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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2篇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3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4篇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大唐南京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实施细则 第6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7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8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9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10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1篇大唐南京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12篇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13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14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15篇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7号)和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重大危险源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表1、表2)并结合本厂实际辨识确定。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及多种产业。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
第四条根据表1和表2进行辨识,我厂属于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共有19个,具体见下表: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目录
序号 | 具体 类别 | 名称及 场所 | 所属 级别 | 范围或危险物品数量 |
1 | 锅炉 | #1、#2锅炉 | 国家级) | 锅炉本体承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锅炉安全保护装置。锅炉主要承重构件。 |
2 | 可燃气体 | 氨区 | 国家级 | 最大储量接近60吨 |
3 | 供氢站 | 集团公司级 | 最大储量为140kg | |
4 | 乙炔 | 集团公司级 | 乙炔瓶仓库 | |
5 | 压力容器 | #1、#2机组压力容器 | 集团公司级 | 启动锅炉定排膨胀器、#1、#2机组#1~#3高加、除氧器、高低压疏水扩容器、110m3疏水扩容器、50m3疏水箱等 |
6 | 可燃液体 | #0柴油罐及油区 | 集团公司级 | 2*500m3储油罐,最大储油量接近800吨 |
7 | 有毒危险品 | 化学实验室 | 集团公司级 | 强酸、强碱 |
8 | 电气设备 | 升压站 | 集团公司级 | 220kv升压站,包括升压站内的各种电气设备以及相应的继电保护 |
9 | 主变 | 集团公司级 | #1、#2主变 | |
10 | 生产防火 | 汽轮机油系统 | 集团公司级 | #1、#2汽轮机油系统 |
11 | 电缆夹层及沟道 | 集团公司级 | 网控楼、辅控楼电缆夹层,全厂电缆沟道 | |
12 | 危险品仓库 | 集团公司级 | 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含乙醇)、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品)的各类仓库 | |
13 | 起重机械 | #1、#2炉内检修平台 | 集团公司级 | 锅炉内升降式、悬吊式、搭设式检修平台;离地面2m高临时吊栏 |
14 | 客货两用电梯 | 集团公司级 | #1、#2炉客货两用电梯 | |
15 | 汽机房行车 | 集团公司级 | #1、#2汽机房行车及其附件,以及行车的维护和操作 | |
16 | 生活用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 热交换器 | 集团公司级 |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生活用压力容器及热交换器等换热压力容器 |
17 | 非生产防火 | 招待所 | 集团公司级 | 招待所 |
18 | 交通安全 | 通勤车辆 | 集团公司级 | 所有通勤大客车 |
19 | 水源 | 生活水厂 | 集团公司级 | 饮用水源 |
第五条厂部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 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
组员: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厂办、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工会、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接受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地方政府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四)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六)做好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
(七)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提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八)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小组(技术总负责人:总工程师)
(一)锅炉、压力容器组由设备部牵头
组长:设备部分管副主任
组员:发电部分管副主任、设备部机炉专职、检修公司分管经理
职责分工:#1、#2锅炉,#1、#2机组压力容器,生活用压力容器及热交换器
(二)电气组由设备部牵头
组长:设备部分管副主任
成员:设备部电气专职,发电部电气专职,检修公司电气专业负责人
职责分工:#1、#2主变,升压站
(三)危险品组由发电部牵头
组长:发电部主任
副组长:物资部主任、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经理
组员:检修公司经理、安监部专职,发电部化学专职、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经理
职责分工:氨区由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运维方进行评价、供氢站、#0柴油罐及油区、强酸强碱、生活水源由发电部负责;危险品库由物资部负责。
(四)防火安全组由安监部牵头
组长:安监部主任
组员:设备部主任、副主任、各专职,发电部主任、副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副经理,厂级、部门(公司)级安全员,安监部消防专职及消防员
职责分工:#1、#2汽轮机油系统,网控楼、辅控楼电缆夹层及全厂电缆沟道,危险品仓库,招待所
(五)起重机械安全组由安监部牵头
组长:安监部主任
组员:设备部主任、副主任、设备部锅炉专职,安监部助理、专职,发电部安全员、各专职,检修公司副经理、安全员、各专职
职责分工:#1、#2炉内检修平台、#1、#2炉客货两用电梯、#1、#2汽机房行车及其附件以及行车的维护和操作
(六)交通安全组由厂办牵头
组长:厂办主任
组员:厂办车辆管理专职、小车班班长,安监部专职
职责分工:通勤大客车
专业小组工作职责:
(一)由组长牵头做好所辖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工作,每年一季度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开展所辖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出具分项评估报告,做好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工作;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所辖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三)及时修订所辖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对照安监部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开展演练工作;
(四)做好所辖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确定所辖重大危险源相应的专责人员,督促其做好重大危险源日常检修管理、检查、维保台帐;
(五)组织开展所辖重大危险源相关取证、试验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定期检查部门(公司)对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作好记录;
(七)配合设备部向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上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与自评估情况。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设备所属部门(公司)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督机构分别设在设备部,常设机构归口设备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按班组、部门(公司)、厂部三级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九条各部室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各部室行政正职是重大危险源第一责任人,成立各部室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小组,按规定对所辖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落实管辖设备责任人;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所辖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根据危险源特性至少每季度对所辖重大危险源自检,根据季节性特点增加检查、分析次数。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按安全评估要求做好记录;
(四)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内容;
(六)定期检查班组对所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执行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班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班长是本班所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第一责任人,按规定对所辖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落实重大危险源设备责任人;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班组所辖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班长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根据危险源特性至少每月对所辖重大危险源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增加检查、分析次数,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汇报,按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并按安全评估要求做好记录;
(五)参加部门(公司)、厂部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应急救护措施。
第四章登记、建档和备案
第十一条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台帐由设备部牵头,各部门(公司)配合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汇总报总工程师,经厂部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分公司、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每年第一季度完成重大危险源台帐,台账包括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台账格式(见附录),数据及时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写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审报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上报分公司、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五章评 估
第十七条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级重大危险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是具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的,如储氨区、锅炉等,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检验评估,其检验、评估周期、范围、要求按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均要提出分项评估报告、填写重大危险源评估表和评估问题整改表(见附件2),并做好评估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完成全部重大危险源自评估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计划;由设备部综合整理出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在第一季度末上报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含有下面内容,具体格式见重大危险源评估辅导材料中范本。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列出该重大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
(三)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估表
(1)指出用何种方法开展安全评估。
(2)描述清楚l、b2值中的10分值各有多少,2分值有多少,如此类推。
(3)交待清楚l、e、c、b2值中最大分值的原因。
(4)按《标准》中附表s统计具体评估情况。
(四)安全对策措施和问题整改表
(1)对照l、e、c、b2值最大的分值,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2)按《标准》中附表u要求列出评估问题整改计划。
(五)结论与建议
(1)明确重大危险源等级。
(2)列出降低危险等级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评估标准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按照评估结论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评估标准,按危险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个等级。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分公司监督管理;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本企业重点保卫部位(通勤车辆、客货两用电梯、炉内检修平台、招待所、行车、大型施工机械等除外),并落实保卫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破坏。
第二十七条对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生活水厂、压力容器、通勤车辆、炉内检修平台、大型施工机械外,其余都要列入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电力生产设备,都要任务分解明确、管理职责清晰,并列入技术监控的范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监控和管理。
(一)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爆炸事故。具体任务分解与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发电部 | 服从电网调度命令 | 值长、主值(随时) |
继电保护的定值检查和保护投切情况检查 | 主值(每轮值一次) | |
电气设备污闪情况检查 | 巡检(每日一次) | |
定期对电气隔离开关、支持瓷瓶完好情况进行巡查 | 巡检(每月一次) | |
按要求落实电气倒闸操作票标准化工作 | 电气专工 | |
定期对远动和通信装置进行巡查 | 巡检(每日一次) | |
设备部 | 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规程 | 设备部电气二次专职 |
制定防污闪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逢停必扫 | 设备部电气一次专职 | |
制定隔离开关检修方案和检修周期 | 设备部电气一次专职 | |
检修公司 设备部 | 严格按已制定的上述规程和制度执行 | 检修公司分管副经理及电气专业负责人 |
加强对远动和通信装置的维护 | 设备部分管副主任及专职 |
(二)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缺陷。具体任务分解与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发电部 | 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规程要求操作 | 各相关运行岗位 |
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登录,联系消缺 | 各相关运行岗位 | |
相关操作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证,并按要求年审 | 人资部培训专职 | |
加强日常业务培训和事故预想,提高处理事故能力 | 发电部主任 |
设备部 | 制定锅炉、压力容器检修维护和检验计划,即每1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6年进一次超压试验,定期进行安全阀校验 | 设备部主任、分管副主任 |
取得合法使用证;建立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监控台帐(含检验、检查和定期检验记录) | 设备部分管副主任 | |
检修公司 | 负责按设备部要求做好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查、维护和安全附件的检验工作 | 检修公司经理 |
设备部 检修公司 |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 检修公司分管经理、设备部锅炉、汽机专职 |
(三)按规定划定油区,主要包括:燃油罐、油泵房、装卸区。油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立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配置泡沫消防系统。
燃油罐、燃油母管应定期测量厚度,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油储罐下部、底部罐体腐蚀情况;每年抽查不少于5个燃油母管弯头厚度;燃油系统检修时抽查燃油母管焊缝数量不少于50%,如发现问题应全部检查。具体任务分解与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发电部 | 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规定 | 油区值班工 |
按规定进行燃油系统的投、切操作 | 相关运行岗位 | |
检修公司 | 加强油区设备以及燃油系统的检修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按规定定期对油区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线进行检查。 | 检修公司经理、分管副经理 |
定期对油罐、燃油母管应定期测量厚度,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油储罐下部、底部罐体腐蚀情况;每年抽查不少于5个燃油母管弯头厚度,做好检查的台帐记录 | 检修公司经理、设备部金属监督专职 | |
设备部 | 燃油系统检修时抽查燃油母管焊缝数量不少于50%, | 设备部分管副主任、金属监督专职 |
负责油区检修工具计划的批复 | 设备部主任 | |
发电部 | 每日对油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 发电部分管副主任 |
安监部 | 负责油区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消防器材的检查更换 | 安监部消防专职 |
定期对油区进行防火防爆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一次专题消防演习 | 安监部消防专职 | |
督促油区以及燃油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 | 安监部消防专职 |
(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炉内检修平台、汽机房行车、卸船机等机械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并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具体任务与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执行,按规定完善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台帐 | 安监部分管专职 |
负责联系对到期特种设备的年检并取得使用合格证 | 安监部分管专职 | |
参与炉内检修的验收,督促员工按规定使用炉内检修平台 | 安监部主任 | |
设备部 | 各部门完成特种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的管理;按特种设备年检后整改要求,逐条落实整改 | 设备部主任 |
检修公司 | 按特种设备的分工,做好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并做好台帐记录。 | 检修公司安全员 |
按特种设备年检后整改要求,逐条落实整改 | 检修公司分管副经理 | |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章作业 | 各使用部门 | |
人资部 | 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杜绝无证作业 | 人资部培训专职 |
(五)锅炉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职责分工见第四条)。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应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此工作由检修公司负责、安监部监督。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具体任务与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 监督发电部、物资部门按规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 | 安监部主任、分管专职 |
定期对危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 安监部主任 | |
厂办 | 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危险品购买和使用许可证 | 厂办、物资部主任 |
加强对危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的保卫工作,上述场所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 厂办、物资部主任 | |
配合安监部定期组织对对危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 厂办、物资部主任 | |
发电部 | 加强对所用危险品管理,建立好相应的监控台帐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物资公司 | 按规定组织危险品的购买和储存,建立好相应台帐,并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上报有关部门整改 | 物资部主任 |
(七)储氢站应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现场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具体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 监督发电部编制氢泄漏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做好气体定期检测工作。 | 安监部主任、副主任 |
发电部 | 定期对氢区进行巡回检查和检测,并将检查、检测情况进行记录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 发电部化学专职、值班人员 |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
物资公司 | 按规定要求,购买有生产资质单位的氨,选择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立相关的出入库台帐 | 物资部主任 |
人资部 | 负责为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人资部主任 |
(八)氨区应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联动水喷淋装置。现场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具体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 监督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编制氯泄漏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做好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水喷淋装置等定期工作。 | 安监部主任、副主任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委托运行方 | 定期对加氨区进行巡回检查和试验,并将检查、试验情况进行记录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
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加氯装置,杜绝违规操作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 | 按规定要求,购买有生产资质单位的氨,选择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立相关的出入库台帐 | 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 |
人资部 | 负责为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人资部主任 |
(九)淘汰的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包括生产和医用)应移交当地公安或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在用放射性物质和剧毒品的保卫工作。相关人员要熟悉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防护知识,配备防护用品。具体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厂办 | 监督放射性物品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储存,加强相关部位的保卫工作,发生异常情况时紧急疏散周围人员 | 安监部主任、厂办主任 |
做好废弃放射性物品的收集和上交工作 | 安监部主任 | |
设备部 各部门 | 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建立好台帐 | 设备部主任、金属监督专职 |
做好相关废弃放射性物品的收集和上交工作 | 设备部主任、环保专职 |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 各部门培训员 | |
人资部 | 负责为相关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人资部主任 |
(十)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厂办 | 监督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物品的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储存,加强相关部位的保卫工作 | 安监部主任、厂办主任 |
组织设备、物资等部门对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以及试验室的设计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消除隐患 | 安监部主任、厂办主任 | |
发电部 | 加强对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物品的管理,执行双人验收、保管以及双锁、双帐制度,做好使用台帐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经常性接受上级和本厂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以及本部门的自查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
人资部 | 负责为相关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人资部主任 |
(十一)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紧急冲洗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校验,现场贮存量不得达到国家规定的临界量。具体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如下:
责任部门 | 具体任务分解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 厂办 | 监督按要求完成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安全围堰的设置,存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定相关事故的应急预案。 | 安监部主任 |
加强相关部位的保卫工作 | 安监部主任、厂办主任 | |
组织设备、物资等部门对上述地区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消除隐患 | 安监部主任 | |
发电部 | 加强对成酸、碱接卸区及罐区的管理,做好使用和管理台帐登录工作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经常性接受上级和本厂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以及本部门的自查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
检查现场紧急冲洗装置应完好,并定期校验 | 发电部化学专职、运行班长 | |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 发电部主任、化学专职 | |
人资部 | 负责为相关操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人资部主任 |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炸药等时,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监部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定期检查、严格管理,确保其现场贮存量不达到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九条除发电生产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本单位所属的生活后勤、多种产业等,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所有车辆必须做到定期检验和出车前、行车中和行车后“三检查”,确保状况良好。灭火器材有效,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的有关规定,杜绝车辆行驶“三超一疲”。
(二)招待所、食堂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安监部定期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并组织防火演练。
(三)厂部办公室要重点做好厂重点防火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
第三十条各重大危险源设备应认真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临界值以内(见表1)。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三十二条厂部每年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加强员工对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重大危险源紧急救援、应急预案等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第三十四条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三十五条安监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每年按计划组织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六条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按地方政府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安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在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构成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附件:2.构成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指导意见》(大唐集团生〔2009〕251号)关于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文件精神,以及大唐江苏分公司《关于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通知》(大唐苏电生〔2009〕92号)要求,落实集团公司“盈利年”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基层班组建设,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发电厂内所有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组织、协调和监督部门;厂办、设备部、工会、思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三讲一落实”工作的主要配合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为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三讲一落实”活动载体
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结合实际,将班前会、班后会、交接班会、班组安全日活动标准化、流程化,将形式、内容固化,将 “三讲一落实”在班组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作用发挥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三讲一落实”活动目标
通过持续、有效地规范和改进班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班组长安全生产组织与指挥能力,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全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与履责能力,不断提升班组对标一流与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班组安全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培育班组安全文化与责任文化,积极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有效提升班组“五化”水平(即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有效夯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做实长效机制,加速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持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上水平,实现员工与企业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厂部“三讲一落实”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对班组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制定并审核厂部“三讲一落实”活动实施计划,各级领导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班组,全面启动、扎实推进、注重质量、讲究实效。
第六条厂部内所有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例如检修班组、运行集控、辅控运行班,粉运放灰班及物业班组等)均应按照厂部“三讲一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在本部门领导组织策划下,广泛开展班组安全管理“三讲一落实”活动。
第四章 活动流程与方式
第七条“三讲一落实”活动主体
“三讲一落实”活动落脚点在班组,核心是班组长。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做到班组全覆盖。班组是指厂部内部承担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责任的最基层组织,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应涵盖厂部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多经系统所有运行、检修、维护和多经后勤服务在内的所有最基层管理单元。
第八条“三讲一落实”活动内容
“三讲一落实”,是指班组长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讲安全、质量风险的控制措施,并抓好安全、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工作流程及重点要求
“三讲一落实”流程完全以任务为核心,以每个任务为开展“三讲一落实”的基础,“三讲一落实”活动贯穿整个任务从下达接收到关闭终结的全过程,具体流程描述如下:
(一)流程框图
(二)流程描述
1.生产任务下达
规范系统管理,确保班组人员上班时,生产任务已下发至班组。
任务来源:定期例行工作、设备缺陷、其它临时性任务。
2.讲解前准备
(1)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组成员并指定讲解人;
(2)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任务,按照工作票对应的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票和标准作业指导书;
(3)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必须详细了解运行方式及运行状况、现场作业以及作业人员的技能和状态;
(4)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需要查阅相应规程、图纸、资料,核实、完善当日指定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和质量关键控制点、应急措施,准备讲解内容。
要求:1、观察作业小组人员的精神状态;2、了解与作业有关的运行方式、作业环境;3、当时气象状态,温度、湿度、风、雨情况,查规程、图纸、资料;即观察人的状态、观察作业环境、观察气象条件,查规程、图纸、资料,完善危险点、质量和应急措施,简称“讲解前三观一查一完善” 。
3.宣讲阶段(班前会)
班前会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召开。
(1)班组长对当班各项任务分工和布置;
要求:讲任务要明确具体。
(2)各项工作负责人(或指定讲解人)根据任务安全、质量风险及其控制措施,逐项宣讲;
要求:讲风险要根据“人、机、环”三大要素,讲措施按《安规》及现场规程,同时讲应急处置要点,要求全面、准确、可靠。
(3)其他成员根据宣讲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4)所有任务都讲解完毕后,班组长根据宣讲情况本次“三讲”总结,进行补充、完善;
4.过程控制
开工前准备
(1)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工作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工作票许可后,开工前,工作组全体成员在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票上签名;
(3)工作负责人检查工器具是否合格、齐全,检查工作成员个人防护措施(安全帽、着装、安全带、手套等)是否完备和正确规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过程监督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天进入生产现场前,通过查阅生产任务系统,找出当天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作、需要使用第一种工作票的检修作业、涉及公用系统、涉及电网安全的操作,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票上签字。
要求:管理人员对工作票是否现场携带、工作组成员是否熟悉安全措施、现场措施是否按照工作票及危险点措施票要求落实、现场措施是否完善等环节进行检查,考问作业人员危险点内容,并跟踪作业质量和进度情况。
工作结束
工作任务结束后由工作许可人验收,终结工作(操作)票;核实管理人员到位签字情况,并在系统中做好记录。
要求:工作结束后,设备原有铭牌、罩壳、标牌及临时拆除的栏杆、平台等,在设备复装后应及时恢复。工作许可人对设备状态、检修质量、设备标牌、文明卫生等情况进行验收。
5.点评阶段
下班前由班(组)长负责召开班后会。
(1)班组成员主要就当天已经终结的工作“三讲一落实”实施情况进行汇报,根据现场工作实际情况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提出问题和建议;
要求:工作成员人人讲,对工作的技术、安全措施、质量、进度等各方面汇报。
(2)班长进行总结和点评,并对本班下个工作日的工作做预安排;
(3)会后将对各项改进意见,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批后,完善标准作业指导书或工作票内容中。
(4)班后会时间约15分钟,最长控制在30分钟内。
第6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年一次 | 本厂 |
2 |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年一次 | 本厂 |
3 | 事故调查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次事故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4—2013jl-01 |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 各级安全员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4—2013jl-02 |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 各部门安全员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4—2013jl-03 | 事故调查报告 | 安全专职 | 安监部 | 一年 |
第7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2 | 反事故措施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 本厂 |
3 | “安措”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6—2013jl-01 | 反事故措施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6—2013jl-02 | 反事故措施 | 高浴霜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6—2013jl-03 | “安措”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9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1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储氨区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第二条 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第三条 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第四条 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五条 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第六条 氨区在线检漏仪发出报警后,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检查。
第七条 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且确认风向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使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
第九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条 卸氨车辆进入氨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 卸氨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已安装好。
第二章 储氨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储氨区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储氨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储氨区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储氨区,必须经过氨区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储氨区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脱硫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储氨区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进入储氨区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四条 储氨区防火安全规定
(一) 氨是一种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易发生爆炸,其下限为:氨16%、空气84%,其下限:为氨25%、空气75%。
(二) 储氨区设备管道冻结,只能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
(三)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均应缓慢开关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急剧操作、排放,防止因冲击、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 液氨系统气密性检查,应使用肥皂水或氨检漏报警仪进行,严禁用火检测。
(五) 储氨区应备有正压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员负责妥善保管,并应熟知使用方法。
(六) 储氨区管路、设施不许接触油脂和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七) 氨区设备运行中进行操作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或渡铜工具,以防止产生火花;工作中严禁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设备。
(八) 储氨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
(九) 储氨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十) 工作人员不准穿合成纤维或毛料工作服,进入氨区不准穿钉子鞋。
(十一) 外来人员进入储氨区应严格执行《脱硝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十二) 未装阻火器的运送氨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储氨区。
第十五条 储氨区动火工作规定
(一) 储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必须小于25ppm。
(二) 尽量避免在氨区动火,有些设备可以拆下来拿到禁火区外动火后再送回装上。
(三) 动火设备内氨气排放应彻底,确实排放彻底后与系统的隔离措施如加堵板或法兰脱开应及时进行,不能相隔太长时间,以免氨气漏入动火设备内。
(四) 动火期间密切注意设备参数,如储氨罐压力变化等,尽量避免运行操作。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三章 供氢站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 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 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 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 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 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 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 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 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 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 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 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 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 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 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规定
(一) 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 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 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一章 油泵房安全防护规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门外专用火种保管箱内,如火柴、打火机、钥匙、铁钉、可燃性物质等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不准穿带铁掌、铁钉等易产生火花的鞋子进入,禁止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油区内随意脱换衣服,杜绝任何静电火花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员在进入油区之前,应触摸专用的防静电装置,以释放人体静电。
第二十五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油罐喷淋水装置定期试验,确保管路畅通。
二、动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区进行检修、消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条 油区动火作业时所需物品,必须凭动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携带入内。
第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齐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油区前,应事先向运行值班人员申明,经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引起爆炸或燃烧的可疑物时,方可办理离开登记手续。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在油区内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风机、电机、照明灯具等必须为防爆型,手动工具必须选用铜制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外来参观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油区须经安全监察部批准,由相关生产人员陪同,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接受运行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在5人以上的,须分批进入参观,每次进入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章 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经批准须进配电室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除检修人员、操作者、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按规定路线巡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
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员出入各工作室要随手关好门窗,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四十条 保证高低压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第四十一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管辖责任部门应及时消除。
第四十二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示齐全符合要求,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应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应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第四十四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人员巡视或借给检修工作人员使用,全部钥匙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紧急使用的钥匙不准挪做它用,并满足紧急情况下随时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钥匙必须登记,用完必须立即交回,不准长期占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 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 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 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 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 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1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 安全管理规定 | 一年二次 | 本厂 |
2 | 外包工程入厂教育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项工程 | 本厂 |
3 | 反事故演习 | 安全管理规定 | 节假日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3—2013jl-01 | 安规考试卷 | 翟永红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3—2013jl-02 | 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 | 翟永红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3—2013jl-03 | 事故演习记录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第1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目的是提醒和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使安全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设施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安全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四条 本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划分的原则是依据《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区域设备划分和职责分工规定》划分界定。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不妥或漏划,界定不清区域,由安监部进行协调界定,并提出管理区域变更通知,各单位应按照管理变更区域执行,不得推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按照设备、系统分工,分别负责,安监部为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
第七条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设备部主任、 安监部主任
成 员:发电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粉煤灰公司经理、设备部分管副主任、物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小组职责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安监部是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等工作。
(二)总工程师是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执行。
(三)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督促工作。
(四)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标志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完善并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
(五)安监部负责对安全设施标准化的牵头、协调、完善工作。
(六)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粉煤灰公司、物业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上交安监部统一安排计划补充。运行单位负责对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标识牌的检查、统计、汇总、制作、悬挂增补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第三章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 设备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各开关室、主变、升压站、电缆室、油区、制氢站等所辖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及防控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第十条 发电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等区域主辅设备操作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的管理工作。
(二)发电机、励磁小室、主变、开关站、启备变、高低压厂用变压器、6kv配电,400v母线pc及各mcc母线;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脱硫脱硝主辅设备、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燃料区域6kv系统、脱硫区域6kv系统、除灰区域6kv及400v系统电气设备等所辖区域的设备、阀门标志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室、公司机务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机、炉、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安全设施标标志牌、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防止踏空线、禁止阻塞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管理。
(二)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拦、临时提示遮拦、输煤皮带两侧所设置的输煤皮带防护遮栏、跨越桥两侧设置跨越桥遮栏、输煤皮带滚筒设置滚筒防护网的安全防护管理。参数及规格符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三) 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室、公司电气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6kv、220kv、500kv开关站、主变升压站、机、炉、燃料、化水、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主辅电气设备、直流系统、控制箱、柜、端子箱、配电盘、仪表盘变送器柜、开关室、电缆室等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牌、禁止阻塞线、安全警戒线的安全警示目视的管理。
(二)各配电室、电缆夹层、热控设备间等区域进出口门处所设置防动物板安全设施的管理。
(三)机、炉、化水、燃料、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电气设备转动方向设备标志的管理。
第十三条燃运部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输煤皮带系统、油泵房等所辖区域安全设施标志的管理。
(二)燃料区域设备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粉煤灰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除灰、脱硫等所辖区域的主辅设备、系统管道等设备、阀门、系统管道色环、介质流向及设备标志的管理。
(二) 除灰、脱硫、电除尘器等所辖区域的安全标志及目视管理。
(三) 脱硫、除灰、电除尘器、各泵房等所辖生产区域的转动设备方向标志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安全设施管理范围
(一) 厂区及生产区域安全交通标志、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
(一)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应对各专责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二)安全设施专责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脱落、损坏、丢失及时统计、汇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三)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日常管理,实行动态对标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详细检查记录,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齐全,归类科学易统计易检查。
(四)各项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专责人应认真做好月度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
(一)对损坏、擅自移动或拆除安全设施标志的行为。
考核-50元。
(二)安全设施管理专责人应定期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因未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丢失一处。考核-50元。
(三)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标准化台帐,记录。考核-100元。
(四)未及时完成安全设施整改。考核-100元。
第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