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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3

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行动计划》,加强对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保证教师继续教育的质量,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教育系统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机构)。

一、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1、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管理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市、区、校三级管理方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发管理考核方案,负责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学分登记的指导和继续教育的科研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区级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负责本区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的实施及管理、考核和学分登记工作;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组织管理、考核工作,校长是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的三级培训体系

--市级培训。市级培训负责市级骨干教师培训、高中新教师岗前培训、区级培训者培训、市级专项培训和应急培训工作。

--区级培训。区级培训负责本区教师全员培训、义务段新任教师岗前培训以及区级应急培训工作。

--校本培训。学校根据《武汉市2003—2007年“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和教师发展需要制定校本培训计划,交组织实施校本培训。

3、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三级考核、评价体系

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市级教师培训的考核;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负责区级教师培训的考核;学校负责校本培训的考核,校长要将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确保5年培训周期内全校教师完成培训任务。要优先安排省市名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培训,发挥他们在校本培训中的示范作用。

二、教师继续教育的业务管理

1、教师继续教育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①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市级集中培训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在每学年开学预备周内将学年培训计划和《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报送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定,市教育局主管部门10天内审批答复;区级集中培训,由区教师培训中心(区教师进修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学年培训计划和《武汉市教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报送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市教师培训中心备案。

市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培训主办者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备案,市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并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区级集中培训开班前一个月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备案,市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

②非集中培训。市级非集中培训由培训主办者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报送市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市教师培训中心

10天内答复;区级非集中培训由培训主办者在开办前一个月将活动方案报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区教师进修学校)审定,区教师培训中心10天内答复;校本培训由学校每学期开学预备周内将校本计划、培训实施方案报送区教师培训中心审定,区教师培训中心(机构)10天内答复。

③各级教师培训中心(机构)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审批档案。

2、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与登记

①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由主办培训的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或机构)进行指导和检查。

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逐步采用网络信息传送的方法进行,各区、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有专人负责,统一进行管理,保证继续教育信息为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③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由培训主办单位考核后,即时登记学分,通过网络传递,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查、录入(签章)。

④非集中培训的学分登记,由主办单位审查、考核,按学年进行管理。培训单位(或个人)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将本学年继续教育成绩和相关材料反馈到教师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报送市、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查、录入(签章),并汇总报送市教育局。

3、教师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本单位人员及学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文字和电子档案。教师调入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应将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文字档案材料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电子档案由相应市、区教师培训中心负责移交。

三、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制考核细则

1.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进行考核,继续教育的学分计算办法:集中培训按6学时折合成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成1学分。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须重新学习并考核。

2.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5年。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必须完成3门以上必修课及其它门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累计取得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20学分、非集中培训20学分),方可结业。其中新任教师转正前,必须完成上岗前的培训任务,学满70学时(区级集中培训30学时、校本培训40学时),获10学分,作为新任教师转正的必备条件。

3.教师每年必须完成不少于两个项目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年全脱产学习除外),两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6学分。否则,在培训周期内,在职聘任教师即使累计取得4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20学分、非集中培训20学分),也不能结业。

4.教师参加集中培训,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时总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非集中培训参照执行)。

5.省市名师、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在区(或片)和校本培训中应承担课题研究、专业讲座、教材教法研讨、导师带教等任务,并按授课时间折算学时,计入学分。在培训周期内,每年完成此类非集中培训任务原则上不少于48学时。

6.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及其它专业提高培训等,按所学习课程课时折算,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20学分,每年最高计6学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年全脱产学习可计8学分。

7.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考查、调研活动的学分折算,原则上按每20学时折合为1学分,但在培训周期内,总计不超过7.5学分,每年最高计1.5学分。

8.教师必须参加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要相应扣减其总学分(4分/次)。

9.教师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获国家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6分、4分、3分;获省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4分、3分、2分;获市级竞赛壹、贰、叁等奖者,凭证书和复印件,分别计继续教育学分3分、2分、1分。

10.集中培训课程、项目学分考核及分值,见附表一。

11.非集中培训及教研科研活动项目的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见附表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表1:集中培训课程、项目学分考核及分值

注:

1、在培训周期内,教师必须在叁个以上的非集中培训项目中得分(两个必修项目加一个选修项目);

2、表中获奖不重复计算,以最高获奖级别计继续教育学分;

3、各级各类教师、学生竞赛获奖,只计算壹、贰、叁等奖,不计优秀奖和表扬奖。其中,论文在教育系统各类报刊上发表,可视为获奖,按报刊的级别计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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