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委派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合作交流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的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配合进行宿舍调整、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三条 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如遇疾病、身高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六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回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向合作交流处和学生处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安排床位。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如自愿申请退宿,须本人提出退宿书面申请并签字,经所在学院和合作交流处书面批准。不允许在校外长期租房住宿。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九条 严禁将公寓门禁卡或钥匙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一条 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外国留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10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学校安装的空调除外);
(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4)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1)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五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外国留学生公寓。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2:00。
第十六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因接待他人或将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导致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视为短暂容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外国留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八条 不得在外国留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在公寓内公共场合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动物滞留。
第二十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外国留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管理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外国留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外国留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惩处,公寓违规处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书面警示;(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经发现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使用公用物品(如拖把扫把等)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8)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短暂滞留的;
(2)在公寓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5)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保存违章电器的,或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12)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3)违章使用门禁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等不良后果的;
(14)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7)宿舍及个人学期卫生成绩不合格的;
(18)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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