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
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生产部.
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还必须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
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隐瞒不报告者应予从严处理.
6.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肇事者和职员未经教育和处理不放过;(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
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
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与上报.
1. 行车事故依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 厂,站里碰车事故依照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
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事故经过及深刻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
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公司.
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
1. 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
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负责主要责任造成的罚款,由负责人负担;
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伤或其它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赔偿经济损失.
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不发当日安全奖.
7.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其事故费用全部由肇事人承担:
(1) 开赌汽车;
(2) 酒后驾车;
(3) 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4) 开门行车;
(5) 逆向行驶;
(6) 坐人闲谈,超速行驶;
(7) 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
(8) 随意调头,强行超车,挣道抢行;
(9)驾车办私事;
(10) 无照开车;
(11) 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
【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
(2)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
(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
(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驾驶员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6)凡因修理工或检验人员失职而造成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
(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
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进行考核
1. 不论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岗位,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
2. 年度内事故负责人不参与公司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活动.
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500元.
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
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生产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