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和低耗运行,提高车辆完好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车辆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调度中心是车辆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年度维修计划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故障处理等工作。
(四)参与车辆的封存、启用、调拨、报废等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车辆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车辆运行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公司采购中心负责车辆购置。
第七条 公司财务处负责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费用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八条 公司规划计划处负责车辆购置计划、车辆大修理和专项维修投资性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
第九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所属单位应设专兼职车辆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体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三) 公司各个部门接受公司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动,配合公司完成各项车辆管理工作。
(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技术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车辆行使记录、车辆台帐、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车辆购置
第十条 车辆的购置应由所属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确保重点和照顾一般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时,应充分做好调研,掌握车辆的性能特点、可靠性、维修性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车辆选型和申请,报送公司规划计划处。公司按照公司一级物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取谁提车谁验收的原则,验收单应存档。
第十三条 车辆购进后,所属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 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车辆的行使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使。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实行单车责任人负责制,对于多人驾驶的车辆应安排专人负责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技术档案和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每日进行车辆调度和停车位检查,定期进行车容车况检查,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在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派车审批、燃油消耗、交通安全、事故管理和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窃、抢劫,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公司调度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自有特种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定,按照车辆厂家提供说明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各类消耗定额,努力降低零配件材料的消耗。
(二)车辆修理实行先报告后修理制度,即由驾驶员先提出送修申请,包括送修理由、项目、预计费用等,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后再送修理厂。车辆修理费用与修理厂每月结算一次,所有修理项目及费用均须经手人、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签字,送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审核、财务复核后,再返回修理厂正式出单结算。
(三)所有的车辆实行定点修车和定点保险理赔修车制度,应在本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护和修理。高档车(30万元以上)日常保养和一般维修,一律到指定专修厂家修理。
(四)驾驶员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运转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故障要及时排除。小故障要积极自修,对确需进厂修理的故障要及时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反映。驾驶员送修车辆时要严格按修车单上写明的项目内容修理,如有超出的维修项目,需要向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报告重新开具修车单。任何人不得私自送车进厂修理、私购零部件和领用或索要保养、修理车辆之外的物品。
(五)赴外地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要有情况说明和带车人证明。如需进行较大修理须按规定报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必要的要征得所属单位主管车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驾驶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等各种项目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无涂改,以备随时查阅,并为下次维修、保养和更换提供可靠依据。驾驶员更换车辆时,维修记录应随车辆一同交接。
(七)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及油耗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初对车辆修保费用制订计划预算,每月进行一次核算分析;年中进行一次经济分析;年底进行总核算并报告核算结果。车辆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将作为对驾驶员的一项业绩考核指标。
(八)车辆应按期进行大修。大修车辆费用及专项维修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经公司批准后再进行大修或专项维修,费用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标准和当年预算。
(九)车辆大修
1.大修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进口车需行驶20万公里以上;
(2)国产车(含国内组装车)需行驶15万公里以上;
(3)对二次大修车辆行驶公里的要求按首次大修的行驶公里减半执行。
2.大修范围
(1)发动机部分
确属气缸压力降低、动力不足,机油消耗严重需对发动机进行解体修复或更换活塞、活塞环、缸筒、曲轴瓦的;属为确保发动机能正常运转而须更换相应部件的(如:机油泵、进排气门及顶杆、马达、水泵等)
(2)变速箱部分
变速箱、齿轮、轴承磨损严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需更换主要零部件(齿轮、轴承、拔叉)或总成的。
(3)底盘部分
前后桥齿轮、半轴、转动轴、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磨损严重,需更换零部件或总成的。
(4)车身部分
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局部或全车喷漆的。
(5)电气部分
视全车电路导线的老化程度而定,考虑是否更换或部分更换。
上述各项是指车辆在正常磨损情况下产生,如因平时缺乏维修保养、修理不当、违规操作而造成非正常损坏,不在本大修范围内。
3.大修结算方式
经同意的大修车辆原则上在所属单位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大修,特殊情况需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另行选择大修地点。大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
1.车辆的例行保养
(1)车辆的例行保养间隔里程按各自说明书按期进行。
(2)车辆维护保养必须在所属单位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严禁使用非正品润滑油和各种配件,不得将不同品牌的润滑油混合使用。
2. 车辆的中小修
(1)按车辆说明书要求,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不解体清洗,对底盘、转向、刹车系统等做重点检查,须润滑的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2)应按车辆说明书要求更换发动机正时皮带。
(3)对车身因刮蹭、撞击等原因造成的凹陷和油漆脱落等情况及时进行整治,保证车容车貌的完好。
(4)车辆的例行保养及中小修费用从各单位包干的维修费中支付。
(十二)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车辆按期年检。
(十三)非所属单位所有的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所属单位一概不予负担。
第五章 车辆的闲置
第二十四条 闲置车辆是指因产品改变、技术指标变化或工作量不足等原因而停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以下车辆不得作为闲置设备:
1.在用和备用的车辆;
2.购置内的车辆;
3.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车辆;
4.抢险救灾及经公司核准封存的生产等必要的车辆;
5.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耗能大的、严重污染环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车辆及不允许转让的车辆;
6.报废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由所属单位负责闲置车辆管理,并建立闲置车辆统计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完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闲置车辆的处理时,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车辆的封存
第二十八条 封存是闲置车辆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确保车辆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减少维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 车辆封存执行如下管理:
(一)闲置半年以上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调度中心申请批准后就地封存。
(二)对于闲置一年以上的长期闲置车辆,所属单位应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车辆,由使用单位妥善管理,防止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确保车辆的完整和性能完好。
(三)车辆的封存与启封,由所属单位上报车辆封存或启封申请,经公司调度中心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车辆封存期间,按原技术状况统计设备完好率。
第七章 车辆的调拨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调拨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控(参)股子公司所属车辆的调拨应结合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调拨车辆的收入款项应应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三条 车辆调入单位负责车辆的运输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车辆实物调拨完成后,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应作资料和帐物相应处理。
第八章 车辆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 报废车辆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由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废程序执行。凡申请报废的车辆自次月起停提折旧,未获批准的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已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不准再投入使用,不准拆换零部件。
第九章 车辆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每辆机动车的档案,一车一卷。应有专人负责车辆档案管理,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相关手续、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修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第三十九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行程、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的记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每名司机的安全记录(包括培训、违规、事故、安全行车、受奖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所属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报废车辆的档案应在帐物处理完成保存2年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