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 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 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 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 |
第一组 | 炼钢厂、 | 60 | 30 | 10 | 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
第二组 | 动力厂 | 80 | 40 | 15 | |
第三组 | 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 | 100 | 50 | 20 |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