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规范辅修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的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现有教育资源情况设置。原则上学校在开办的专业中均可设置辅修专业。
第三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有志攻读辅修专业者;
(二)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的课程全部合格。
第四章 报名、审批程序与收费
第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由学生本人根据学业情况自愿申请,填写《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见附件),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查,送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到财务处交纳修读费,凭财务部开据的辅修专业收费票据,到所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登记注册。
第七条 学生本人中途退出或终止辅修专业,学校不退还所交费用。
第五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八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课程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制定,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修读辅修专业的起点是第三学期初。
第九条 课程设置与教学基本要求。辅修专业课程设置要求应由专业基础课程等、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三部分组成。
第六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应当将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任务、考试安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负责具体教学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材费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与常规管理仍在学生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管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并在每学期期末将学生考核成绩分别送达至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和教务处备案,辅修的学习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五条 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按学院补考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 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向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由辅修专业所属二级教学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课程的,其获得学分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互换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粤工贸院〔2009〕11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