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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31 16:56:11 查看人数:73

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选修课是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修课自开设以来,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辅助学生达到培养目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选修课的申报

第一条 全校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责任和义务。各学院要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开设选修课。

第二条 允许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申报,支持确有能力胜任的同一名教师申报多门选修课课程,申报者须认真填写《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申报书》,经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三条 教务处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学校专家评审组对新申报的选修课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为课程设置、教材(讲义)、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审定合格的课程方可安排教学。

第四条 为了促进选修课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学校给予一定的课程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资料、复印资料和打印文本、购买教材等。所购买的教材、资料属院系公用列入移交,课程建设所产生费用在完成一轮教学后凭有效发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二章 选修课的设置

第五条 选修课按照教学形式分课堂教学和在线开放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和专业限选课(专业限选课在教学要求及管理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六条 各年级、各专业各类选修课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类选修课的单门课程的学时学分设置为16-18学时/每学分,每次课教学时间为2-3学时。

第三章 选修课的管理

第八条 选修课在教学要求上与必修课一致。

第九条 选修课教学工作量计入年终学时统计,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1.5,新开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2。

第十条 各院系和教研室应组织好教师进行备课、试讲等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并将应将选修课师资培训列入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选修课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教学的每个环节,切实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违纪现象,取消其下一轮讲授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连续两个学期因选课人数未能达到开课条件(每学期低于30人)而停开或因任课教师原因而不能开课的课程,予以取消,如需开课,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选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否则,其本门课的选修课学分将不予认定。

第四章 选修课的教学

第十三条 选修课的申报、审核、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和教研室主要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课程建设及课程考核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选修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评估和监督,对教学质量差、要求不严的教师,教学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选修课授课资格,并追回选修课建设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每门选修课根据情况由任课教师指定课代表1~2名,协助教师做好考勤、维护课堂秩序等各项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要按照必修课要求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填写考勤记录;保证选修课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选修课的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学期下达选修课教学任务,各学院及教研室需在开课前完成相关教学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选修课选课采用线上四轮制选课形式,均由学生在选课阶段自行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第一阶段为预选课阶段,第二轮选课为正式选课阶段,第三轮为补退选阶段,第四轮为试听退选阶段,四个阶段选课均有效,学生选课结果以其最后一次选课为准。

第十九条 每学期选课前学校为每位学生预置100分的权重分,学生在第一轮与选课阶段可以对不同的课程投不同的权重分,在同一优先级别下投入权重分值高的学生将优先选中该门课程。权重分只可在第一阶段即预选课阶段使用,权重分不得转赠他人或累积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和补退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制定选修课教学安排计划。试听退选阶段结束后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六章 选修课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负责人,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核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遵守学校的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标准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指出,成绩可通过考勤、作业、考试等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并严格按照《都成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核合格者计学分。

第二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打印《都成医学院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试卷分析、线上网络成绩汇总表(仅线上网络教学形式选修课提供)一式三份,经隶属关系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修或重选其他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名称、学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都成医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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