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及《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
凡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第四条
凡申请在长安银行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长安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
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与所在地经办行签订《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长安银行经办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七条
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客户应在协定存款的A户中保留基本存款额度,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与经办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第八条
协定存款账户中结算户(A户)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与经办行协商确定,基本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如低于人民币50万元,需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四)。
第九条
客户的往来资金一律通过A户结算。支付金额超过A户中存款余额时,银行需从B户资金转入A户中,使A户在支付后余额仍保留在基本存款额度以上,直至B户余额为零。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每日营业终了,由系统将A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资金自动转入B户。
第十条
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撤销协定存款账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5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经办行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见附件三),经办行审核无误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经办行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A户)的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B户)按结息日或销户日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A户、B户存款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银行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A户和B户进行结息,存款利息自动转入相应的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按季给客户提供利息清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协定存款帐户余额不足起存金额(即基本存款额度)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如遇利率或计息办法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第二十条
协定存款的会计核算按照我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有关业务档案按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对账。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对违规人员按照《长安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安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附件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
附件三: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提前销户申请书
附件四:总行审批协定存款业务流程
附件一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编号:长银
协存字===号
甲方:
乙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结算账户名称:===,账号:===。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的单位结算账户(下称“结算户”)上为甲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下称“协定户”),并约定结算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大写)
万元。乙方对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
第三条
当结算户存款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则自动以协定户存款补足该额度;若协定户存款不足以补足该额度,不影响本协议的持续有效。
第四条
本协议终止,乙方将甲方的协定户存款本息结清并转入结算户,并撤销协定户;若甲方撤销结算户,协定户一同撤销。
第五条
结算户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计息结息。协定户存款以我行执行的协定存款利率为基准,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六条
甲方在协议期未满时撤销协定户,需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应按清户日我行执行的的活期利率计息,并将原已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扣回。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约定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
合同到期日前15日,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前述自动延期的约定可在延长期届满时再次适用,累次有效。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0.1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0.2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外不作任何资信证明。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附件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
长安银行:
本单位需将*年*月*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予以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账号:。请予办理。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经办行确认:
(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三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提前销户申请书
长安银行:
我单位因为
(说明提前销户的原因),申请将*年*月*日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账号:,予以提前结清,并将结后余额转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人民币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账号:。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经办行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四总行审批协定存款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
业务环节
业务审批流程
经办行业务部门
办理部门
签订协议,业务办理
拟定业务申请,通过OA系统上报总行
基本额度低于50万元
基本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业务审批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
对上报行的业务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总行同意办理业务的批复,联系总行会计结算部调整核心系统业务参数
拟定批复,通过OA系统进行审批
部门负责人审核
向经办行下发批复,并内部发送总行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
分管行领导审批
核心系统参数调整
总行会计结算部
经总行审批同意并调整核心系统参数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