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
1、为了加强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的管理,有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爆破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高空悬挂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及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3、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公司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的管理。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持证上岗要求和定期复审教育;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危机情况紧急处置要求教育等。
2、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4、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工程项目和专业公司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及时督促、统计须初训和复审的培训需求,并及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及时联系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5、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起重机械作业、设备租赁分公司下属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复训工作,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公司其它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复训工作。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公司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7、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由工程管理处组织培训、相关部门协同,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有效期一年,一年后重新组织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流程见附图。
三、操作证管理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工),其操作证原件原则上由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复印件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合同工待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个人凭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合同终止(解除)协议复印件到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操作证原件。
3、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在出具相关证明时,应理清所涉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
4、属于包清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包清工),应提供操作证原件,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证书复印件。
5、由公司组织代培训的包清工,工程管理处保管证书复印件;操作证原件原则上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待施工(生产)任务结束或聘用关系解除后,将操作证原件返还个人。
6、中小型机械操作证原件由工程项目部保管,待有效期到期或施工(生产)任务结束后,作销毁处理,不得返还个人。公司工程管理处和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保管操作证复印件。
7、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工程项目部须按照《安全环境记录资料管理制度》(wq—24)的要求,保存有关记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