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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4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中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上述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实行配套,配套经费以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给予配套,并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其中科研协作费、代办仪器设备费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加批;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加批;临时用工费用须由人事处加批。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根据需要列支,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生(后)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临时用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学术报告酬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5%提取,其中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提取设备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

第十六条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立项奖励。立项奖励费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实际到账款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立项奖励费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对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批准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可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用于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股权或股权收益8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20%归学校。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至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州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2013〕14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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