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石油集团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负责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公司、产品经销公司、集团公司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监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由产品经销公司监控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工程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库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公司应成立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财务、销售、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按照产品经销公司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公司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由公司组织督促整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自行组织制定方案并实施整改,上级单位督促整改。对于公司的隐患整改,产品经销公司以监管角度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公司应及时组织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而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