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在学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指在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是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真实记录,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当重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工作并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并负责指导中心做好招投标与采购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归档范围:
(一)绍兴文理学院招标采购计划表;
(二)招标采购公告;
(三)招标采购文件;
(四)标底;
(五)投标报名登记表(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考察的须提供调查报告及入围名单);
(六)答疑会签到表、答疑会纪要;
(七)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申请表;
(八)招标采购会签到表、记录稿
(九)入围表、资格审查表、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评标小组评标报告;
(十)投标人承诺书;
(十一)投标书正本;
(十二)中标公告;
(十三)招标采购会、评标会录像(光盘);
(十四)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签订部门盖上公章后提供给中心);
(十五)其他和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档案按年度归档(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竣工年度归档)。每年3月份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上一年度的招投标与采购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凡属归档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纸质优良、内容准确,签署手续完备,使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
第九条 建有档案室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反之,统一归档到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5〕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