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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4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石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新的养护管理模式,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体现预防性、科学养护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结合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石锁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预防性、及时性、计划性、科学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转变理念、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工作。

第五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等。具体作业内容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执行。

第六条

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由管理所(养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机电工程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负责实施。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职责:

一、代表公司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接受公司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保持在优良。具体指标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二、负责整理归档所管辖路段的技术档案,收集各路段路况基础数据(管理所(养护中心)、机电交通工程维护中心、试验检测机构提供,以及管理处日常管理收集),负责收集整理养护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三、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规定对所管辖路段公路技术质量状况按季度进行评定,并将路况评定结果按季度报上级养护部门。

四、根据实际路况负责审核管养路侗娟度小修保养计划,汇总报公司。

五、对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控制。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通过对小修保养计划的审定,实施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确保小修保养经费落实到具体工程修复中,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在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六、对养护生产安全措施进行会审(路政、交警部门、地方安监局、上级部门、安管部门等),并严格监督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七、负责编制辖区内养护管理中各类处置预案,并建立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地方政府、交警部门、路政、公安、医院、救援等机构的联动机制,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按照预案及其他规定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履行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和水毁抢修的信息上报及组织处置,指挥协调抢修工作等。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建立健全巡检工作记录,对路产路权维护进行协调管理和考核。

九、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十、管理处对各养护所还应进行如下监管:

(一)小修保养计划:由各养护所分路段制定详细的小修保养计划(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厅及公司制定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实际道路技术状况等进行编制),报管理处进行审核。管理处需结合道路技术状况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养护所编制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须有管理处职能科室及领导签认),具体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管理处审核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任务依据和管理处对所(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及管理处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也作为公司对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组织对小修保养工程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所有小修保养工程按季度进行考核。

(三)在季度考核时,管理处应同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季度路况指数评定(MQI值以及相关分项指标,目标MQI值以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2.下一季度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的复核审批;

3.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及质量的抽查复核。

4.对管理处下达给管理所(养护中心)的指令响应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如:应急抢险任务及时性和完成情况,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资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评定。

(四)考核结果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计量支付依据,对达不到考核目标的小修保养工程,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计量费用进行相应的核减。

(五)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的工程量(工作量),由所详细记录汇总。每季度报管理处审核后报公司养护管理部门。

(六)在日常巡查中,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小修保养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各项工程完成的质量、进度、安全措施等,监理相应管理台帐(若有),作为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季度考核的原始依据。

(七)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实施小修保养工程,以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安全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处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管理所(养护中心)限时整改。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管理处有权停止工程的实施。并限时整改,达到要求才能复工,在整改期间,必须要有其它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于因小修保养不到位及缺陷修复不及时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等,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共同承担责任。考核时视情节扣罚。

第八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职责

一、建立必要的基层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与对应管理处的工作联系,接受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道路技术状况等编制管养路段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报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分路段编制,包含总体维护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大概数量、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季度维护计划应考虑季节影响因数、路况因数等。应细到主要维护项目,工程量等;月度实施计划应细到维护工程的具体桩号,工程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完成的时限等。

三、对管理处审批后的年度、季度、月度小修保养计划和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养护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办法、制度、细则、要求等编制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保证小修保养工程的如期完成。对小修保养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直接责任。确保小修保养计划资金落实到具体修复工程中。确保小修保养资金的使用效果体现到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四、接受管理处、监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搞好小修保养工程的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五、做好养护工程项目的自检、自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做好路况评定工作;保证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他的分项指标(PQI、SCI、BCI、TCI)保持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和养护所签订的责任目标以上。

六、对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进行如实计量,建立维修档案,每月汇总后报送管理处,接受管理处的审核。对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巡查、计划、计量、设计、检查考核、统计、验收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按时报送管理处、公司及上级管理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七、提高小修保养工程的机械化作业程度,加强养护基地、料场、站所的建设。加强养护维护机具设备的管护、养护材料的储备,确保各项工程及时实施。

八、制定各类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各路段水毁抢险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提前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设备,提前储备和更新水毁抢险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机具设备和物资。

九、对小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一方面必须及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病害和缺陷,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及时进行修复,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其他规章制度要求执行,加强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小修保养的施工尽量不中断交通,对必须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路段,应尽量缩短阻车时间,及时开放交通。

十、加强养护队伍的整顿、教育、培训,增强养护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调动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实施创新养护、科学养护、规范养护、发展养护,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养护创新,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十一、管理所(养护中心)所有的机械设备、物资、人员,无条件服从公司抢险救灾时的调用。

第三章养护工程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路基小修保养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不损坏变形、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路肩干净、整洁。

二、路面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堆积物及白色垃圾,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衔接平顺。

三、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边坡在离硬路肩1.2米以内无高草。对路基防护、排水设施、路堑边坡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雨季到来前对垮塌的防护、排水设施全面修复,恢复其功能;对不稳定的路堑边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避免土石坠落。

四、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高草,排水畅通,进出口完好顺适,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无积水。特别是城镇过境路段、村寨过境路段公路搭接顺适、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雨后必须上路巡查,对路面积水、防护工程、边沟、排水沟,急流槽、路缘石因雨造成的局部塌陷、破损要求尽快修复处治。

五、水毁预防:每年汛前要对所管理的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做到汛前排水系统无淤塞、路基、路面、边坡安全。

第十条

路面维修保养

一、路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落石及杂物,应注意勤保养,勤修补,要加强日常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

二、及时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啃边等病害,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要及时排除隐患。

三、路面修补必须按照规范的工序进行。并注意几何形状。

四、路面挖补时,当天开挖当天修补,严禁开挖后第二天修补。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修补的,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五、为保证沥青路面修补施工质量,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一)沥青路面损坏处修补时挖补形状必须规则,形成规范的几何图形。

(二)路面维修原则上采用机械施工;确因面积小,不宜采用铣刨处理、机械摊铺的,可用机械切缝,人工摊铺,但接缝必须垂直。

(三)沥青路面维修要规范,要注重外观质量,保证新修补路面与原有路面颜色、材料、级配的一致性;避免粗制滥造、随补随坏现象发生。

(四)修补路面要与原有路面和构造物顺势衔接,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允许误差不大于3mm。

(五)试验检测,如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等,原则上以批次为单位进行控制,在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相应的试验。在原材料未改变的前提下,试验结果可以通用。

(六)每年春季根据气温情况对路面各种裂缝进行统一灌封处理,灌缝采取机械开槽、灌缝胶灌封等工艺和材料完成。

第十一条

桥涵、隧道的小修保养

一、对桥涵构造物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和检查,防止桥涵构造物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建立和健全桥涵构造物的技术档案,保证公路桥涵构造物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二、经常性保养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沉陷高度超过3cm以上的桥路连接处,要当年维修,维修时间选在适合沥青路面施工的季节。

(二)对桥面产生坑槽、波浪及搓板、裂缝的要及时维修或处理,减轻车辆行驶时对桥梁的冲击,保证车辆行驶的舒适性和桥梁的安全性。

(三)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混凝土构件露筋、保护层剥落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混凝土继续损坏和钢筋锈蚀,保证混凝土构件外观美。

(四)对桥梁伸缩缝实行经常性检修,清除缝内积落物,对伸缩缝损坏部位及时修复。

(五)对泄水孔实行经常性清理,保证泄水孔排水通畅。

(六)保证栏杆清洁,每年年初统一油饰一次,损坏部位尽快修复。

(七)对桥面要经常清扫,边缘生长的植物要及时清除,保证桥面始终清洁。

(八)对桥梁、涵洞河底铺砌、进出水口、锥、围、挡墙、护坡砌体局部损坏、坍塌应在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修补,保证发挥其功能。

(九)对雨季积水通道,雨后应及时排除,保证通道正常通行。

(十)涵洞清沙、清淤工作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保证涵洞排水通畅。

三、为系统地掌握各种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损和异常情况并提出养护维修措施,必须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要求对桥涵隧道构造物进行检查。

(一)经常检查:管理所(养护中心)和管理处负责实施。每月一次,以目测为主,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维修保养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定期检查:检查频率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由公司安排,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并对三、四类桥梁提出大中修或完善建议计划,公司审定。

(三)特殊检查:在公路遭受重大安全事故、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后,以及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桥梁立即进行检查,由管理处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对桥梁损坏部位和总体提出修理、加固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公司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后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交通安全设施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养护与管理;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志牌、波形护栏的养护,波形护栏每年保洁不低于1次;发现各种标志牌有歪倒,要及时修复,安全标志被损坏或被盗,要及时报告并修复。

第十三条、房屋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管理处在每年雨季之前,对沿线房屋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尤其对屋面、墙壁应重点详细检查,发现有漏雨或渗水的情况应及时安排修复。

二、房屋的维修方法和技术标准,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处对房屋的供排水、太阳能设施、空调设施等,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根据工程分类安排维修、更换,对上、下水管道、阀门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有损坏或失去功能的部分应及时安排养护所维修,对损坏的零件要随时更换。

四、定期对污水设施、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排水设施功能正常。

五、管理处要经常对房屋设施供电系统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按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对各种电气开关及断电保护元器件定期检修和更换,并按规定的年限对供电系统和各种用电设施安排专项工程进行修复,确保正常供电,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公路绿化养护

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对沿线已绿化的工程(主要包括路树、公路边坡植草植树、路肩植草植树及中央分隔带植草植树)和景点绿化(主要指服务区、停车区、互通匝道等的绿化美化)的养护管理应做到:

(一)沿线绿化植树必须保证足够的水分,每年的浇水次数视树木品种和降雨量而定,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气候灵活掌握。保证植草正常生长。

(二)对景点移植的草皮要经常性浇水,保证草皮正常生长。

(三)树木的修剪要选在适当的季节,保证修剪后树木造型美观和健康生长。

(四)适时对草皮修剪,高度不高于12厘米为宜。

(五)对于种植吸水性花木、浇水后容易板结的土壤应视情节适当松土。

(六)加强沿线乔木、灌木、花草的管理,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年定期进行修剪、断梢等维护工作。

第四章养护的质量目标及要求

第十五条

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目标:

一、小修保养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公司与养护所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养护质量目标及要求。规范化管理应满足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要求。并满足国家及省厅相关规范、条例、规定要求。

二、专项工程合格率100%。

第十六条

质量要求: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路肩及护坡道平整,边缘整齐;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各种防护砌体稳固,无松动、跨塌、勾缝脱落现象;边沟、排水沟、跌水井、急流槽、拦水带等排水设施通畅。

二、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病害和整洁美观,路面线形清晰、横坡符合设计、排水畅通、无积沙、无积雪,路缘石、护肩板无破损、松动、丢失,路面粗糙度适宜、行车舒适。

三、桥头与桥面连接平顺无跳车,桥面平整,排水系统通畅。铸钢支架无开焊、丢失现象,伸缩缝无堵塞、支座使用效果良好,标志、标线、照明和栏杆系齐全完好。桥下净空、排水良好,无废物堆积现象。

四、标志牌、标线齐全、清洁、反光良好,隔离栅、防撞护栏、防眩网线型舒畅完好,无松动、丢失、丧失使用功能现象。

五、互通立交区域、路肩、边坡绿化及美化、水土保持、环保于一体,形成绿色通道。

六、养护房屋设施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及时更换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供水、供电、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养护作业安全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范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行为。

一、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对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和机动车辆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按照管理设备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凡上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安全服,日常性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设施。

五、公路路面修补作业和桥梁养护作业必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设置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六、在山体滑坡、坍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安全设施满足要求外,应设置相关观测标志,并设专人观察险情。

七、在冬季养护作业时,要在防滑路段储备防滑砂,保障车辆的正常安全通行。

八、严禁在大风、大雨、下雪、大雾天能见度差等特殊气候条件下,进行保洁及其他路面养护作业;公路抢修,冬季防冻防滑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上路作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以及公司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小修保养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本年度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况,结合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底编报下年度小修保养计划(结合预计划制度进行),报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公司审批。季度计划由管理处审定认可,在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做调整。对计划中不能满足路况维护需要的内容,管理处有权责令养护所修改完善,直至满足小修保养要求。经管理处审定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管理所(养护中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接受管理处的检查、考核、监督。并填报计量报表报管理处。

条二十条

生产管理:管理处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小修缺陷或存在不足,管理处给管理所(养护中心)下达《整改通知单》,管理所(养护中心)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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