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对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实验室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按《州常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物相符;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 组织制订全校实验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工作;
3. 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4. 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5.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6. 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论证、编报、汇总工作;
2. 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3. 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账、物相符;
4.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室固定资产账、卡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八条 仪器购置计划及采购严格按《州常工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验收按《州常工学院采购物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帐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要办理借、还仪器设备手续;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经办人或担保人负责追回仪器设备或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