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深港经济交往,根据支付结算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对外币贷记支付指令进行逐笔处理、实时清算资金的支付系统。
第三条
系统处理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外币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外币紧急贷记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跨行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同城支付业务”)和深港联合结算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深港支付业务”)。
系统处理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另行规定。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指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下同)、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及资金清算者。
(一)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
发起行:指发起人(即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接收行:指接收人(即收款人)的开户银行。
提出行和提回行: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分局”)开立清算帐户的各银行总(分)行,提出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出行,提回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回行。
发起行、接收行、提出行和提回行统称参与行,其中发起行、接收行又称为间接参与行,提出行、提回行又称为直接参与行。
(二)处理中心
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
(三)香港代理银行
指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指定代理深港联合结算业务在深圳与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之间支付指令的转发和资金清算的香港银行。
(四)资金清算者
指外汇局深圳分局。
第五条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系统的统一规划,对系统参与行和处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系统运行中纠纷的调解。外汇局深圳分局负责清算帐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并负责相关的外汇管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共同负责指定香港代理银行,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软件的维护及版本的升级,并负责管理系统后台的日常运行工作。
直接参与行负责提出和提回支付业务及本清算帐户下所有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所辖间接参与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间接参与行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
香港代理银行负责管理外汇局深圳分局在该行开设的清算帐户,并将香港各银行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转发至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同时将深圳发往香港各银行的支付指令转发至香港实时支付系统。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同城支付业务,应遵守境内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系统参与者办理深港支付业务,应遵守跨境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发起人发出的外币支付指令,从提出行确认发送开始生效,至提回行确认并贷记接收人帐户完成。
第八条
支付指令只有经过确认才能发生支付效力。支付指令只有签章(和密码)正确、要素齐全,符合规定的报文格式和安全认证,才能获得确认。
支付指令在发起人(接收人)与发起行(接收行)之间、系统参与者与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各节点之间发送,均应取得确认,保证支付指令在传递过程中不被丢失、重发或篡改。
第九条
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其相互间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指令生效,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支付指令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支付指令失去支付效力。
系统处理以接收的电子支付指令为准,而不以发起行截留的纸凭证为准。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十条
凡具有办理外币支付结算业务资格,并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均可申请参与系统。申请时,应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入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行自愿退出系统运行,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对于被关闭、被宣告破产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参与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停止其参与系统的运行。
第十二条
参与行变更有关信息,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系统连接模式为:前置机与处理中心主机连接,前置机终端到网点。
前置机处理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队列调整、撤销和查询等。处理中心主机处理支付指令的接收、确认转发、查询等。
第十四条
前置机系统由参与行负责运行,处理中心主机由结算中心负责运行。系统运行责任方应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及系统管理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非授权人员上机操作。专职操作员必须经结算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系统采用银行登录识别码来确认每个参与行的合法身份,以确保系统通讯安全。
各参与行登录识别码由处理中心主机产生,提交参与行。参与行登录后可在前台系统自行修改识别码。
负责银行登录识别码的当事人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因泄密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系统实行操作级别管理,按操作权限将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同一系统用户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操作级别。
第十七条
系统的硬件管理
参与行的前置机及配套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结算中心规定的配置要求自行购买、安装、测试、维护。
通讯线路及线路调制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照统一标准自行租用、安装、测试和维护。
参与行对系统硬件及线路调制设备的任何修改、更换或增加,应经结算中心同意。
处理中心的主机、银行前置机等系统关键设备应作双机热备份。
第十八条
系统的软件管理
前置机系统软件由各参与行自行购买及维护;处理中心主机系统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购买及维护。
系统应用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开发、安装和维护,未经结算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结算中心对系统应用软件进行修改,须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并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与行。
第十九条
支付信息在参与行前置机的联机储存期限由各参与行自行设定,但不得少于30天;在处理中心主机的联机储存期限为30天。
各参与行和结算中心应对数据作日终脱机备份。脱机备份数据的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三章系统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香港或国内公众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深圳悬挂四号台风或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深港支付业务停止运行。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一条
系统运行时间
(一)营业窗口时间:同城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8:00—16:30;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9:00—15:00。在此期间,参与行可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
(二)清算窗口时间:16:30一17:00。在此期间,参与行不能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但可调拨资金用以弥补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清算已作排队处理的支付指令。
(三)日终处理时间:17:00~
参与行必须按系统运行时间发送或接收电子支付指令。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时间,但应及时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二条
同城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和提出行的处理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同城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在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由处理中心对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提出行可以调整排队队列的顺序,但通过系统处理的净额支付系统(如外币票据交换系统、深港银行卡联网系统等)清算差额支付指令优先其他支付指令进行清算,不得调整队列顺序。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提出行应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头寸,确保清算。
(二)处理中心的处理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并将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转发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将其发出的有效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处理中心将清算状态信息反馈给提出行。
(三)外汇局深圳分局的处理
外汇局深圳市局清算帐户系统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后,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足够清算,立即进行资金请算,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处理中心: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清算,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四)提回行和接收行的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己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三条
深港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深圳发往香港的支付业务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深港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深港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清帐户系统,按支付金额对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作冻结处理。如清算帐户余额足够冻结,立即进行资金冻结,并将冻结成功信息反馈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银行;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冻结,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处理中心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对于已作排队处理的深港支付指令,提出行须在15:00前补足头寸,否则,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关闭时,排队的支付指令将会被全部退回。
香港代理银行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按支付金额冻结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余额,并提交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处理。香港实时支付系统成功处理后,代理银行按已冻结的金额清算资金,借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不能成功处理,代理银行解除对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的冻结。香港代理银行将处理结果返回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处理中心将香港代理银行的反馈信息转发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和提出行。清算帐户系统对香港代理银行成功处理的支付指令,按已冻结金额清算资金,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对香港代理银行不能成功处理或拒收的支付指令,解除对提出行清算帐户的冻结。
(二)香港发往深圳的支付业务
香港代理银行收到香港各银行通过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贷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并将支付指令转发处理中心。处理中心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清算帐户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后的信息发给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四条
非正常情况下业务的处理
系统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换到备份设备继续运行。如果切换失败,可通过票据交换处理业务。
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提出行或提回行可待通讯线路恢复正常后继续以联机方式提出或提回断点后的支付指令。在营业窗口关闭前仍无法恢复正常,提出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出支付指令,提回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回支付指令。
非正常情况出现前后处理的支付指令应确保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撤销与退回。
未发送至处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和提出行可以直接在前置机撤销;已发送但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可向处理中心申请撤销。己清算的支付指令或正在接收状态、确认状态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
接收行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应立即发起一笔反向交易主动办理退回,并注明“退回”字样、退回原因及原提出业务序号。
已完成资金清算的支付指令,因发起行差错需要办理退回的,发起行可以向接收行申请退回。接收行未贷记接收人帐户的,应予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帐户的,不予退回,退款事项由发起行与接收人协商解决,接收行应予以协助。
对汇兑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比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不予受理。
深港支付业务的退回申请和退回的办理,按国际结算的惯常做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终处理
每个工作日清算窗口关闭后,处理中心系统作日终处理,退回仍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生成截止对帐报表和截止清算报表发送各参与行。
各参与行根据处理中心发送的对帐报表进行日终对帐。核对不符的,以处理中心数据为准,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各参与行须等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方可进行日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查询
参与行可按相应的操作权限通过系统查询本行的支付信息、管理信息和头寸变化情况。
在前置机数据联机储存期限内,可进行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超过联机储存期限的信息可通过磁介质查询。
处理中心提供30个工作日以内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参与行查询经处理中心处理的历史数据,需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的权利
委托发起行向接收人支付款项;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发起行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规定向发起行申请撤销或退回;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起行和提出行的权利
对发起人存款不足的贷记支付指令和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处理中心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或退回;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调整本行发出的正在排队支付指令的顺序;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三十条
处理中心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根据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权利
审批金融机构参与或退出系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进行处理;
调解、处理系统运行中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深圳分局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进行资金清算;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参与者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接收行和提回行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非本行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收人的权利
对收到的差错或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向接收行查询;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五章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的义务
在发起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或向发起行交存足够支付的款项;
发出的支付指令要素齐全,签章(和密码)正确;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起行和提出行的义务
在清算帐户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
对发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予以受理;
对已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发送处理中心,并将原支付指令截留保存;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发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或退回申请予以办理;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中心的义务
对收到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给予受理,并返回确认通知;
对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转发,对余额不足支付指令的作排队处理;
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与参与行及清算帐户核对系统处理的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接收行和提回行的义务
按规定的时间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予以受理;
对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主动退回;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接收人的义务
对错误的支付指令应主动拒收;
配合接收行及时退回收到的错误支付指令;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四十条
责任
因发起人提供错误的支付指令造成资金延误或损失的,由发起人负责。
因系统参与行或处理中心的责任造成迟发、漏发、错发、丢失支付指令的,由责任方负责补救;造成延误的,按延误天数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系统机密文件泄漏或支付指令在传送过程中被篡改而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诈骗、贪污的,由责任方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参与行提回支付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核对。如参与行未把所收到的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退回发起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参与行承担。
参与者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系统参与行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即使被兼并或合并,其兼并方或新的实体也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或其他超出系统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延误和损失,系统参与者有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香港代理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与其签定协议,予以规定。
第七章纠纷的调解
第四十三条
发起人、接收人、系统参与行、结算中心在参与系统运行时发生纠纷,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调解。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的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从其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提出。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