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离职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时,将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全数交回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入职时间不满3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
2. 入职时间满3个月未满6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50%。
3. 入职时间满6个月未满1年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30%。
4. 入职时间满1年离职的员工,不予扣款。
第四条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扣款金额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