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3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
(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上级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平台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
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三)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落实情况;
(四)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附件4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
15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
平台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10
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且进行人员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的5分,否则不得分。
工作岗位职责清晰,有工作流程且执行的5分,否则不得分。
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4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40%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3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30%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动态监控数据按要求保存完整的3分,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按要求保存完整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