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公司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全公司经营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公司各类部门,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理论,努力实践“****”重要思想;坚持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在本行业乃至全公司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45周岁以下不少于60%,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具体条件为近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获得公司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生产经营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
(四)在区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科研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权者;
(六)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1篇以上的主要作者。
第四章 程序
第五条 选拔工作在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部门和委员会研究同意。
第七条 公司组织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上报的人选对照选拔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培养
第八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培养周期为三年,培养时间从入选的当年起计算。培养对象应制定三年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园满完成。
第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掌握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 努力创造有利于中青年拔尖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条件,对他们从事科研活动或学习深造的,所在部门要尽可能地提供方便。要有计划地把中青年拔尖人才安排到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和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的负责岗位上去,并在经费和仪器设备上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有关部门对他们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应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中青年拔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他们在科研、开发等活动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应有的报酬。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中青年拔尖人才的宣传力度,宣传他们严谨务实、勤奋进取的工作精神,宣传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以及成果转化后所带来的显着效益,以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在全公司上下营造“双尊”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由公司组织部负责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部对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其取得的业绩和奖惩情况存入《中青年拔尖人才档案》,作为管理期满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跨区调动,须经本部门同意,并报公司组织部批准。
第十六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发给图书资料津贴500元,由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在单位分别提供300元和200元。
第十七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同等条件优先评聘,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八条 评选、推荐公司优秀知识分子、先进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则上从中青年拔尖人才中产生。
第十九条 中青年拔尖人才如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公司组织部审查,报公司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中青年拔尖人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