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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镇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爱护公共卫生,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

第四条

在我镇内,禁止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在镇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在行道树上晾晒拖把。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废弃物。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三)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四)在街面道路上、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六)践踏公共绿地,攀爬树木。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七)在公园、绿化区域内或街道上放养家禽、宠物、家畜等家养动物。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八)在临街外廊堆放物品。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坏、占用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私自在公园内乱修树枝和采摘花果。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环卫、夜景照明等公共设施。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我镇临街单位和商铺应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已获得批准悬挂的标牌应当保持美观完整,用语文明、文字规范;

我镇公民和临街商铺不得占道娱乐、占道经营、占道作业。违者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镇容整体规划要求;限期不予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强制整改;对强制整改仍不予以理会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地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对有毒、有害、医疗等专业化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化处理。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应当自己设置至少一个垃圾容器,保持店外干净整洁,不得影响镇容。违反以上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七条

在我镇街道内进行建设或拆迁工程,施工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到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渣土和建筑垃圾堆放计划,经核准后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并缴纳处置费和押金,如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及时提交相关计划、缴纳处置费和押金的,责令限期提交、缴纳;乱堆乱放建筑材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验收合格,方能离开现场,退还押金;否则,将没收押金。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造成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过往八街街道的货车必须加盖防护工具,不得让车上的矿石、泥土等洒落在街道路面上,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凡在我镇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违反规定造成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我镇乱贴、乱写各类小广告。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移动公共设施。如因集镇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负责建设。违者按原建设投资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乱砍乱修行道树。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损伤甚至死亡的,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我镇居民应珍惜和爱护集镇上的古树、名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毁。如因私建、乱建,有意造成古树、名树损伤甚至死亡的,依照树木的现时评估价值,责令其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八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八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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