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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4

轻工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轻工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1989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轻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管理。轻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

(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

(经理)任期内必须有主要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率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置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摸、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轻工业部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关轻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各行业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研究管理措施,布置工作要求,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轻工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掌握轻工业设备管理基本情况,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方法和经验。

(四)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设备检查、评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以及维修服务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大设备

(包括引进设备)更新改造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选型及验收工作。

(五)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应对新增设备的质量

(包括工艺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自制设备制定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所有自制设备须按规定鉴定验收后方可投产使用,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向用户提供维修图纸资料、说明书和必要的备件,接受用户委。托,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进口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投产运行,应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在生产中的地位、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各项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

(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

(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对重点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凭证操作。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实行检修承包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备件储备资金。应当按本企业年平均周转期的指标来评价其项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将设备旧零部件的修旧利康纳入节约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台

(项)核算设备改造的实耗费用,并在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本身特点,制定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维修人员定额、检修工时定额、修理停歇限额,故障停歇限额、备件储备资金限额、维修费用与大修费用与大修费用定额等。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原始资料,做好统计报表指标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

2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设备都应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设备事故分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元

(含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

(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三)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

(含50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不足500元的按设备故障处理。

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三日内抄报轻工业部。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教育职工认真爱护设备,提高操作工人正确使用、保养设备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轻工业部和各省、市轻工大、中专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对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专业证书),并开设设备管理专业,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主管设备的厂长、设备处

(科)长、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参加设备管理培训班,考试成绩做为职称评定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有计划的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和维修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提高技术水平。考核成绩存入本人档案,做为晋级的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轻工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应组织评选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设备维修工作技术全面、复杂程度大、对维修知识要求面广,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设备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进行评奖。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

(总公司)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设备维护不好的企业、车间、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经济惩罚。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9月颁发的《轻工业设备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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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9年2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三章 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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