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临床教学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华南大学临床教学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床教学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保障临床教学顺利进行,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学教育的改革要求和临床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1.临床见习教学费:临床见习教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专业。对于在临床学院或基地进行见习教学的专业,见习教学经费标准为2400元/生•年(考虑到船山学院见习生的特殊性,增加100元/生•年)。见习教学经费包括:教师教学课时费(含见习及技术人员课时费)、教学管理人员及脱产教学人员的工资与奖酬金、教学低值易耗费(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教学家具维修费(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学生生活房租水电费、学生活动费(20元/生•年)以及医院内各相关教研室的少量管理费等。对于不进临床学院或基地进行见习教学的麻醉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适当的低值易耗费
2.实习前强化训练费:30元/生•年。
第二条 临床见习教学管理经费安排标准:
1.见习生行李运输及搬运费:40元/生•年(含见习学生进临床学院及学期中学生交换,共两次)。
2.见习生管理费:50元/生•年(包括期中教学检查、课表下达、试卷制备等开支)。
第三条 临床实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本省实习费每人每月 50元,外省实习费每人每月100元。原则上外省实习人数不超过实习总人数的10%,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第四条 临床实习教学管理经费安排标准:
1.上、下点经费:按实习生下点和返校两批学生总人数计算,车费50元/生,行李运输费40元/生。
2.实习补助费: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新院补助600元/生•年,其它地区不予补助。
3.实习生房租费:按上年的实际支出作为下年的预算,由职能部门根据租房协议据实结算,专款专用。
4.协作费:根据实习生(包括临床教学学生)规模划拨。护理专业的实习生按每实习单位1000元给予医院护理部。 每单位其它专业学生人数按5~10人,1900元;11~20人,2400元;21~50人,2900元;51~100人,3900元;100人以上,4900元计算,给予医院科教科。
5.临床技能考核费:100元/生•年(包括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差旅及考试费用)。
6.实习管理费:包括差旅费、印刷费、电话费、邮资费等,100元/生•年。
7.其它教学费用:30元/生•年。
第五条 经费管理办法:
1.本着精心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保障需要的原则,管好用好临床教学各项经费。
2.临床教学各项经费由各相关学院按照上述计算标准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报教务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办理划拨手续。
3.临床教学各项经费归口临床教学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经费使用办法:
1.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和临床实习教学经费由各临床教学医院(基地,下同)掌握使用。在学生到医院后,由相关学院提交具体人数,报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在3个月内将款项拨付到相应医院。
2.对学生上、下点经费的使用,教务处要考虑专业人数成批情况予以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每年按85元计算,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每年按110元计算。
3.对实习学生管理费的使用,教务处要根据学生人数作出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95元,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110元。
4.对实习生房租费的使用,由教务处主持,相关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租价格和租房数量,共同确定经费数额。
5.经费报销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华南大学临床教学与实习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医发[2003]2号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船山学院临床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