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组织管理
1.1成立隐患管理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技术、工程设计、消防等部门成员组成。
1.2检查和评估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确认,评估隐患的程序性。
1.3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1.4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定期进行检查,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和动态变化。
1.5隐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并处理具体事务。
2、评估和报告
2.1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3其它事故隐患可分为公司级事故隐患(隐患需要公司整改的)和二级单位事故隐患(隐患二级单位可整改的)。
2.4单位一旦发生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评估。
2.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3、整改与验收
3.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除报告主管部门外地人,本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防范和控制隐患的发展。
3.2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的事故隐患,本单位除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外,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3.3事故隐患单位,在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并将整必回单送交主管部门。
3.4隐患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回顾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的整改进行验收,凡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不予以验收。
3.5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报告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4、奖励与处罚
4.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各级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2向主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经有关部门审查,确属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给予100—500元奖励。
4.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出,给予100—500元处罚。
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100—1000元处罚。
4.5对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本办法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