:

( 一 )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 二 ) 病假:因病治疗或住院者除写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的医院签署意见的诊断证明书。

( 三 ) 婚假:

1 、员工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可以享受婚假 3 天,员工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婚假 15 天。正常婚假一般于当时一次性安排。

2 、子女结婚可请事假 2 天 ( 包括例假日 ) 。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事假 1 天。

( 四 ) 产假:

1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九十天 (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公司指定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 、配偶分娩可请事假 1 天。

( 五 ) 丧假:

1 、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事假 5 天

( 包括例假日 ) 。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事假 3 天 ( 包括例假日 ) 。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事假 1 天。

( 六 ) 公假:应事先申报、公司同意的各种学习考试或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者,可请公假,假期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能出勤,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由本人据实提出申请,凡请假一天以上的,均应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条,一般不得捎话、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因意外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必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接受电话请假。未办妥请假手续的,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以病假为由弄虚作假不来上班者,除追究责任外,期间一律做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获准,方可按照安排离岗行假,假满应按时上班,并于第二天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凡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履行续假或虽履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在没有办理合规的续假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上班,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八条 请假者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将其所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依本办法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 各种请假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 、因私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审批,报相应考勤人员登记(生产性岗位还须报分部文员)。

2 、因私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领导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3 、因私请假三天以上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报相应考勤部门登记。

4 、经营班子成员因私请假须由总经理书面审批核准,并送考勤部门登记。

5 、员工的正常轮休假未休完,因私请假在征得有审批权的领导的书面批准后,可以抵扣正常轮休假的天数。

6 、员工因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危险致伤病而不能正常工作者,由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后,以工伤假论。

7 、请假未经相应考勤部门登记的,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间待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事假、丧假按日计扣工资,其事假、丧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事假、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2 、病假按日计扣工资,其病假可以用以上例假日加班或轮休假抵减,不足的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凡病假满 15 天的,要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违反请假制度,所在部门应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减扣有关待遇。对违犯纪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切实认真地做好考勤和请假、休假登记工作,定期检查统计,考勤结果及时向员工公布,接受员工监督,年终进行汇总,逐年建档,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之前与此相违背之条款同时废止。

客运企业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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