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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突管理办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突管理办法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会审记录

会审地点

会审时间

主持人

会审意见

会审人员签字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副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贯彻签字表

措施名称:

贯彻人

贯彻地点

贯彻时间

学习人签名:

一、前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现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规范防突现场操作、管理,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水城县禹举明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本制度经会审签字后即生效,若本制度与矿各种规定、处罚条例在防突方面有冲突时,以本制度规定的为准。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现场操作管理规定

1、防突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应依照本管理规定严格监督和检查。

2、防突员入井前要检查仪器、仪表是否正常、完好、齐全。配件不齐、未盖接口盖不准入井。否则,罚款100元/次。

3、防突采、掘工作面的预测、效果检验孔、排放孔以及各种瓦斯地质探孔等必须有原始记录和书面报告单,记录不清楚或无记录的,视情况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4、防突员进入工作地点要全面检查安全设施、瓦斯和支护状况,凡瓦斯超限、探头不到位、无防尘喷雾、无压风、迎头空顶、空帮等不准进行预测或效果检验作业。

5、预测钻孔由防突队安排专人严格按照措施要求施工,钻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开孔时应先用手镐在开孔处凿孔,深度至少0.1m以上,以保证钻孔能准确定位。若不按设计要求随意开孔,造成预测数据失真或钻孔控制范围不能符合措施要求的,必须重新测定,并罚预测人员100元/次,罚防突队长200元/次。

6、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时,必须在规定深度起点0.5m后,在匀速钻进过程中取煤样。取样时,边取边筛,每个煤样装入煤样瓶时,应用筛边刮平,保证煤样充足,然后再将煤样瓶装入煤样罐,拧紧煤样罐盖。

7、在孔口取煤样同时启动秒表,待秒表走到取样时间(通常为1~2分钟),立即一手按采样键同时一手拧紧煤样罐排气阀。不得停秒表后再拧排气阀(或按采样键)。输入仪器取样时间必须与实际取样时间一致,不允许用手表代替秒表取样测试。

8、防突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9、防突员测定数据后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并认真填写防突牌板,防突牌板悬挂距迎头不大于50米,内容填写必须清晰、整洁,详细反映测定位置、数值、限掘距离等。若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防突员罚款100元/次。

10、防突员必须根据防突测定结果,悬挂好限掘牌。限掘牌必须悬挂在当班测定位置,并用红漆在巷道做好标记,否则罚当班防突员100元/次。

11、严禁随意挪动限掘牌,因改棚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挪动时,要及时恢复原位,否则罚100元/次。

12、防突测定数据必须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假检、漏检或虚报数据,否则,一经查实对防突员罚款200元/次。

三、防突预测(效检)指标及报告单送审管理办法

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悬挂限掘(采)牌。

若不及时填写的,按本制度第9条规定执行。

2、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否则,罚款50元/次。

3、防突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经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立即发矿调度、安检科、采掘队和相关矿领导,否则,罚款50元/次。

4、防突报告单要真实反映现场工作面状况、地质构造、煤层厚度、预测钻孔参数及施工中是否出现动力现象等。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办法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7米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效果检验;

(5)采取预测验证措施验证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6)若验证有突出危险,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效果检验;

(7)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8)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9)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4)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7m以外,至少打3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在石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5米和2米时,采取预测验证措施。

4、石门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严禁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并且在与其相联的进风侧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其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门(风窗)等控风设施,以保证回风系统畅通。

5、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6、石门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熟悉所在区域内的避灾线路,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违章作业、瓦斯超限、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7、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矿副总以上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设专职放炮员,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放炮。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前后20m内要洒水灭尘、冲洗岩帮巷壁。

8、石门揭煤工作面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实现“三专两闭锁”,设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正常运转;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平直、拐弯处设弯头,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作业规程》要求。

9、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变化情况,随时判别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0、石门应尽量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进入突出煤层中,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出货,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11、石门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钻孔排放措施,有条件的要尽量采取抽放瓦斯措施,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排放时间,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12、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13、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方法效果检验。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效果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

1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岩柱,因措施执行不严而发生突出事故的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安全矿长负责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6、突出煤层掘进过程中,如遇断层,必须参照上述规定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防突采掘(石门揭煤)工作面爆破管理

1、掘进(石门揭煤)工作面启爆点,必须设在距工作面大于300m的避难峒室或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若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时,由总工程师审批。放炮前必须将人员撤至指定地点。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各250元。

2、回采工作面的启爆点:应设在距采面100m以外的进风侧机巷避难硐室内。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放炮员、安全员、瓦检员各250元。

3、启爆点和警戒位置必须在现场有明显标记,控制回风系统的岗哨距回风流的距离应不低于20m,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警戒人员擅离职守或工作不负责任,处罚警戒人员200元/次。

4、启爆点人数不得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多余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指定的安全地点。凡不按要求撤人的,处罚跟班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各50元/人/次。

5、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断掉采、掘面作业头和回风所经过巷道的所有电源(本质安全型除外),跟班人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规定撤人、设岗。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跟班人员250元/次。

6、防突头面放炮前,必须由现场跟班人员向矿调度室汇报防突措施、工作面煤层、通风瓦斯、爆破参数、警戒、停电等情况,经调度室同意方准放炮;放炮在30分钟后请示调度,经同意并经方准进入。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7、正反向风门处有水沟而无水时应用砼将水沟堵严;水沟有水时,应按规定设挡风帘,每次放炮前由班长负责用料石在反向风门侧将水沟临时封堵严密,放炮完毕再将封堵料石取开。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8、压风自救装置由现场跟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检查,每次放炮前将自救袋开关打开一段时间,排尽管内积油(水)。凡不按要求检查或检查出问题不处理的,处罚现场跟班人员50元/次。

9、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时将工作面瓦斯及煤层赋存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未按要求执行的,对瓦斯检查员处罚50元/次。

10、放炮员应安排在固定工作面作业。未经矿委会许可擅自调动的,罚责任人250元/次。

六、压风自救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1、压风自救装置的发放与回收保存:

(1)由机电队根据井下使用情况统一上报计划购置,使用后必须建立使用台帐。

(2)各使用单位根据规定的安装数量,持料票到机电队领取,采掘面施工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清洗后交回机电队入库。

2、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及使用要求

(1)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数量和距离按防突措施规定要求安设。未按照要求设置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并立即整改。

(2)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设标准: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上;压风自救装置应设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启爆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地点。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一般可供5~8个人用;距巷道底板1.5~1.7米,压风自救装置的各部件必须完好齐全,不得存在漏气和破损。压风自救装置闸门把手安设方向要便于操作,闸门必须灵活可靠。自救器风量要适度,既不过大,又不能小,风量0.1m3/min。采面运输巷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行人帮,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风筒对侧。未按照要求设置,罚维护责任人100元/组。

(3)压风自救室必须保证随时有风,不准擅自停风,凡因改风管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先请示矿调度室,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风,停风期间,停风区域内严禁实施防突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设施的维护管理,每天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调校一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压风自救设施损坏、配件丢失,联接不牢、漏风等,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5)对故意损坏或擅自撤除压风自救设施、设备者,一经发现罚责任人500元,并开除。

3、由机电和钻机队负责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维护、管理,不及时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七、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1、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瓦斯能沿着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风门应尽量安设在支护完好、围岩坚固、无积水、无拐弯的平巷内。凡查到一处不符合的,处罚通风队队长及责任人100元。

2、每道反向门都必须有牢固的底坎。不过车的风门,其底坎要求在正反向风门关闭后能将其抵牢(底坎高于正反向风门100mm),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必须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

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风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检查一项不合格罚通风队200元,并限期整改。

4、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装置。放炮后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未设置隔断装置罚通风队200元,并限期整改。

5、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6、井下避难所的要求:

(1)避难所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2)避难所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硐室的门、墙必须牢固,墙厚不得小于0.8m,门扇厚度为50mm,观察孔的门扇厚度不得小于20mm。门扇只准向外开,门扇与门墙用铰链联接时,安装绞链的位置应靠工作面一侧。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3)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数量不少于20个;

(4)避难所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但最低不少于20个。

(5)避难所内应放置足够的饮用水。

上述要求一项不达标或缺少的,罚施工单位200元/样。

7、每位职工必须佩戴隔绝式自救器方可入井,并能正确使用好隔绝式自救器,同时通风队要定期检查自救器,不得存在失效的,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八、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办法

1、防突科建立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凡以后新购置、报废、存处变化等,必须及时上帐。未建立管理台帐,罚责任人100元。

2、防突预测仪(包括煤样罐),每周必须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未经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严禁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防突科必须建立仪器仪表使用台帐,且使用记录要清楚,未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仪表,使用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仪表使用完毕后,必须将其打扫干净,并作妥善养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九、瓦斯钻孔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验收范围

1、防突钻孔:包括石门揭煤前探钻孔、测压(预测)钻孔、措施钻孔、效果效果检验钻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措施钻孔。

2、瓦斯抽采钻孔:包括高位钻场走向钻孔、煤层顺层钻孔、穿层钻孔等。

3、瓦斯抽采钻场:包括高位钻场及巷帮钻场。

(二)、验收质量标准

1、防突钻孔验收质量标准:

(1)现场必须悬挂施工作业图牌板,明确钻孔的施工参数,钻机型号、避灾路线等内容,并有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签字,否则不予验收。

(2)钻孔施工前必须罗盘和坡度规按照设计参数放线,实际施工的钻孔方位、倾角与设计方位、倾角允许误差范围±2o,否则该钻孔为不合格钻孔,不予验收,未放线而施工的钻孔不予验收。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开孔位置施工,误差允许范围为±50mm,否则该钻孔为不合格钻孔。无法按照标定位置施工时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作参数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4)石门揭煤前探钻孔、测压钻孔、防突钻孔必须穿透煤层顶(底)板0.5m后,方可停钻验收。上述钻孔施工孔深与设计孔深差别较大时,验收单位根据钻孔实际穿煤情况,给予全程验收。

2、瓦斯抽采钻孔验收质量标准:

(1)现场必须悬挂施工作业图牌板,明确施工钻孔的施工参数,钻机型号、避灾路线等内容,并有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签字,否则不予验收。

(2)钻孔施工前必须用罗盘和坡度规按照设计参数放线,高位钻场走向钻孔实际施工的钻孔方位、倾角与设计的方位、倾角参数允许误差范围为±2o,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参数时需经设计部门同意,按更改后的参数执行,否则该钻孔为不合格,未放线而施工的钻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

(3)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开孔位置施工,误差允许范围±50mm,否则该钻孔为不合格钻孔。无法按照标定位置施工时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作参数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

(4)顶(底)板穿层钻孔必须穿透煤层底(顶)板0.5m后,方可停钻验收,穿层钻孔实际施工深度与设计深度差别较大时,验收单位根据钻孔实际穿煤情况,给予全程验收。

(5)高位钻场走向钻孔深度允许误差范围±5m,小于设计孔深5m以上为不合格钻孔,大于设计深度5m以外部分不计进尺。

(6)顺层孔因地质原因无法达到设计孔深,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现场鉴定并经过分管矿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予以验收,但钻孔深度必须达到设计深度70%以上,否则视为不合格钻孔。顺层钻孔超过设计深度的部分全部予以验收。

3、瓦斯抽采钻场以采、掘质量标准验收。

(三)验收方法

1、防突瓦斯钻孔验收方法:

(1)实行单孔竣工验收,钻孔施工完成前一小班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安排人员验收,明确施工地点、钻孔类型及孔号;

(2)验收人员现场测定钻孔方位、倾角、孔径、开孔位置、孔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钻孔编号是否准确;

(3)钻孔由跟班矿长验收,验收后填写钻孔验收单,施工单位班、组长现场签字,验收单一式二份,各执一份。验收单直接做计算工资的依据

(四)处罚办法

1、凡出现瓦斯钻孔以少报多等虚报现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

2、凡因瓦斯钻孔虚报、假报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分析结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在验收人员未到现场前私自起钻,该孔按废孔处理,不予验收。验收及施工人员无故不在验收单上签字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4、钻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予验收,责令整改并罚打钻人员100元、发防突队长200。

附:钻孔验收单(表样)

禹举明矿业有限公司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巷道名称:

施工时间:

钻孔编号:

钻孔方位角(°)

钻孔孔径(mm)

钻孔倾角(°)

钻孔见煤情况:

煤厚:(m)

穿透煤层深度(m)

终孔深度(m)

施工人员:

跟班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禹举明矿业有限公司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巷道名称:

施工时间:

钻孔编号:

钻孔方位角(°)

钻孔孔径(mm)

钻孔倾角(°)

钻孔见煤情况:

煤厚:(m)

穿透煤层深度(m)

终孔深度(m)

施工人员:

跟班矿长:

总工程师

矿长

十、防突检查制度

1、查验次数

(1)防突队每周应进行不定期的动态现场查验。

(2)每次查验资料报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和安全副矿长,并通报制定整改计划。

2、查验人员

(1)动态检查矿办订时间执行。

(2)全面检查由安检科、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等管理队参加。

3、查验内容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防护设施:防突风门、栅栏、密闭、防逆流装置、隔爆水袋、压风自救装置、防尘喷雾、压气喷雾器、监测探头、风筒、防突牌板、迎面支护、压缩氧自救器、撤退路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放炮母线、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等。

(2)防突技术措施:后视点或偏角、开孔间距、开孔位置、孔深、倾角等。

(3)操作质量:钻屑量的测定、仪器的操作。

(4)检查施工人员作业规程、措施及防突知识的掌握、熟知情况,对不能掌握人员给予停工学习。

(5)防突仪器、仪表管理使用情况。

4、处罚标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突管理办法

水城县禹举明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水城县禹举明煤矿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会审记录会审地点会审时间主持人会审意见会审人员签字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副总工程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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