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
一、租赁设备
1、租赁设备费用划分:
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内。挂钩矿领导: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79.87%;
开拓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4.14%;
机运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15.13%;
运销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0.86%。
2、租赁设备计划
(1)每月各采掘段队根据矿下达工作任务,计划制定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用数量。
(2)每月25日前生产段队将制定租赁设备使用计划,报主管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机电科设备组;临时的设备租赁计划,需提前3天提交设备组。
(3)租赁设备到矿后,设备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1天内领用,过期发生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4)机采、机掘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要停租或起租的,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科和设备组,否则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3、租赁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矿一律收取租赁费,井下不得闲置设备,一经查出按其设备租赁费的200%收取;综采工作面如需备用设备,必须经主管矿长与机电矿长审批,报设备组存档。
(2)因工作环境、生产部署变化需停用设备,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批后交设备组。设备最长停用期限为20天,超出停用期限后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由使用单位100%支付。
4、租赁设备的损坏赔偿
(1)机械化采掘设备损坏赔偿执行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部考核办法》。
(2)其它租赁设备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3)在入井装卸过程中导致设备、部件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二、配件及专用工具
1、矿属各单位设备维修责任范围执行设备小修和中修规定。
2、设备维修费用划分
(1)2023年外委设备大修费用为70万元。
(2)设备小修和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3、各生产段队维修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紧固、更换各部位螺栓。摇测电动机绝缘电阻值。更换失效电动机,定期对润滑部位加油,清理各部积尘,保持连接件安全有效,外观整洁卫生。
(1)耙斗装岩机:更换或检修制动系统,操作手把及滑轮。补焊、加固下部支撑。加固焊接中部槽开裂缝及耐磨锰钢条。局部整形。
(2)喷浆机:更换筒体,旋转板,结合板旋转体,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更换或检修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加固焊接各处裂缝,调整。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更换或检修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更换或检修机尾滚筒、轴承、链轮。
(5)调度绞车:更换检修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风扇。
(6)水泵:更换盘根、调整平衡盘间隙。
(7)各种低爆开关和照明信号综保:除烧毁线圈、更换大线或防爆外壳失效外,其余项目全部由使用单位自修。
(8)风锤、风镐、风泵由使用单位材料费一次性支付,维修、保养全部由使用单位负责。
(9)锚杆机与手持式气动钻机的维修范围
(1)主轴内钎套密封圈的拆装。
(2)高压水管(胶管8)的更换。
(3)消音器部分的维修。
(4)破裂气管的更换。
(5)油雾器的更换、维修。
(6)过滤器dn20、dn10滤网的清洗。
(7)配流轴及“o”形圈的更换。
(8)水套及水套内的密封圈的更换与维修。
(9)机体部分的放气塞、呼吸阀的保养及检修。
(10)手持式气动钻机手把部位由使用单位维修。
以上部分由使用单位维修,其余部分由机电科机厂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委托修理支付。
4、委托修理费用的支付:
凡属小修和中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不修而返机厂维修的,视为委托修理,所发生的配件、材料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支付。由机厂列表上报企管科。
5、设备配件资金费用的划分
(1)回采工作面配件单价0.59元/吨;
(2)掘进工作面配件单价57.98元/米(刮板机链条、刮棒、联接环);
(3)机采、综采工作面配件单价3.90元/吨;
(4)岩石工作面标准巷配件单价50.03元/米,下山配件单价150元/米。
(5)如工作面情况变化较大时,系数可有0.2的调整。
6、配件费用超支部分当月全额扣减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结余资金年度内可留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