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安全事故隐患,按其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3类:
1、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2、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本辖区的重大隐患,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
第四条隐患的初评
各项目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局指挥部部安全质量部,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评,确定其是否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若初评认定属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制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隐患进行技术评估,确定级次。
第五条隐患的整改
隐患整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如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依据有关安全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条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隐患整改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后,应书面向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申请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安全质量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七条隐患整改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影响范围;
3、可能影响程度;
4、事故隐患等级;
5、整改目标;
6、整改措施;
7、整改资金来源;
8、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9、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由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10、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由隐患整治单位的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第八条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组织实施整改,保证整改力量,并对整改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完成整改后,报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验收。
第九条隐患监管单位的责任:隐患整改监管单位对隐患整改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单位是否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协调整改过程中的外部关系,组织隐患整改后的验收。
第十条按计划组织实施各级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改项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对及时发现、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项目部应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采取隐患监控措施的项目部,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特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以国家、铁道部、郑开城际铁路工程指挥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