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结构,配合医院定编定岗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和《zz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5]1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退养即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指职工达到一定年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或实行定编定岗后未被现有科室聘任,院内其他科室亦无法安排工作;或由于科室改制,医院不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不再安排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在家休养。
第三条 离岗退养期限为医院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离岗退养期满按医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离岗退养待遇,不再享受在岗职工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医院正式编制职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离岗退养:
㈠ 属干部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属工人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三十年,或连续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㈡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或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并已连续病休达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广东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㈢ 因定编定岗或改制未能获聘用的职工(被医院解聘、辞退者除外),其年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离岗退养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规定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获准离岗退养的职工签订《zz一院职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第八条 离岗退养职工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第九条 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
㈠ 离岗退养生活费
1、在离岗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2、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工资标准及津贴项目(不含离退生活补),以离岗退养前实际工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比例为:连续工龄35年以上的,按95%比例计发;连续工龄30-34年的,按9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5-29年的,按8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0-24年的,按6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40%比例计发。
3、离岗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水平的,按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补足。
㈡ 全额享受六大节日费(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校庆、元旦)。
㈢ 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待遇。
㈣ 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㈤ 离岗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的同等情况调整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兑现,退休时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㈤ 不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晋升行政级别和考工定级。
第十条 离岗退养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本人档案基本工资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如本人档案基本工资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则按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离岗退养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离岗退养职工退养期间不占原科室人员编制,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劳动,否则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泄露医院机密,如因此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解除其人事关系,停发一切待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劳教(包括判处管制、缓刑)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 因医院岗位需要被雇请的离岗退养职工,其待遇按医院雇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执行原标准不变,其余条款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