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预、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预、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等工作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结转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控股公司财务、工程等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开工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三条
在建工程财务核算执行《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期间子公司设备处(或工程指挥中心)工程投资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统计、分析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投资方面的资料、整理有关数据,为预转、结转固定资产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预转固定资产
第七条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财务部门根据子公司设备处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的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八条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的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
子公司项目部(或设备处)在固定资产达到上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内容,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财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办理预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三章
结转固定资产
第十条
预算组上报审计监察部的工程结算全部审计完毕,向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出项目已审计完毕通知。
第十一条
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接到工程结算完毕通知后,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小组。结转小组由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以及子公司设备处、财务处、预算组组成。结转小组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组织固定资产结转工作(见附件一: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流程)。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结转小组成立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
1、制定结转方案,包括领导小组成员、人员分工、各自职责、计划完成时间等;
2、结转小组对子公司下发通知书,提出结转工作具体要求。子公司财务处、设备处、项目部(工程处)、预算组等单位的经办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分别填写附件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概况一览表;附件三:甲供主材一览表;附件四:待摊费用一览表;附件五:工程施工费用一览表;附件六:不需要安装设备固定资产一览表;附件七:需要安装设备固定资产一览表;附件八:房屋固定资产一览表;附件九:构筑物固定资产一览表等8张报表,形成后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处统一整理汇总,由子公司总协调人审批;
3、财务处填报在建工程结转审批表并将固定资产结转汇总资料及审批单(见附件十);报控股公司结转小组,由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批。
4、子公司项目部(设备部门)处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实物验收和清单交接工作;
5、子公司财务部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分别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卡片;
6、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财务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应当包括的内容:
1、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一般应包括列入房屋、建筑物工程结算内的土建、采暖、给排水、通风、照明、弱电、电梯、消防、油饰等费用,土建设备基础等费用应当计入所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2、给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煤气管网等工业管网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工程结算价值一般应包括管道、管廊支架、管道防腐、保温、油漆以及与工业管网有关的其他费用。
3、外部电缆电线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工程结算价值一般应包括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桥架、油漆、防腐以及与外部电缆电线有关的其他费用。
5、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以控股公司审计部门确定的结算价值为准,甲供主材根据子公司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以及施工单位核对确认以后的数量、金额确定。(不包括管理人员领用的劳保用品)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
需要安装设备结转固定资产费用一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购置费、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设备基础等建筑工程费用、应分摊的工程待摊费用。
(一)设备购置费一般由以下几项内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供销部门手续费(按照合同和发票价入账)。
2、运杂费,包括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包括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设备安装工程费一般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费用,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费用,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合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应将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价值和甲供材料费用分摊到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中。如果设备安装费属于发生的费用是多个设备的安装费,要按照设备购置费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设备基础工程费是指为安装该设备所发生的基座、支架等工程费用。应将设备基础中土建部分的工程结算价值和甲供材料费用计入所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中。属于钢结构的设备基础,计入设备固定资产价值中。
三、运输设备和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按照购置费计算结转固定资产价值。
四、建设期间采购但属于投产以后使用的备件,应计入存货,待工程投产后列入生产费用,严禁将生产备件列入在建工程投资价值。
五、工程待摊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工程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指按照规定应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设备成套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其他工程待摊费用等内容。其核算办法,执行控股公司《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待摊费用的分摊做出如下规定:
1、对于能够明确界定应由某项固定资产承担的费用,直接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对于不能明确界定承担对象的费用,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分摊:
(1)、发生的土地使用费属于一个工程的,应直接计入该工程的待摊费用,如果属于两个以上的工程,应当按照按所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各个工程的待摊费用“土地使用费”中;
(2)、以设备购置费为基数将汇总的待摊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各个设备价值中;
(3)、以房屋建筑物结算价值为基数将待摊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各个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六、其他规定
1、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的帐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
2、零星工程能够明确界定应为某项固定资产承担的费用,结转时直接计入。属于生产维修性质的零星工程,计入生产成本。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清理和绿化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按建筑工程费用比例分摊计入。
第十四条
结转资料整理、归档要求:
1、设备工程处归档资料:
①设备部门填写的报表,填表人签字确认;
②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③设备采购、加工合同原始文档或复印件(如果合同由某单位统一保管,应当写明保管单位,保管单位经办人应当签字确认),设备验收入库单;
④请示报告、公司批复意见以及与结转有关的材料。
2、预算组归档资料:
①预算部门填写的报表,填表人签字确认;
②施工费用分摊到单项固定资产的说明;
③合同书汇总表(工程施工合同),原始文档或复印件(如果合同由某单位统一保管,应当写明保管单位,保管单位经办人应当签字确认);
④工程结算书、审计定案表(结算书丢失的应当注明原因,并说明定额中甲供材料数据的确定依据);
⑤请示报告、批复意见以及与结转有关的材料。
3、财务部门归档资料:
①财务部门填写的报表,填表人签字确认;
②待摊费用分配表及费用分配说明;
③所有付款合同汇总表及原始合同文档或复印件;
④请示报告、批复意见以及与结转有关的材料。
⑤最终形成的经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批后的8张结转报表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审批单》。
第十五条
子公司项目部或设备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预算部门、使用分厂共同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明细表,各单位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子公司设备处、使用分厂应当建立与本公司财务处相对应的通用设备、冶金专用设备、运输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台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附件有:
附件一: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流程
附件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概况一览表
附件三:甲供主材一览表
附件四:待摊费用一览表
附件五:工程施工费用一览表
附件六:不需要安装设备固定资产一览表
附件七:需要安装设备固定资产一览表
附件八:房屋固定资产一览表
附件九:构筑物固定资产一览表
附件十: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审批单
附件十一:《在建工程预、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度履历表
附件十二:执行情况检查计划及培训计划表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有:
《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三条涉及
《工程计划、统计、分析管理办法》第四条涉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需贯彻到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子公司财务处、设备处、预算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控股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