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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2

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民政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应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R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详见《R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八条 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填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印章。学生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到院团委登记申请,由校团委报院办批准,送相关部门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学生团体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学生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三)制订、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其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团委予以审核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六)其它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院团委审核,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不得从事超出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提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传销、***、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相协调,服从学院工作大局,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

学生团体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不得利用学生团体名义实施任何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申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跨校区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外活动、特定时期有特定要求的活动必须申报,并在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群体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应提前72小时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学生团体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活动内容必须与申报内容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经院团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的学生团体必须提前两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维持本班的秩序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上。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必须遵守《R师范学院内部刊物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注册程序。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刊物,每期都必须送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各一份以备存档。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评比

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生团体实行量化评比。评比工作由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每学期对学生团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学生团体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生团体等级评定资格:

(一)受处分的学生团体;

(二)学生团体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活动申报规定,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期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过程应遵循“学生团体申报,主管部门评定,公示,确定等级”的程序。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团体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注销取缔。对学生团体的通报批评、警告和勒令整顿处分由院团委执行,对学生团体的注销取缔处分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执行,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及相关负责人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会议、培训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一学期内未举行正常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财、物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学院管理,经教育无效的;

(七)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注销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弃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冒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学生团体一学年未注册的;

(六)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决定申请解散的;

(七)停止活动,整顿无效的;

(八)学生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R师范学院内的一切学生团体。

第四十三条 原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R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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