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风机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订一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部门职责
风机房有地面机电队负责,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一条 负责本队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级一系列安全文件、指令、会议及指示精神,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坚决不生产原则。
第二条 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做到全区岗位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特别是皮带机综合保护和阻燃皮带使用等方面,发现隐患立即处理,本单位不能处理的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确保各种保护齐全并灵敏可靠,要定期安排专人试验并存有记录。
第五条 负责管辖范围内严格按规程措施和零星任务书施工,无措施任务书不得施工,并且所有岗位工必须坚持正规操作。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第六条 对所辖范围内出现的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找出责任人,并制订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七条 扎实并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本区安全生产做好基础工作,在现场备足安全设施和应急配件,做好本区文明生产工作。
第八条 负责制订本单位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现场落实。
第九条 负责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且各种保护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并定期试验,要存有记录,特别是主副井绞车和井筒装备、排水及风机反风设施等的保护,每月要亲自组织检查。
第十条 对本单位使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要在使用前试验合格,并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并存有记录。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高低压供电,完善各种保护,严格执行电气工作标准操作,确保送电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井下采区供电的三大保护,特别是漏电继电器,每天必须试验一次并存有记录。
第二章 风机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三条 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注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十四条 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h,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
第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启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总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调度。
第十六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矿山救护队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道、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正反风门防冻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扇风机房的反风设施和防爆帽的漏风状况,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通风机装置漏风率不得超过5%,如不符合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反风间隔时间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 调整主扇运行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 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大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定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隔绝,且宜采用正反风门隔绝。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运行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负担范围的所有的电源。
3,主扇停运时间超过10min的,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4,有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