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报警仪及空气呼吸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煤气等危险性气体的有效监控,规范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保障煤气等危险性气体环境下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材事业部相关部门及煤气生产、使用、回收等单位。
3术语和定义
煤气危险区:是指有煤气设施的转炉煤气回收各层平台、煤气风机房、加热炉、钢包、中间包煤气烘烤区域、合金煤气烘烤区域、煤气柜等区域。
4主要职责
4.1 生产安全部负责总厂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需求计划的审核确认、向公司安管部申报以及供方资质审查等监督管理。
4.2 长材事业部设备保障部负责总厂co 报警仪及空气呼吸器的采购计划管理。
4.3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co 报警仪和空气呼吸器的使用、运行管理。
5工作程序
5.1 co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配置
5.1.1 煤气危险区关键部位必须配置固定式的co 报警仪,如: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煤气风机房、加热炉、钢包、中间包煤气烘烤区域、合金煤气烘烤区域、煤气柜等区域。
5.1.2 煤气设施、设备、管网附近的值班室、操作室、休息室以及生产调度室等,应配置便携式co 报警仪。
5.1.3 凡进入煤气区域的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点检人员、煤气专业管理人员,应携带便携式co 报警仪。
5.1.4 各单位的煤气操作室以及高毒作业场所等应配置空气呼吸器。
5.1.5 直接从事带煤气操作、检修人员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必须携带空气呼吸器。
5.2 采购管理
5.2.1 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供方资质的审查;对各单位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管理台帐。
5.2.2 各单位根据公司安管部审核确认的需求计划向总厂设备保障部申报备件计划,所采购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资质的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空气呼吸器的采购选型应考虑符合充装条件,降低使用成本,便于安全管理。
5.3 检验和气瓶充装
5.3.1 公司能源总厂负责co 报警仪的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5.3.2 公司能源总厂对未经公司审查、确认的供货单位提供的co 报警仪一律不予检验。
5.3.3 公司能源总厂对未经公司审查、确认的供货单位提供的以及未按期检验的空气呼吸器气瓶一律不予气瓶充装。
5.3.4 生产安全部每年要编制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检验计划,其中co 报警仪检验委托能源总厂煤气防护站实施,空气呼吸器由总厂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委检验。
5.4 使用、运行管理
5.4.1 各单位对使用的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总厂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5.4.2 各单位负责对使用空气呼吸器及co 报警仪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和佩戴煤气安全防护器具。
5.4.3 各单位应建立《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管理台帐》,新购或报废的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要及时更新台帐。
5.4.4 各单位在每年11月前将最新的《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管理台帐》电子版报总厂设备保障部、生产安全部。
5.4.5 设备保障部、生产安全部应建立总厂《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管理台帐》。
5.4.6 各单位对报废的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必须及时从使用的岗位收回。
6过程绩效考核
总厂相关部门对一氧化碳报警仪及空气呼吸器管理的过程进行绩效考核。
过程绩效指标
序号
绩效指标名称
测量方法
监测周期
测量部门
1
co报警仪定期检验
检验记录台账
1年
生产安全部
2
空气呼吸器定期检验
检验记录台账
3年
生产安全部
7考核与评价
7.1 生产安全部对各单位的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考核与评价。
7.2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监控管理,对不符管理规定的进行考核。
8相关文件
8.1 《安全操作规程》
8.2 煤气报警仪使用规定
8.3 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8.4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9记录
9.1 co 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管理台帐
9.2 co 报警仪检验记录台帐
9.3 co 报警仪定期检验报告
9.4 空气呼吸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