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HZBD-CB-008造价咨询公司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为合理利用外包造价咨询机构,提高成本管理效率,规范××××及其各项目公司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合作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
第三章
工作原则
3.1平等合作:在与咨询公司沟通时,采取恰当的方式,体现合作双方的相互尊重。
3.2经济合理:咨询服务的委托应重点突出,以工程量计算类工作为主,以保证与此有关的费用支出经济合理;对咨询公司的委托与管理应兼顾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的平衡;咨询公司提交服务成果原则上不应突破项目公司经审批的《成本管理指导书》的预算上限。
3.3职责明确:委托方对咨询公司的工作指令清晰,相关工作间的交接界面明确。
3.4动态管理:委托方应保证对咨询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及成果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章
合同签订程序
4.1北京地区造价咨询服务委托,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异地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按相关授权执行:20万以下的咨询合同由项目部自行组织招标,确定咨询公司后上报事业部成本部及主管副总经理;20万以上的咨询合同由事业部物控部组织招标。各单位与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年度《造价咨询框架协议》,在《造价咨询框架协议》中需明确项目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工作成果要求(包括内容、成果深度、计算口径等)、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
4.2各单位就所需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单项委托,与签约咨询公司签订单项委托单,要求明确工作范围、咨询工作目标、工作完成时间表、服务人员名单、服务人员业绩证明、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
咨询公司管理一般规定
5.1项目公司负责人及成本部负责人是咨询公司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5.2与咨询机构的合作应遵循本指引的规定。
5.3咨询机构的使用,应注重长期合作,力争互惠共赢。
5.4咨询机构的使用,应不少于两家,根据项目开工计划总体考虑,签署固定期限合同。
5.5造价咨询机构合同中应明确对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罚则及违约责任;
5.6委托项目存在重复楼栋时,不应简单进行总体委托,应考虑按重复率计费的计价方式,以节约咨询费用。重复楼号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0%,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计酬;重复楼号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60%,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50%计酬;重复楼号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25%计酬;如前期已委托方案阶段成本测算,按合同约定计算基准的15%计酬。
5.7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咨询公司对全部的工作量进行逐项计算、复核,包括钢筋工程量。
5.8咨询公司招标清单编制费用,计费比率不可高于工程承包方中标金额(或核对确定额)的2‰。结算审核费用,宜采用基本审计费加审减收益方式计费,原则上基本审计费计取比率不可高于送审额的2‰,并按审减额采用分级递减方式按率计算审减收益,最高比率不可高于8%。
5.9在进行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前,按合同及确定的工作计划向咨询机构提供资料如下(资料发出前需经成本部经理确认签字,形成收发文记录、存档):
招标文件、经设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及补充附件;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会议纪要;
项目公司结算书及明细表;
咨询公司审核成果文件;
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结)算书;
工程洽商及其附件;
材料价格确认单及其目录;
施工分界协议、分界图纸及表格;
其它与预结算编审有关的资料;
以上文件电子版。
第六章
咨询公司工作内容
6.1咨询公司为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可按项目要求增减服务内容)
6.1.1设计阶段
(1)目标成本测算
在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目标成本估算,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提供限额设计指标咨询服务
在施工图设计工作开始前,根据目标成本及项目实际情况,向委托方提供限额设计指标的咨询服务;在设计中,并通过对标准层(或单元)的指标测算,检验设计是否符合经济指标要求,发现异常及时反馈修改设计,提高设计效率。
(3)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优化
介入各专项设计方案至施工图后及后续招标及施工等全设计过程,与委托人、设计单位协作从技术经济角度对设计工作提供方案比选、优化等专业建议。
(4)对设计单位选用的材料,配置的设备以及采用的标准等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提供成本分析及节省工程成本的建议。
6.1.2招投标及合同签定阶段
(1)协助委托人根据项目整体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节点目标,制定项目的详细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程序、合同形式、合同条件、时间节点要求、标的物描述、技术条件、招标条件分析、评价标准、计价方式、承包模式、风险评估与预案等。
(2)根据招标方案及招标图纸,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由委托人供应或指定的物料设备、家器具等、编制招标预算参考价。咨询公司应按委托方要求提交成果文件。
咨询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应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依据、价格来源、待定事项等。
咨询公司所提交清单的工程量,与最终核定工程量的误差率不应大于±5%,并在委托方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应提交分栋、分层、分构件的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计算底稿,材料明细表(含主材的规格、品牌、产地),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并于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在做含钢量成本分析时:提供类似项目相关指标、本项目影响含钢量升高或降低的主要因素并相应量化(百分比);
(3)提供各专业各阶段招标文件咨询意见。
(4)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招标现场踏勘、答疑会议、商务谈判会议,协助完成相应的会议记录文件。
(5)结合委托人对技术标评估意见,对投标人回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提供分析比较文件,协助委托人编制询标文件及回标分析。
(6)提供合同建议稿,对招标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提出参考意见,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签署。
6.1.3合同实施阶段
(1)日常常规咨询工作内容
认真执行日常跟踪审计,填写跟踪审计日志,建立跟踪审计收发文制度,及时整理跟踪资料、图片及各种会议文件;
在项目实施阶段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的目标成本动态分析、预警报告并提出纠偏措施。协助委托人及时动态掌握项目各专业合同预估结算成本、合同实际成本,并与各专业投资估算、合同成本的数据作出对比分析,提供成本控制专业改进建议,以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际。
对于各专业合同内存在暂定量、暂定单价、暂定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暂定价确定价额,暂定项目实际执行款项及组成,暂定量的实际发生数量,并在每月造价报告内提供更新数据、计算细目与计算依据文件。
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变更资料,编号存档;整理付款及结算信息,分工程项目建立已审变更结算档案。
在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通报,提请委托方及业主关注。
(2)施工图预算
如招标图纸需深化设计,则咨询人需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度及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时提供图纸深化设计对成本控制目标影响的分析数据及合理化意见。
(3)工程变更与索赔/反索赔
负责项目工程变更审核确认,在委托人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前,从技术与经济角度评估工程变更对各项目建设目标的影响,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方案;在委托人发出工程变更项目指令后,根据工程合约、现场实际情况、市场条件审核承包商/供货商对工程变更指令所提出的费用及工期索赔,提供审核意见,并协助委托人与承包商/供货商达成共识。
(4)中期支付
根据专业合同审核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中期支付申请文件;参与现场复核承包商/供货商进度与进场供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条件出具中期支付证书,提供审核细目与依据并获委托人确认。
(5)造价咨询会议与其他会议
参加委托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供货商召开的商务会议,并就工程变更、工程款项支付、合同争端的解决、索赔/反索赔等事宜做出总结分析。
参与相关会议,如设计协调会、工程协调会、专项工作会议等,就具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解决方案。
对于委托人与工程承包方存在的商务差异,向委托人提供可靠切实的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定额解释,必要时要取得当地省、市定额站的书面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解决问题。
(6)合同索赔/反索赔与合同争议解决
对合同争议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建议,并根据委托人意见,与争议方达成共识并提供书面文件获委托人确认;对涉及诉讼或仲裁事宜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与解决建议,协助委托人解决相关事宜。
6.1.4结算阶段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工作,并提供详细的项目结算计划。
咨询公司进行预结算审核结束后,应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包括《工程预(结)算定案表》、《预、结算审查记录》、《预、结审核算对比表》和《预、结算审核说明书》等。并提供相关预结算电子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抽量表、材料设备清单等相关文件。
《工程预(结)算定案表》应经委托方、施工单位、咨询公司确认盖章。
咨询公司应作好《预、结算审查记录》。该记录须记载每次预结算审核的参加人、时间、内容。对于审核中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方案须经委托方确认后方可确定、实施。
《预、结算审核对比表》是审定预(结)算与施工单位报审预(结)算的对比分析表,其内容为预算的子目、工程量、单价、合价、取费以及预算总价、工料机分析的逐项对比、综合单价的对比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
《预、结算审核说明书》除包括审查依据外,要以《预、结算审核记录》为依据,对审查中有争议的工程范围、工程量、价格、费用等如何确定详细说明。
根据各专业合同文件、竣工文件、工程变更费用/工期确认文件、中期支付文件、其他相关文件等,对各专业承包商/供货商提供的结算文件进行分项分段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与审核细目及依据,并根据委托人意见与承包商/供货商达成共识并提供书面审核报告获委托人签认。
6.2委托方对咨询公司成果的使用,以工程量计算结果为主。与价格有关的咨询服务,除特殊情况外,宜以参考为主。
6.3咨询公司应组建服务小组来完成其所承担的咨询工作,应明确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并固定下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全面负责,是咨询公司的主要工作联系人。
6.4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各个阶段须与委托方人员密切配合,对于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第三方争议问题,在未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之前,不得单独确定并实施。
6.5咨询服务过程中,委托方、咨询公司、施工单位间的所有往来指令、要求、意见等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函件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预算工程师要做好函件收发记录。如有特殊情况先行口头确认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书面文件。
6.6委托咨询公司编制标底时,标底必须在开标前编制完且应密封,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起送达、开标、清标。
6.7预(结)算审核及工程量核对须有委托方人员参加。
第七章
咨询机构考核及其他
7.1造价咨询机构的招标确认单应报事业部审核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应报事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
7.2基于对造价咨询机构日常工作成果的考核、对管理现状的分析,从工作内容、管理方法、人员素质、企业文化以及对合众人寿的认同感等方面考虑,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结果与合作规模及酬金有机结合。
7.3在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委托、管理过程中,因未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程序,使得公司利益受损的,应进行公司内部责任追溯,对具体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直至开除,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所在项目进行通报批评。
7.4造价咨询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严谨工作,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因造价咨询公司未履行合同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造价咨询机构的责任。
7.5咨询费用的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八章
附则
8.1本指引解释权归事业部成本管理部。
第九章
附件
《造价咨询公司框架协议》
《造价咨询工作委托单》
《工程审计框架协议》
《工程审计工作委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