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劳动卫生状况和公司职业病发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部室发生职业病一律报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兼)职业人员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