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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7 20:14:02 查看人数:54

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通南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生创业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业思维和创业意识,逐渐掌握创业过程中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业实践动手能力,促进本校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创业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各种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锻炼和提高学生创业能力。

第二条 创业中心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创新实践平台。

第三条 进入校园创业中心的企业有内注册和外注册两类。内注册企业指为满足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其资金在天职创业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之下运作的企业;外注册企业指由社会人或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其资金独立运作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创业中心的管理,成立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后勤处、各专业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创业中心的统筹、协调、服务、监督、汇总和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学生创业管理工作,制定学生创业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创业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3.协调创业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审批学生创业企业,核发相关学生创业企业的校内注册执照;

5.对学校内创业企业进行经费划拨、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学生创业企业场地租赁等费用;

6.各专业部负责对本专业部学生的创业企业选派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部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具体负责学生创业活动的指导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业中心入驻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内注册企业入驻条件

1.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有运营项目的计划书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4.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外注册企业入驻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所经营的项目能满足学生创业活动的开展,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根据学校要求,拟定创业人才培养计划;

4.接受创业中心的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内注册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孵化申请;商业计划书;创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创业企业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注册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中心申请;商业计划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企业委托代办相关手续的,需提供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

3.专业部进行初步审查,送招生就业处审核,上报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创业中心进行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审批。

4.签订入驻创业中心协议。

5.企业入驻创业中心。

第四章 创业项目要求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创业项目要与专业相结合,并富有一定的科技含量,限制饮食、娱乐、电玩、烟酒等项目的经营。

第十一条 内注册企业可申请学校启动资金,也可由参与创业的学生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部必须安排学生创业项目的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借用学校资金开办的内注册企业在运行的前2年,每年至少分别偿还学校注资的20%、30%;企业退出或转让时,学校创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计,学生按要求偿还借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外注册企业入驻创业中心后,每年应向学校提供专业建设经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用资助给学校的设施设备进行抵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基本的办公设备。

2.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批准成立的创业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修订完善“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计划书”。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3.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4.创业企业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填写“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企业阶段工作情况报表”。对于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报表”,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5.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进展情况,每隔一定时间,对创业企业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6.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创业企业,给予警告、处罚或撤消。

第十七条 创业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中心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物的保管。

4.每月5日前,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

5.创业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6.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转让

第十八条 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核算、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时,转让前企业的盈亏按比例分配,学校盈利部分或全部投入新企业运转。

第七章 创业企业的撤销

第二十条 学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撤销通知书》:

1.企业运行连续六个月亏损的;

2.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管理费、专业建设经费等费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的;

4.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5.企业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6.其他等不适宜在学校继续进行创业的;

第二十一条 创业企业在收到《撤销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专业部和创业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于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创业业绩较好的学生给予学分奖励和资金奖励,对于指导创业活动开展取得优良业绩的创业团队或专业部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省通南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创业中心的创业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中专学生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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