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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1

辖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辖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宁波辖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于2023年10月14日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宁波辖区证券营销人员(含证券经纪人,下同)相关信息,规范证券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辖区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建立了宁波辖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为强化协会自律管理功能,更好地发挥备案系统在证券营销人员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宁波证监局相关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管理主要是指通过系统平台对证券营销人员档案资料、执业行为、奖惩信息的录入、核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备案管理的对象为宁波辖区的证券营销人员,包括:(一)证券经营机构专职从事证券营销工作的证券从业人员;(二)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在宁波辖区的证券营销人员必须录入本备案系统后方可展业。

第四条

备案系统对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投资者和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验证券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以确认其是否具备展业资格。

备案系统为机构和协会实现证券营销人员管理功能。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记录证券营销人员的不当行为。协会依托备案系统实施不良证券营销人员公示制度。

第二章备案系统的录入和要求

第五条

录入备案系统的证券营销人员必须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经纪人也可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后参加60个小时的岗前培训且测试合格,并由所在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证券经纪人证书。

录入备案系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营销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培训信息、奖惩信息及协会认为需要录入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营销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对录入的本机构数据负责,并指定专人(录入员)承担信息录入及备案系统日常管理等工作。

录入员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填写信息,审慎管理密码,并应保持与协会畅通联系,及时更新在备案系统和QQ专业管理群等的联系方式。

各证券经营机构更换录入员的,应在发生人员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录入员回执表报送协会。

第七条

证券营销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录入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信息:

(一)新增证券营销人员的;

(二)原有证券营销人员离职的;

(三)原有证券营销人员合同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代理期间、代理权限等;

(四)证券营销人员受到机构内部奖励或惩处的;

(五)协会认为需要录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注重证券营销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营销人员应当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未决的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列入协会备案系统不良证券营销人员公示名单的;

(三)受到原机构内部处分、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等失信记录的;

(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当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九条

证券营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并在备案系统内公示:

(一)新入职证券营销人员入职的第一个年度未参加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专项培训的或未参加每年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教育的;(扣1分)

(二)未按《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或《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在开展营销活动中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书或证件的;(扣1分)

(三)以派发宣传单、折页等方式或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公开宣传赠送礼品或其他财物的;(扣2分)

(四)不按协会《关于建立辖区证券经纪业务成本佣金测算机制、加强佣金自律管理的方案》有关要求揽客的;(扣2分)

(五)采取贬低其他机构或人员、进入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劝导客户、发放宣传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活动的;(扣3分)

(六)以不当行为进行劝诱,有意激发客户对原开户机构不满情绪,或怂恿客户进行恶意投诉的;(扣3分)

(七)陪同客户到原开户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转托管和撤销指定等业务的;(扣3分)

(八)提前解除合同,未履行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扣3分)

(九)开展投资咨询活动未遵守相关规定的;(扣3分)

(十)在提供服务、销售产品中未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与投资者产生纠纷的;(扣3分)

(十一)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或通过网站、QQ和其他媒体进行客户招揽、产品推广等营销活动的;(扣6分)

(十二)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或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的;(扣6分)

(十三)为客户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便利的;(扣6分)

(十四)违规推荐股票,误导投资者的;(扣6分)

(十五)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代客理财活动的;(扣6分)

(十六)在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经营场所以外开户的;(扣6分)

(十七)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扣6分)

(十八)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扣6分)

(十九)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扣6分)

(二十)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扣6分)

(二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积扣分;非专门从事营销工作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比照证券营销人员处理。

第三章备案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协会网站(www.nbsa.org.cn),点击“宁波辖区证券营销人员公示系统(供社会查询)”,输入证券营销人员的姓名、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编号、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任一关键字段,查询该证券营销人员的姓名、照片、所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名称、合同有效期间、展业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系统登陆网址及信息查询方法。必要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向投资者提供可上网的电脑等查询设备,确保投资者能随时查询辖区证券营销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录入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在备案系统中显示。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录入员工作,同时负责录入信息的审核工作。如发现录入信息有误,须通知相关录入员修改。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将其对证券营销人员的内部奖惩信息及时录入备案系统,并通过备案系统实现对其证券营销人员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对所有信息的审核、自律信息的录入及系统管理等工作。协会可受理辖区证券经营机构会员书面提出的查询辖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会员离职证券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依托备案系统建立不良证券营销人员公示制度。对证券营销人员采用年度考核制,考核期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对有扣分事项的证券营销人员,协会将在备案系统内予以公示;对考核年度内被累计扣分6分(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不良证券营销人员名单,以提醒证券经营机构审慎录用。

对一年内屡劝不改、业内反应强烈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证券营销人员,协会将采取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建议辞退等措施。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及受理投诉情况,将以现场检查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营销人员数据录入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销人员备案数据不实且情况严重的,协会将对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录入员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等处理。

第十七条

宁波证监局有权对备案系统信息进行查询、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宁波证监局备案,同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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