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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8 16:56:12 查看人数:41

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化兴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统一定编、分类定资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培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按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人员由校长室集体讨论确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外聘人员适用岗位

第四条聘用人员适用岗位:

1、准军事化管理员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技术、培训管理、网络管理等教辅技术岗位。

3、行政协管岗位:管理部门的协管性岗位。

4、持证技术岗位:教学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医务人员等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

5、工勤岗位:保安、维修、宿舍管理等工勤岗位。

6、保洁、绿化和其他须聘岗位。

第三章 聘用岗位的核定

第五条 聘用岗位、职数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予以核定。凡擅自超编聘用人员的,一律不得核发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编制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十天,书面报校长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编。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必须做到条件公开、工资公开、招聘公开、程序公开。拟聘用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用工合同。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特殊岗位最多可放宽1-3周岁。

4、不得聘用本部门正式人员亲属亲戚在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 应聘岗位条件,职责、工资待遇等由聘用部门拟定报校长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试用规定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数,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招聘文件由用人部门拟稿、学校审核并在校园网、劳务市场或有关媒体公开。

2、审查考核。聘用部门依据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各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填写《化兴职教中心校外聘人员登记表》

3、审核试用。由校长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定,审核合格的由聘用部门试用1-3个月,签到试用合同。

4、签订合同。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

聘期一年,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符合续聘条件的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以前已在岗工作的外聘人员,用人部门依据聘用条件对其重新审核,在岗位职数限定范围内经聘用部门考核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继续聘任,签定聘用合同。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对重新考核聘用上岗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由用人部门负责按月制表发放。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法定假日、寒暑假待遇按聘用方案和用工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司炉工、电工、等特殊岗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外聘人员聘期内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凡聘期内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解除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审核后辞退。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如出现违章用人、违章辞退,冒领聘用人员工资、奖励等违纪现象,由学校追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向学校人事考核部门上报外聘人员的考勤情况,负责在每月规定时间前上报当月工资方案,并将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职责、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试用期满时将考核结果和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纪律:

1、用人部门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直接隶属的部门受聘。

2、用人部门必须实行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的审查考核由各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用人部门不得超编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工作中隐瞒受聘人员真实情况。

4、用人部门辞退人员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合同规定或学校减员要求进行,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服从指挥的;

2、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学期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天;

5、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有权提出解除聘任合同,除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之外,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受聘人员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人员达到学校规定解聘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3、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因政策原因,聘用单位聘用条件丧失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员均可单方面解除合本同。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聘用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着合同的约定为外聘人员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合同书由学校统一制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学校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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