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案、科研工作秩序,提高办学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平均工资额的倍乘以旷工天数扣发
(含各种津补贴),该月校内绩效津贴停发,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教职工当月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违反教案纪律的,按合肥工业大学教案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无偿占有学校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工,一经查实,经所在单位批评无效者,扣发此期间的国家工资、校内绩效津贴和一切福利,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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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接受所在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法定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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