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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

6、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包括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业危害分类和预防措施:

(一)职业中毒

1、甲苯、二甲苯、铅中毒

有机溶剂的危害:在施工过程中会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喷漆作业中常

常接触到苯、苯系化合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从事油漆、涂料、装潢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该中毒。

预防措施:建筑业使用油漆、喷漆作业较多,施工前应该采取综合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卫生标准(40mg/m3)以下。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如下:

1)无毒或低毒物代替苯;

2)采用新工艺进行油漆、喷漆作业;

3)采用密闭的操作或局部抽风排毒设备;

4)在进入密闭的场所,如地下室、油罐等环境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

5)通风不良的车间、地下室、防水池内涂刷各种防腐料或环氧树脂玻璃

钢等作业,必须根据场地大小,采取多台抽风机把苯等有毒气体排出室外,以防止急性苯中毒;

6)施工现场油漆配料房,应改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连续配料时间,防

止发生苯中毒或铅中毒;

7)在较小的喷漆室内进行小件喷漆,可以采取水幕隔离的防护措施。

2、锰中毒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

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可能导致锰中毒。

预防措施:

1)集中焊接场所,可以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点上方设置吸烟尘罩,将锰烟尘吸入支管道,再输入总管道,经过过滤净化后再进行排放。

2)车间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盐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工作人员上方,及时吸走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使锰烟尘的浓度降到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

3)现场焊接作业场所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式排毒设备,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

3、一氧化硫、硫化氢中毒

从事深坑挖掘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毒。

预防措施:采用强制性机械通风。

(二)职业性尘肺

1、水泥尘肺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进程中,材料的搬运及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从事水泥运输、投料、拌和、浇捣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水泥尘肺。

预防措施:

1)施工现场使用的搅拌机可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

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用水冲入蓄积池。

2)尽量采用商品砼进行砼浇捣。

2、电焊工尘肺

进行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

预防措施:

1)作业时必须戴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2)尽量在风向的上风口作业。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1、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伤害

预防措施:

生产中的红外线、紫外线主要来自于火焰和加热的物体,可以采用隔离、

避让措施防止红外线、紫外线对人体的伤害。

2、中暑

高温期间露天作业及狭小空间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中暑。

预防措施:

1)夏季高温季节(>;35℃)调整作业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办法避开高温时段;

2)免费供应含盐饮料;

3)设置通风设备;

4)配备防暑药品。

3、电光性皮炎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气割、气焊作业人员可能导致电光性皮炎

预防措施:

防止弧光灼伤皮肤,操作时应穿电焊工工作服、绝缘鞋、戴电焊手套,防护

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

(五)职业性眼病

电光性眼炎

预防措施: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镜片的

面罩,可根据焊接电流强度和个人眼睛情况,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

(六)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噪声聋

生产性噪音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过程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音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音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音性耳聋,从事强噪音机械人员,装载运输人员可能导致噪声聋

预防措施:

1、装载工作必须轻抬轻放,不得野蛮操作;

2、牵涉到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

完成,以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3、尽量选用低噪音或有消声降噪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要设

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三、职业危害日常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向各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各单位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见表dro-04-01),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四、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及管理

1、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各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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