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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77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  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  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  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电梯维修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内,累计维修各类电梯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签字确认。

日常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中的相关项目,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分钟)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修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四)电梯维修单位不得将其维修的电梯外包,从而影响电梯的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要求。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种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2)作业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9)技术管理制度;(10)层门机械开锁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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