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工资总额管控,发挥薪酬激励的调节作用,规范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工资制度、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及工资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坚持效益匹配原则。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相关联,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坚持分配自主原则。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核定的范围内,拥有工资总额再分配的自主权。
(四)坚持减员增效原则。实行减员不减资,鼓励各部门通过降低用工总量提高员工收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主要负责公司本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和次年工资总额计划基数核定;在经销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分解指标、规范使用。同时,建立工资总额提取使用台账,用于记载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章 工资总额结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单列工资。
(一)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二)绩效工资包括奖金、经济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基数及奖惩。
(三)单列工资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年薪、不实行年薪制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增人增资、工龄津贴自然增长、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补偿、代发工资、聘用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上级部门对个别单位或个人发放的奖励、集团公司安排的单列奖励及其他核增部分。
第六条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总额构成:
(一)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等技术奖励金和支付合理化建议的酬金;
(二)经上级和集团公司核准发放的特殊贡献奖励;
(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负担部分和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团体保险费;
(四)员工福利费、教育培训费;
(五)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待遇支出;
(六)劳动保护各项支出;
(七)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八)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和安家费;
(九)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十)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员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一)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十二)劳务外包费和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独生子女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
(十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七条公司依据各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实发数、用工总量计划、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兑现挂钩基数及考核结果于年末进行清算,并结合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下达的次年工资总额,核定次年工资总额计划。
第八条在产品经销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做好计划分解,控制工资总额有计划运行。
第九条工资总额的考核
公司工资总额计划核定、经济目标责任挂钩基数确定后,按经济目标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工资总额的提取与使用
公司的工资总额施行月度计划管理,采用月度申报、年终清算的方式,根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分解到月,于每月18日前向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次月工资提取使用申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工资总额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规范列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工资制度与会计准则核算和使用工资总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反工资总额使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问责或处罚。
第十三条接受上级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工资总额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