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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汉武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读者证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阅证件的种类及权限

(一)校园卡:经过图书馆授权的汉武大学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使用图书馆各类文献数据库资源。

(二)借阅证:作为校园卡的有效补充,针对不符合校园卡申办条件的校内其他人员办理,可根据读者身份开通图书阅览、外借及文献数据库访问等相应权限。借阅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校园卡办理和咨询机构为校园卡中心,借阅证的办理和咨询机构为图书馆总馆咨询台。

第二条 借阅证件的办理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凭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办理开通或根据图书馆相关规定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二)由人事部负责管理的汉武大学新入校教职工、博士后,以及经人事部审批其他需要图书借阅功能的非事业编制聘用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等,凭人事部提供的名册,由图书馆总馆咨询台统一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在校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校园卡、工作证、身份证到图书馆总馆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三)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人员可开通其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校附属医院图书馆为协助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催还图书、违章处罚等有关事宜的对口单位。需要开通校园卡图书馆使用权限的人员,向所在医院的图书馆提出申请,医院图书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四)由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的学生及其他类型学员,凭本学院开具的办证担保承诺书,安排专人集中到图书馆总馆咨询台开通校园卡的图书馆权限。

(五)院系和其他部门主管的各种研修班、外聘专家、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需要图书馆使用权限,须由主管单位向人事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校园卡,图书馆凭人事部推送(提供)的信息开通相应的图书馆使用权限。

第三条 借阅证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阅证件是读者进入图书馆进行学习、科研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应随身携带,按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借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由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借阅证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停止该校园卡的图书馆使用权限三个月,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注销。

(四)借阅证件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第四条 借阅证件的挂失及补办

(一)校园卡丢失,按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办;

(二)借阅证丢失,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总馆或各分馆办理挂失,到总馆咨询台补办。

(三)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阅证件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离校及退证

(一)读者离开学校前(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离职、进修结业等)须全部归还所借图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图书还清手续。

(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负责管理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三)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因调离等原因办理离院手续时,附属医院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四)由院系和其他部门提供办证担保承诺书的各类读者学习或工作期满离校时,上述单位应督促其归还图书。

(五)持证读者逝世后,主管部门或担保单位应督促其家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销证手续。

(六)上述各类型读者未还清图书而离校者,由主管单位、所在院系或担保单位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上述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书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其他人员临时查找资料

除考试高峰期以外,其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总馆咨询台或各分馆咨询台登记后,进馆就室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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