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网络媒体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网络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落实网络强国建设部署,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构建网络良好生态,建设高素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规范校园网络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络媒体在学校信息交流、文化传播、师生服务、对外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z民族大学网站管理办法》(民大党发〔2013〕46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民族大学校园网内各级网络媒体,覆盖范围包括所有运行于学校校园网并通过学校统一出口接入Internet的各单位子网站及专题网站、学校及二级单位经认证或未经认证建设的微博、微信、工作群、论坛、贴吧等媒体。
第三条 所有z民族大学所属网络媒体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媒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网络媒体建设与管理执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信息发布、资源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技术相关事宜的落实执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各单位负责所属子网站、相关专题网站及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资源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为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负责人。责任人指定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各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管理员名单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责任人、管理员或其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各单位如需创建子网站、教研专题网站或新媒体,须由本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审核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子网站由所属二级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中文网站管理员、英文网站管理员(建有英文网站的单位)等组成网络媒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网络媒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子网站和其他教研专题网站,原则上要求采用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各级、各单位自行建设的网站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并保持和学校网站群系统的信息畅通。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组织各单位网络媒体管理员进行信息发布、资源管理业务培训,组建网络信息化队伍。
第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创建的QQ、微信等学习、工作讨论群(以下简称工作群),须由工作群群主或发起人在党委宣传部进行报备并履行相关管理手续,按照“谁创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系统管理
第十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群系统的技术管理与维护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系统的人员权限、站点空间的开放与关闭等平台应用方面进行管理,对系统的内容进行分级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网站群系统平台上建设子站的校内各单位,负责各自网站的系统维护工作。各单位网站的页面维护、栏目调整、专题制作等工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网站内容框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各级、各单位网站内容框架按照通用栏目和扩展栏目设置,通用栏目要与学校主站栏目相对应,主要反映各单位对外宣传的共性需求,扩展栏目主要反映本单位个性化宣传工作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网络媒体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按照“谁创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学校主站及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管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及相关单位负责各级团学组织网络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单位网络媒体的内容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媒体管理员负责信息审核和日常管理。各单位网络媒体内容由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负责审核,内容要求健康向上、及时准确、安全保密,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动态信息应及时上网,网站各栏目信息应及时更新,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表述简明,措辞得当。
各单位的活动报道、工作动态等信息,应及时上网发布;网站栏目涉及的内容和数据(包括单位简介、人员变动、资料更新等)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变动之后及时更新;及时准确地发布与单位工作相关的通知、公告,保证信息通畅。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原则,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审核程序发布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各单位如需在校园网主页和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须将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纸质文档交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发布并存档。如需在本单位网站或本单位专题网站上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各网络媒体设置的网页链接,必须与学校网站群信息宣传定位相符;所有链接须经本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链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各网络媒体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结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对信息维护不到位、内容更新不及时的单位进行督促,并要求其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所有网站以及在校内IP地址范围内自行建立的网站要求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实行网站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网络媒体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各网站须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收到安全相关情报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党委宣传部联合发函到网络媒体的建设单位,遇到特别高危安全事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先切断其网络服务。网络媒体管理员须做好本单位的网络数据备份工作,并随时检查网页,发现安全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本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加强对网络媒体维护人员和系统账户的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本单位网络媒体的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网络媒体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各种管理口令,应由管理员统一管理,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口令。网络媒体管理和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当管理员调离时,应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同时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入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学校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校园网上的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他相关设备,对校园网相关功能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
(3)使用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关键数据、重要技术文档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拷贝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5)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使用、运行无合法版权的信息和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z民族大学网站管理办法》(民大党发〔201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