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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1

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综合财务预算管理体办法

(2004年5月修订)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的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财务预算是高校根据其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高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陕西省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综合财务预算分两级编制,即二级单位综合财务预算和校级综合财务预算。

第三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在编制综合财务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坚持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章编制预算

第四条

各单位在编制财务预算时,须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注重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并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各单位编制的财务预算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收入预算要留有预备费,对没有把握的收入原则上不列为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考虑物价调整和不可预见等因素,在预算中收支数字要做到真实、可靠,不得任意编造。

(三)合理性原则:必须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应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包括学生生活补贴及奖学金和应付课时费等),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其他费用。

(四)完整性原则: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真实反映全收全支项目和金额,不许隐瞒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五)统一性原则:校级财务预算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计算口径和计算依据,填列有关收支数字。各二级单位的财务预算必须按照校财务处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有关规定填列有关收支数字。

第五条

教学、科研预算的编制

(一)以各院系为单位分别编制各自年度财务预算。

(二)按核定编制岗位人员数和在籍学生核拨人员费用,核定课时数拨付课时费,各单位进行人、财、物的成本核算(按实际支出压缩5%编制)。

(三)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支出,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可以在报批情况下将岗贴、奖金等费用进行改革,集中管理。

(四)对于各教学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学校给予补贴。即:对在职博士、扶贫支教人员、公派出国人员、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艰苦专业、特殊实习、实验和运动会费用等。

(五)结余分配

1.各教学单位事业费用年终结余部分按30%提留,用于超课时支出、校内津贴差额支出以及招待费支出等;70%留各系发展基金(其中25%弥补各系事业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教学支出等。

2.教学、科研创收收入首先用于弥补事业费,结余可按70%提留作为福奖基金;30%作为发展基金。

第六条

后勤保障预算的编制:由总务处代表学校根据上年实际情况,保证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条件,编制项目预算,其中:水、电、暖、气按承包目标管理,其它专项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预算由校财务处统一编制。

(一)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人数核拨人员费用和事业费。

(二)严格控制业务费、通信费、招待费等项的支出。

第八条

基本建设预算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及财力实际由校党政确定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九条

校内各有关创收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或按照任务合同管理,完成核定上交任务。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实行“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即各单位将初步编制的财务预算上报校财务审核,财务审核同意返回到各单位进行修改,各单位将修改后的预算再上报,由校行政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综合财务预算须经学校审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年度预算应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上报审核,经批准的预算在下年元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的预算须注明用款进度及用款时限,否则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三章执行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经审定批准的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单位财务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财务预算是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是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任何个人都是预算的执行者,均无权调整和变更已经审定的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各业务口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预算内有权根据工作对已有项目经费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七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凡突破预算或超进度用款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经主管财务校长加签,特殊情况按校党政议事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支出标准时,财务部门应拒绝执行,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业务。

第四章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调整预算:

(一)上级部门核定“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有较大幅度调整。

(二)学校招生计划有大的调整,或各系之间招生人数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三)学生收费标准有了大幅度调整。

(四)由于国家出台了新的税收和工资政策或增加了津贴、补助项目或调整了原发放标准。

(五)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编制的财务预算,每年九月份新生入校后进行调整,除净增学生和课时变化的可调整预算外,其它因素财务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经营性单位因资金周转因素和市场因素造成的成本费用自行消化,不能影响给学校的上缴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预算调整时应本着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项目不能在调整预算中编列,必须编制的支出项目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收入,或节约其他开支寻求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调整预算的程序:调整预算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预算申请,并附调整预算建议表,报财务处转呈主管财务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调整预算一经审定批准后,即可开始执行。审定未通过,财务部门仍按原预算方案执行。申请调整的支出项目,在审定未通过前,各单位一律不得签定购销合同或承诺业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责任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该明确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其应负的责任。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和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将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评内容之一。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和评价,对执行情况比较差的单位负责人将给予批评或作相应处罚,对预算执行造成经费严重流失,保证不了正常运转,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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