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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临沂(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7

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临沂

第1篇 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临沂

第一条 订立本办法的目的:为有效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推动教学质量、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首先立足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

第二条 停课与调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停课外,不得私自停课或者调课;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停课,必须按学校要求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请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停课;如遇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正常停课、调课手续,必须在上课前口头请示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在非正常停课之前,任课教师必须亲自或者通过教学办公室及时通知学生,不得出现空堂现象;对于非正常停课,任课教师需主动与教学助理联系补课,以保证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停课或者调课的正当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因病需紧急治疗、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外出学习等。

第三条 授课学时:授课学时必须符合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增减;每门课程最后总复习、答疑时间不得超过2学时;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按学校规定正常上下课。

第四条 授课内容:授课内容必须系统、完整,注重理论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上课前拟定详细的授课计划,每开设一门新课之前任课教师需拟订详细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并交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自觉掌握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及时将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动态、方针政策、操作方法、数据等充实到授课内容中;教师应认真备课,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应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讲稿;任课教师应主动征询学生对授课效果的反映,并及时改进授课中的不足;讲授过程中,教师不得过多涉及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更不得贬损学生或其他教师的人格;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一般不安排课堂作业,不允许安排课堂自学,如确实必要应尽可能合理控制时间,以保证课堂教学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实的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布置课外作业;授课教师应保证讲授内容的准确性,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五条 授课方式与手段:授课教师应主动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尽可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网络,不断改善教学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式与手段的探索,优秀教师力求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第六条 教师形象与职业道德: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履行育人职责;授课教师应衣着整洁、得体,授课时不得穿超短裙、短裤;不得在教室内抽烟或随地吐痰;授课时不得开手机或者传呼机,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打出电话或者接听电话。

第七条 课堂秩序: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实行不定时点名制度,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 教材选用:由各专业课程主持人全面负责,在广泛征求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及时选定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价格适中的教材,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对于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教材应及时更新;主干课程一般应尽可能选用权威教材,具备条件的选修课程鼓励自编教材;任何教师不得私自选定、推销教材。

第九条 考试环节:授课教师考前应及时答疑,按时拟定考试题;考题内容应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主要内容的掌握程度,不得与往年考卷雷同(相同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卷交一份备案;每门课程必须有平时成绩;教师应认真遵守监考守则,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到场;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考卷,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给定成绩,按照学校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成绩登记表,并及时上报;批阅后的考卷交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条 实习环节:实习环节由教学副院长主持,由各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安排;各系主任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活动前三周提出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报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各系主任应选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和带队工作,并对实习效果负责;如需赴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应合理安排实习内容,保证学生安全,确保达到实习目的。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环节: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工作;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选定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教师拟订论文题目并进行筛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每位教师的指导任务,将毕业论文环节的详细安排报教学副院长;改换毕业论文选题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在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公正公平地给定分数;连续两学期提不出有效选题或者指导效果较差、责任心较差、学生评价较低的教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并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15人,外聘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试讲:新教师在引进之前,需在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7人的范围内试讲,试讲效果得到认可方可引进;新教师引进之后两年之内,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教师归属:所有专业教师和兼课教师均按课程性质编入所属系(教研室),参加系(教研室)所有教学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新教师培养:新教师来院工作后,所在教研室主任应向其详细介绍学校、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安排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给以具体指导,定期听课,检查教案;新教师在来院工作一年内应自觉选听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优秀教师的授课,一般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以教学效果的好坏为主要标准;教学效果的好坏应以学生评价以及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教学学术委员会评价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后(尽可能在考试结束之后)组织学生对所有授课教师(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合理性、实际授课学时、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不记名);学生毕业前、毕业后,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考核工作由教学助理、辅导员、班主任协助教学副院长进行,必要时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参与;每学期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检查小组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将所有授课教师至少检查一次,其间可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考核结束后,对于优秀教师予以公开表扬,在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时优先考虑;每学年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取消评选先进等各种奖励的资格;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给予警告;在每一个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下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对于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以及不合格教师,实行院长谈话制,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连续两学期谈话的教师,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可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减少教学工作量的安排,在职称评定、聘任工作时参考;不合格的教师,可在新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组织的设置: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设立5~7人组成的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教学工作的管理问题、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科规划要点,拟定实施计划;教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助理负责记录,相关决议存档保留;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向院长和学院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修改。

附:教学管理量化评分及奖惩标准

1、计分时间及惩罚原则:以学年度为计分时间单位,每学年度负分超过10分者,应提出告诫,取消评选先进、优秀教学成果等奖项的资格;连续两学年负分超过10 分不满20分者,下岗学习至少一学期,此后两年内更高一级职称聘任时学院将不予推荐;一学年负分超过20分者自动解聘。

2、正负分相抵原则:成绩突出者可加分,正负分可相抵。

3、扣分标准:私自停课每学时扣2分;因事请假获准停课未补者,每缺补1学时扣1分;未按教学计划安排私自提前结束课程者,每缺课1学时扣1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低于80分者扣1分,低于75分者扣2分,低于70分者扣3分,低于65分者扣4分,低于60分者扣10分(第一次开设我院主干专业新课程,扣分标准可递减10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的教师学生打分低于75分者扣1分,低于65分者扣2分,连续两学年低于70分者或者一学年低于60分者以后不再安排担任指导工作(体育生另行计算);因课堂教学内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5分;授课时出现有损学生人格或其他教师人格、隐私权等内容者,每次扣2分;在上课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0.5分,超过10分钟不足30分钟扣1分,超过30分钟扣2分;批阅考卷、登记成绩时出现明显错误或不公正之处,每处扣0.5分。新教师来院工作一年内的打分情况暂不作为奖惩依据。学生打分可根据授课班级、课程性质等情况乘修订系数(修订系数另行确定)。

4、加分标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4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3分;学生评价在良好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岗位工作量的教师,超出50%加2分,超出100%加3分,超出150%加4分,超出200%以上加5分;获全校教学效果优秀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5、酬金发放方法:每学期正负分相抵之后负分超过15分者,由教学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院办公会议批准,酌情扣发部分教学酬金;正分超过8分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2篇 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订立本办法的目的:为有效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推动教学质量、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首先立足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

第二条 停课与调课: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停课外,不得私自停课或者调课;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停课,必须按学校要求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请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停课;如遇紧急情况确实来不及办理正常停课、调课手续,必须在上课前口头请示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在非正常停课之前,任课教师必须亲自或者通过教学办公室及时通知学生,不得出现空堂现象;对于非正常停课,任课教师需主动与教学助理联系补课,以保证授课内容的完整性;停课或者调课的正当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因病需紧急治疗、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外出学习等。

第三条 授课学时:授课学时必须符合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私自增减;每门课程最后总复习、答疑时间不得超过2学时;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教师应提前到达上课教室,按学校规定正常上下课。

第四条 授课内容:授课内容必须系统、完整,注重理论性、应用性和前沿性,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上课前拟定详细的授课计划,每开设一门新课之前任课教师需拟订详细的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并交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自觉掌握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及时将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动态、方针政策、操作方法、数据等充实到授课内容中;教师应认真备课,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应定期抽查任课教师的讲稿;任课教师应主动征询学生对授课效果的反映,并及时改进授课中的不足;讲授过程中,教师不得过多涉及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话题,更不得贬损学生或其他教师的人格;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一般不安排课堂作业,不允许安排课堂自学,如确实必要应尽可能合理控制时间,以保证课堂教学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实的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布置课外作业;授课教师应保证讲授内容的准确性,如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五条 授课方式与手段:授课教师应主动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尽可能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网络,不断改善教学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式与手段的探索,优秀教师力求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第六条 教师形象与职业道德: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履行育人职责;授课教师应衣着整洁、得体,授课时不得穿超短裙、短裤;不得在教室内抽烟或随地吐痰;授课时不得开手机或者传呼机,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打出电话或者接听电话。

第七条 课堂秩序: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实行不定时点名制度,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 教材选用:由各专业课程主持人全面负责,在广泛征求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期限及时选定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价格适中的教材,报教学副院长批准之后方可使用;对于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教材应及时更新;主干课程一般应尽可能选用权威教材,具备条件的选修课程鼓励自编教材;任何教师不得私自选定、推销教材。

第九条 考试环节:授课教师考前应及时答疑,按时拟定考试题;考题内容应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主要内容的掌握程度,不得与往年考卷雷同(相同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考卷交一份备案;每门课程必须有平时成绩;教师应认真遵守监考守则,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到场;任课教师应认真批阅考卷,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给定成绩,按照学校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成绩登记表,并及时上报;批阅后的考卷交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条 实习环节:实习环节由教学副院长主持,由各系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安排;各系主任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活动前三周提出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报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各系主任应选拔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和带队工作,并对实习效果负责;如需赴校外实习,带队教师应合理安排实习内容,保证学生安全,确保达到实习目的。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环节: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答辩工作;各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选定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教师拟订论文题目并进行筛选,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每位教师的指导任务,将毕业论文环节的详细安排报教学副院长;改换毕业论文选题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在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公正公平地给定分数;连续两学期提不出有效选题或者指导效果较差、责任心较差、学生评价较低的教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并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一般不超过15人,外聘教师每学年指导学生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试讲:新教师在引进之前,需在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少于7人的范围内试讲,试讲效果得到认可方可引进;新教师引进之后两年之内,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教师归属:所有专业教师和兼课教师均按课程性质编入所属系(教研室),参加系(教研室)所有教学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新教师培养:新教师来院工作后,所在教研室主任应向其详细介绍学校、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安排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给以具体指导,定期听课,检查教案;新教师在来院工作一年内应自觉选听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优秀教师的授课,一般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以教学效果的好坏为主要标准;教学效果的好坏应以学生评价以及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教学学术委员会评价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后(尽可能在考试结束之后)组织学生对所有授课教师(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合理性、实际授课学时、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不记名);学生毕业前、毕业后,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考核工作由教学助理、辅导员、班主任协助教学副院长进行,必要时抽调部分专业教师参与;每学期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检查小组对任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每三年将所有授课教师至少检查一次,其间可重复检查。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考核结束后,对于优秀教师予以公开表扬,在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时优先考虑;每学年度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取消评选先进等各种奖励的资格;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给予警告;在每一个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量最低指标的教师,下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对于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以及不合格教师,实行院长谈话制,给予第一次口头警告,连续两学期谈话的教师,责任心较差、教学效果较差的,可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减少教学工作量的安排,在职称评定、聘任工作时参考;不合格的教师,可在新一轮聘任时不再聘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组织的设置: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设立5~7人组成的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教学工作的管理问题、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科规划要点,拟定实施计划;教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由教学助理负责记录,相关决议存档保留;教学学术委员会定期向院长和学院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修改。附:教学管理量化评分及奖惩标准

1、 计分时间及惩罚原则:以学年度为计分时间单位,每学年度负分超过10分者,应提出告诫,取消评选先进、优秀教学成果等奖项的资格;连续两学年负分超过10 分不满20分者,下岗学习至少一学期,此后两年内更高一级职称聘任时学院将不予推荐;一学年负分超过20分者自动解聘。

2、 正负分相抵原则:成绩突出者可加分,正负分可相抵。

3、 扣分标准:私自停课每学时扣2分;因事请假获准停课未补者,每缺补1学时扣1分;未按教学计划安排私自提前结束课程者,每缺课1学时扣1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低于80分者扣1分,低于75分者扣2分,低于70分者扣3分,低于65分者扣4分,低于60分者扣10分(第一次开设我院主干专业新课程,扣分标准可递减10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的教师学生打分低于75分者扣1分,低于65分者扣2分,连续两学年低于70分者或者一学年低于60分者以后不再安排担任指导工作(体育生另行计算);因课堂教学内容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2-5分;授课时出现有损学生人格或其他教师人格、隐私权等内容者,每次扣2分;在上课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0.5分,超过10分钟不足30分钟扣1分,超过30分钟扣2分;批阅考卷、登记成绩时出现明显错误或不公正之处,每处扣0.5分。新教师来院工作一年内的打分情况暂不作为奖惩依据。学生打分可根据授课班级、课程性质等情况乘修订系数(修订系数另行确定)。

4、 加分标准:教务处组织的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4分;指导实习、毕业论文学生打分超过90分者加2分,超过95分者加3分;学生评价在良好以上,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岗位工作量的教师,超出50%加2分,超出100%加3分,超出150%加4分,超出200%以上加5分;获全校教学效果优秀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

5、 酬金发放方法:每学期正负分相抵之后负分超过15分者,由教学学术委员会讨论,经学院办公会议批准,酌情扣发部分教学酬金;正分超过8分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大学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法临沂(2篇范文)

第一条 订立本办法的目的:为有效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促进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推动教学质量、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首先立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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