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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开展村镇银行监管试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合[201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

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

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

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

(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办法、措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控日常资本质量状况,定期对资本质量情况进行分析。

(三)贯彻落实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资本管理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调整风险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水平。

(四)负责监测风险资产及各项资本充足水平,提出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都吉银村镇银行资本金管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资本管理的目标

第六条

资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确保资本质量,增强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将杠杆率、流动性管理、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纳入资本管理目标,以增强资本管理的系统性。

第七条

资本管理目标。

一、资本充足目标

总体目标应达到监管要求二级水平以上,当某一指标达到风险预警线时,采取补充资本等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其中:

(一)资本充足率最低为10.5%(含储备资本2.5%),力争保持15%以上。某一时点达到10.5%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5%,力争保持7%以上。某一时点达到5%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三)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6%,力争保持8%以上。某一时点达到6%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四)杠杆率最低为4%,力争保持6%以上。某一时点达到4%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二、资本构成

(一)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4)扣除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

(5)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2.盈余公积;

3.一般风险准备;

4.未分配利润,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3)扣除当期利润中预计分配但实际尚未分配的利润。

5.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

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

资本

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包括:

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我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

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三、杠杆率

(一)杠杆率为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基数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我行主要是表内各项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二)我行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股东披露杠杆率信息。披露信息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

四、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杠杆率=[核心资本净额/(表内总资产+表外业务-无条件可撤销承诺)]*100%

第八条

资本扣减项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包括:

采用权重法计算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缺口;

(五)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

(六)

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银监会认为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风险资产的计量和监测

第九条

风险资产的构成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条

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

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采用权重法。权重法下各类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以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见附表1。

(二)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2.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本金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乘以对应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资产的风险资产,再按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二、

市场风险资产的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考虑我行经营实际及管控风险的能力,本着控制风险的原则,我行不得持有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三、操作风险资产的计量

(一)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二)本着审慎的原则及稳健的财务政策,我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以总收入作为其操作风险暴露指标,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范围参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8%。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的监测

一、风险资产管理职责

(一)本行经营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政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资产日常管理、计量与监测;财务部门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做好风险资产日常监测工作,并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拟定风险管理政策、稳健的财务政策,报董事会审批。

(四)其他部门为风险资产管理政策执行部门,按照我行制定的风险资产管理政策要求,调整资产结构,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

二、风险资产监测

(一)风险资产的监测

风险监测分为总量监测、分类监测和单项资产监测。

1.风险资产的总量监测。总量监测指按照风险资产管理按照权重法计算的表内外资产加权风险资产、按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资产之和。由于我行没有涉及市场风险相关资产业务,因此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暂不计算在内。

2.风险资产分类监测。分类监测是指对风险资产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监测,可分为现金类、信贷类、非信贷类及表外资产等。分类监测的目的旨在分析不同类别的风险资产对资本的影响程度,以调整分类风险资产结构。

3.单项风险资产监测。单项风险资产监测是指对某一项比较重大、并对风险资产总量和资本影响较大的资产进行监测,目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出现损失。

(二)风险资产监测频率。风险资产总量按季监测。每季度末,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加权风险资产,为加权风险资产分析及决策提供依据。

三、风险资产监测分析与报告

(一)分析与报告的内容

风险资产分析是指是指依据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风险资产进行分析,并提供书面报告。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供调整资产结构、制定稳健的财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权风险资产总体情况,构成及计算过程;

2.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

3.加权风险变化情况及对资本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二)分析报告的报送

分析报告按季进行分析,季度报告报送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报送给董事会的,同时抄送董事会。

年度报告报送董事会并抄报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送监管部门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内部资本评估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营业部、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应按照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做好内部资本评估。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一)我行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本管理政策的依据。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我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二)将压力测试纳入内部资本评估范围。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逐步完善经济资本计量、预算分配方法,将经济资本纳入评估程序与薪酬管理范畴,以调整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风险偏好。

(四)每年要向发起行、股东及监管部门披露内部资本评估情况。

(五)建立资本规划。根据内部资本评估情况,建立资本补充规划,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六)建立内部资本评估报告制度。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1.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2.评估本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3.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本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评估科技系统,包括压力测试系统、风险管理系统、报告系统、监管部门要求评估报表等。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层定期组织检查本行评估程序,以验证资本内部评估程序的有效性、适用性、准确性及可靠性。

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制定保证资本充足水平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首先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并满足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

(二)满足所有者权益项下盈余公积及一般准备提取的要求。

第十七条

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保持一致。逐步实现薪酬与经济资本考核挂钩

设定合理的薪酬发放机制,经营管理层适当推延发放时间,不得对风险滞后显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进行利润分红:

(一)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某一项指标或全部监管指标低于监管标准,或因分红影响低于监管标准的。

(二)虽然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但经内部资本评估需要补充资本的。

(三)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的。

(四)当年经营亏损。

第十九条

虽然某一监管指标低于标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符合转增股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转增股本,但不得分红。

第五章

资本规划

第二十条

资本规划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以上目标。建立定资本规划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本规划应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二十二条

资本规划应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我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三条

应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应将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途径,并吸引股东持续注资,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资本支出和资本来源的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标,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我行应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行内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策略和程序,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并表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基本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他有关因素;

(七)

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调整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分别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三十一条

我行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至少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等相关重要信息应至少每半年披露;

(四)关于信息披露要求所涉及的其他信息应至少每年披露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表1附表1-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

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3.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3.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0%

3.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3.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

3.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100%

3.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25%

3.4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

3.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4.对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25%

4.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50%

4.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00%

4.4对评级B-以下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50%

4.5对未评级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债权100%

4.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0%

4.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5.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

6.对符合标准的微小企业的债权75%

7.对个人的债权

8.1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5%

8.2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60%

8.3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150%

8.4对个人其他债权75%

8.租赁资产余值100%

9.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未扣除部分)250%

10.2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暴露400%

10.3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400%

10.4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风险暴露1250%

10.其他

11.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0%

11.2非自用不动产1250%

11.3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250%

11.4其他表内资产100%

上述项目所称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附表1-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

2.承诺

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

2.2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50%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50%

4.票据发行便利50%

5.循环认购便利50%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

10.其他表外项目100%

上述项目中: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附表1-3权重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包括的范围

抵质押品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八)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附表2基本指标法计算公式中总收入的范围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总收入未扣除营业费用,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扣除保险业务收入。各业务总收入组成项目,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下表为总收入的构成说明:

项目

内容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净利息收入

1-2手续费和佣金净损益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净交易损益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证券投资净损益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其他营业收入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8净非利息收入4+5+6+79总收入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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