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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车辆管理办法 第2篇置业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3篇某工程监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4篇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5篇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6篇危货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7篇z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8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9篇x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10篇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范例怎么写 第11篇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12篇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第13篇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14篇煤矿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15篇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做到安全行车,切实保证车辆有效地为企业服务,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车辆及驾车人员。
一、车辆管理
车辆是公司办公、生产的重要交通工具,正确、合理、安全的使用车辆,对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延长使用寿命,减少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车辆的相关资料、登记证书、保险档案等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辆所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证件的审验,如:行车证、营运证、备案卡等不得拖期或超期。
2、车辆的维护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驾车人员应提前申请或提出计划,200元以上的填写《维修、购置计划》申请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维修、购买。维修本着节约开支,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3、车辆油料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车辆所属单位每季度对车辆的车公里耗油情况进行考核掌握并建立记录,次年元月底前将上年的单车里程、耗油情况进行统计公布。
4、严格车辆的保险管理,为减少车辆事故风险,使用车辆必须进行投保。在用车辆不得拖保,保险到期,供应运输公司负责办理续保手续,用车单位要积极配合,否则造成损失自负。
5、车辆日常维修记录由车辆驾车、保管人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留存车辆维修明细、购置零配件记录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
6、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输途中严禁超速行驶,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地点停放。
二、驾车人员的管理
1、公司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2、驾车人员应爱护车辆,注意车辆的维护、保养,使车辆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提高服务意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树立企业形象。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车辆行驶中不准拨打手机,收看信息。
4、驾车人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5、车辆停放一定要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在不准停放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放,以防发生意外。
6、厂内限速每小时10公里,车辆进入厂区严禁超速行驶,载货车辆不得进入办公楼广场。
三、处罚规定
1、车辆罚款原则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处理。凡违反本车辆管理办法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部分,分别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200元以下由个人全部承担;800元以下分别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60%、50%、40%、30%;1500元以下,分别赔偿经济损失额的50%、40%、30%、20%;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比例执行,肇事罚款一律自负。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自理。
(1)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
(2)无证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者;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车辆造成事故者。
4、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住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置业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管理细则
1.1车辆管理
1.1.1公司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1.1.2车辆保养、保护、驾驶由驾驶员负责,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包括公司内非驾驶员驾驶,否则将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因此发生事故的,将对该驾驶员予以辞退。
1.1.2.1驾驶员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
1.1.2.2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个人原因(如擅自用车、工作疏忽等)造成车辆的损害和灭失,有关费用扣除保险后的不足部分由驾驶员个人负担。
1.1.2.3如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之罚款、修理及赔偿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特批,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1.2 派车
1.2.1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填写用车申请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车管员调车。
1.2.2 车管员调车对方向近似、时间相近的派车要求应尽量合用,减少费用支出。
1.3 费用报销
1.3.1车辆固定费用(包括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和车辆维护保养费用(包括装饰费、保养费、修理费、增设车内设施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费用由办公室负责报销。
1.3.2公司车辆原则上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加油站加油时,燃油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字方可报销。
1.3.3 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必须由用车人签字报销。
1.3.4 每次用车完毕后,驾驶员必须在'用车申请单'上如实填写用车事由、里程。
1.3.5 财务部对各部门用车费用,按月进行内部核算,进行部门成本效益考核。
1.4车管员职则
1.4.1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管理,协调,调度工作,以保证公司领导及业务用车需要。
1.4.2对车辆的车次,车容经常督促检查,协助驾驶员及时进行年审,年检和证照的换发。
1.4.3对车辆零部件的购置进行验收,对车辆进厂保养,维修的费用要与驾驶员一同前往结算。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第3篇 某工程监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它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人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赴省外用车和其它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汇报,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执行任务的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均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理私事。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驾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和有驾证但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十二条公司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办公室车管人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人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报销需注明经手人、审核人。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维修。
第十七条公司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八条各车辆要求及时交纳各种费用,过期不交,滞纳金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工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组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总监办或驻地监理组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工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组的驾驶员必须服从总监办和驻地监理组的管理。年终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各工地总监办对驾驶员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
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动车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局内所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县的车辆到局办公室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县区。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局机关节假日值班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余车辆一律停封。
第七条 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车辆的维修管理。各股室队负责本部门的车辆维修管理。
第九条 年初由局办公室、根据每台车辆运行状况、实际运行公里数,分级别、分档次核定车辆维修费用,并按包干指标分配到单车。年度内包干指标节余的可累计到下年使用,不影响下年度维修费用核定基数,超出包干指标的维修费用各科室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股室队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股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股室负责自行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到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局领导车辆的日常维修,在包干计划内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到财务报销。
第十二条 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股室队申报计划,经局办公室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三条 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需通知局办公室,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随意停放。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存放地点,在局内车库存放的车辆全年存放指定库位,不得私自在它处停车。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九条 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准私自聘用驾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局办公室备案,并签订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股室队(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第一责任
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
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论什么情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并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
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 全部责任: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400元。
2、 主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8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200元。
3、 同等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50%,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100元。
4、 次要责任: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30%。
5、 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办公室,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5篇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房)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经理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车管安防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安防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安防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安防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由车库岗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安防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办法【2】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车位的申请。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车位的登记。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车位的变更。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车位的退还。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第6篇 危货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车辆、货物出入管理规定
根据目前公司门禁出入及货物放行的运行状况,为了更规范地达到有效的管制,经研讨决定现特作以下规定。
一、公司出货时,营业部应填写《送货单》至仓库处,由仓库仓管按照业务《送货单》点清货物品名、数量出货。
二、出货时必须有保安在场监督,点清货物是否与《送货单》一致,经仓库、营业部、保安同时签名确认后方可放行出厂,如《送货单》与实际数量不符的,保安有权不予放行。
三、公司人员携带公司货物外出时,必须有部门主管(或以上人员)、人事行政部签批的《出厂通行单》且须注明携带之物品,保安检查后予以放行。发现可疑者保安有权进行检查扣留。
四、外来车辆与公司车辆出公司大门时,必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的放行条,保安要详细询问事由并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五、对于出厂车辆、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出厂。
1、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所装货物与《送货单》不符合者。
3、货物出厂无货物放行条。
4、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部门主管(或以上人员)、
人事行政部核准者。
六、供应商送货车辆送货至我司,必须在指定位置卸货,
未经批准严禁在车间内行走。
七、所有外出公干人员,需使用公司车辆时必须执有人事行
政部开具的《出车通知单》并须写明用车人员及事由,方能使用车辆(节假日、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经理或经理人员签批)。
司机及货运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 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 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款1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款100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 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区、物流园区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扣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 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车队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 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非法性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 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同时应做好应急处理,保护现场,依据公司决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 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处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要从严处理。
(9) 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 无正当理由对放货物在货车上而不及时卸货的司机第一次扣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 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与仓储部门交接、交单而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 将客户通知要求当天拉走的货物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 违规使用尾板造成事故或损坏尾板的,由司机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处以100元的扣款,重犯者从严处罚。
(14) 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 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工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 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扣款20元。
(17) 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情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扣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 司机装卸货完毕之后没有及时加盖遮雨布防雨的,每次扣款50元。
(19) 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拉货工具的每次扣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20) 司机利用公司车辆帮人带货私下营运拉货的,一经公司查明一律做辞退处理;
(21) 司机拉货回公司应及时将装车清单交给仓库人员清点货物,丢失清单或者没有按时交单的,每次扣款10元;
(22) 司机在货站发错货物未交付清楚的,则按运费的1/3或按300元/票作为扣罚标准。
二、 安全行车制度
(1) 司机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会,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 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 由货物或车辆造成的违章扣款(如证件不全、车辆发生故障、货物超重、高、长宽等),公司给予全报。
(6) 若司机个人造成的违章扣款,公司不予报销,由当事司机自行到交通部门缴纳扣款
(7)司机应保证出车证件齐全,并对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性检查,确保安全行车
(8)司机出车应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
(9) 在运输作业或在目的地装卸货过程中,由于司机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及货物损失,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其事故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的程度扣款。
(10) 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对安全行车的司机,公司根据其全年实际表现设立安全行车奖,年终时一次性奖励给司机,以作鼓励。奖励方法如下: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务态度好、能同公司节约维修等费用、工作积极的司机给予800元的奖励;
(11)车队应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表》留存,发现问题及时改善;对于需要维修的车辆,应在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修,不得擅自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当事人将处以300元的罚款,维修完毕应填写《车辆保养与维修记录表》留存;
(1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司机应第一时间汇报给车队长,同时保留现场或拍照取证,同时通知交警,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事件处理完毕,车队长应填写好《车辆违章记录表》以备留存查询。
扣款方法:
1)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按经济损失的5%扣款,同等责任的按经济损失的10%扣款,主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5%扣款,全责的按经济损失的20%扣款。
2)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机负次责的扣款100元,同等责任扣款150元,主责扣款200元,全责扣款300元。
3)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扣款200元,同等责任扣款300元,主责扣款400元,全责扣款500元。
4)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扣款500元,同等责任扣款1000元,主责扣款2000元,全责扣款3000元。
5)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0以上,司机负次责的扣款5000元,同等责任的扣款10000元,主要责任的扣款15000元,全责的扣款20000元。
6) 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司机承担所有责任。
7) 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z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2000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第8篇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23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
(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上级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平台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
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三)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落实情况;
(四)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附件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附件4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
15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
平台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10
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且进行人员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的5分,否则不得分。
工作岗位职责清晰,有工作流程且执行的5分,否则不得分。
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4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40%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3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30%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动态监控数据按要求保存完整的3分,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按要求保存完整的2分。
第9篇 x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为了本小区的宁静与安全、规范小区内的车辆停放为广大业主提供高效和安全的服务、保持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避免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交通管制和机动车辆及单车(人力车)的停放工作,所有车主在物业管理区内均要按照规定在有关场地、路线、时间行驶和停放并缴纳相应的停车费,车场管理只要具备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纪委观念、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场内秩序;
(二)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清防设备和器材;
(三)停放场地保持清洁卫生,无关车辆及个人不准随意进入不得在车场内摆点、会客、喝酒、睡觉和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停放;
(四)车辆进入停放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和安排、片得车管员同意方可进入、车辆进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阴碍,车管员应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作好登记;
(五)能有停放场院的固定车位存放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向物业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证明(如:全车盗、抢险),无过失责任险等和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交复印件),填写车位租用登记表,否则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
(六)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专用车位停放临时车辆按车管员指定位置停放,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七)车主要爱护小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车用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车主要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行政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凭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发放出入卡,凭卡过出,否则车辆不予进入停车区、位停放,超过一个月欠缴费停放者将取消原固定车位、临时车辆由车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发放临时卡,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九)若车主不慎丢失出入卡,应立急通知车管员,车主应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收成本费,由物管公司补发出入卡;
(十)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险险公司索赔,当班车管员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十一)能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有乱摆乱停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一主自行承担。
收费表
月份 车型 临时(/次/平米/小时) 长期(/月)
第10篇 自购车辆公务使用管理办法范例怎么写
1 为了缓解公务用车矛盾,合理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和管理成本,特制定要制度。2 费用预定:
2.1 根据职务及业务量划分档次,确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
2.2 重点确保:保证公司办公用车和重要活动的接待用车,公司特别事项紧急处理用车。
2.3 管理规范:必须是自购车辆公务使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3管理范围
3.1 公司管理层领导。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4具体措施细则
4.1 凡是自购车辆(产权属个人的)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4.2 合理预定个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a购自有车辆的补贴标准:档次标准(元/年)范围一2__ __ 董事长三年内还清。购车人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三年内本息平均到月偿还。b在贷款时效内人员离职的必须将余款还清,车辆使用权才归购车人,否则公司将依据签订协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c凡公司补贴自购车辆的,车辆拥有权属个人但公司财务部要挂帐,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第11篇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司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 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 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 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
1、 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
2、 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
3、 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第四条 驾驶员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遇出差应及时告之考勤员并作相应记录。
第五条 驾驶员驾驶公司交通车,应保证员工上、下班的准点与及时,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避免误工。
第六条 驾驶员长途出车,相关补助参见'关于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予他人或私下为他人办事,对因私出现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因公发生意外,经调查后公司将根据实情承担车辆维修等费用,同时驾驶员将视具体事实及事故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处罚及如何处罚。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行程、油耗记录,公司将依据有效的行驶里程和油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9升/100公里)。
第九条 自带车驾驶员管理
1、 需严格遵守以上所有管理条例,负责自有车辆的日常维护;
2、 自有车辆日常磨损费、养路费、保险费与其工资按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关于自带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 因公出车需做好公里数登记,并请用车人签字,每月公司按所记录之用车公里数总和支付出车油费(原则上控制在10升/100公里);
4、 若自带车辆因公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公司将根据实情与驾驶员协商解决维修或理赔费用。
第12篇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 车管员职责
3.1.1 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 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 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 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 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 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 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 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 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 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 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 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 .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 .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 .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 .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 .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 车辆的使用
4.1.1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 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__ __ 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__ __ 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 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 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 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 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 车辆的维修
4.2.1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 维修费在 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 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 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3 :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第13篇 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氧化铝厂车辆的使用、维修原则、办法和要求。
1.2 本制度所指的“车辆”包括以下设备:1、轿车、工具车。2、装载机、推土机。3、小四轮、小翻斗。
2 职责
2.1 装备能源科职责
⑴ 装备能源科是全分厂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 负责第一氧化铝厂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做好建立台账、封存、启封、调拨、报废更新和残值的处理工作。
⑶ 负责机动车辆购买保险和理赔工作。
⑷ 负责机动车辆大修计划的编排、实施、验收、决算及修理费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业务。
⑸ 负责机动车辆备件的采购、保管和收发工作。
⑹ 代表第一氧化铝厂联系、协调、办理与地方管理、执法部门(交通局、运管所、环保局及交警大队)的有关业务。
2.2 使用单位职责
⑴ 贯彻分厂机动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⑵ 根据生产实际,合理调度、组织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搞好成本核算,发挥汽车车辆的最佳效能。
⑶ 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使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规章落实到实处;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并认真填写。
⑷ 负责机动车辆零修和维护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
⑸ 负责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和费用的办理。
⑹ 配合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3 车辆管理
3.1 运行管理
3.1.1 车辆运行前装备应齐全完好
3.1.1.1 经常性装备应符合gb7285—87《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1.1.2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等特殊货物,适应季节性运行和特殊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3.1.1.3 运输危险货物时,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2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3.1.2.1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3.1.2.2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颁发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1.3 新车、大修后的汽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或新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按说明书中的走合期要求执行。
3.1.4 车辆的驾驶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
3.1.5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进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生故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3.1.6 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车辆运行消耗的考核管理工作。
3.1.7 装备能源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每年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发给年度检验《合格证》。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使用单位方可使用,未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使用。
3.2 技术档案管理
3.2.1 各车辆所属单位必须建全《汽车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管。
3.2.2 车辆调拨和过户时《汽车车辆技术档案》随车一并移交,车辆大修时档案随车进厂,由承修单位填写修理情况。
3.3 维修管理
3.3.1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
3.3.2 汽车车辆修理实行先内后外的原则安排检修,检修分厂大修厂能够承担的检修和保养,不得外委。
3.4 计划管理
3.4.1 大修计划管理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4.2 维修计划由各车辆使用单位编制,每月按要求时间报装备能源科。
3.5 施工管理
3.5.1大修施工管理
大修施工管理程序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3.5.2 保养维护
车辆的一级维护,季节性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其余内委由吊运部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科负责申报。
3.5.3 零小修
有修理能力的单位负责自有车辆的零小修施工,无修理能力的单位其零小修内委由检修分厂大修厂负责实施,外委由装备能源部负责实施。
3.6 报停与封存
3.6.1 车辆报停
因部分总成件或零部件损坏,预计在一月以上无法修复及等待淘汰、报废或已淘汰报废未处理的车辆,要向装备能源部报停。
3.6.2 车辆封存
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必须是完好车或基本完好车)如不列入闲置,则需办理车辆封存手续。封存车辆恢复使用时,须办理启封手续。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装备能源部审批,财务依据“封存(启封)单”计提折旧。
3.6.3凡停驶和封存的车辆必须及时上交牌照、行驶证和附加费本,避免发生不该发生的费用。
3.6.4 停封车辆,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维护,不得随意拆卸或挪用零部件。
4 报废与处理
4.1 车辆报废
4.1.1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车辆报废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1.2报废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第一氧化铝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2 报废或闲置车辆的处理
4.2.1车辆达到报废条件按国家规定上交车辆、牌照、行驶证、附加费本等。
4.2.2对个别达不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但经济效益差或闲置,由装备能源部审核,主管总经理审批后变卖,变卖实行公开拍卖,变卖资金上交公司财务部,变卖的车辆必须办理转户手续。
5 改装与更新
5.1 车辆的改装
5.1.1车辆需改装,由车辆所属单位申请,装备能源科组织论证报装备能源部审批,并在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1.2 批准改装的车辆,由计划经营部立项,到主管部门认定的厂家实施。
5.2 车辆更新
使用单位依据旧车报废情况和生产实际需要更新时,应填写更新申请报装备能源科,由装备能源科牵头组织经过论证报主管审批后,报装备能源部立项更新。
第14篇 煤矿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管理办法【1】
为加强我矿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的管理,防止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的漏洞,杜绝因不完好的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入井而引发运输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矿用mgc1.1矿车、mlc1.1材车、架线电机车均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2、各类蓄电池机车由运输队负责维修,采掘队和井下辅助队使用的蓄电池机车正常维护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如果出现本单位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在确认蓄电池机车连接装置可靠,所携带电瓶固定牢固,车轮转动灵活后,方可交给运输工提出井下让运输队维修;运输队维修结束达到完好标准后,使用单位方可领出维修车间。
蓄电车出车间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运输队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及零部件损坏的,则依据采掘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理。
3、各类特殊车辆,使用单位都无权制作;因生产需要时,由矿安排运输队制作。
制作完成,必须经安全检查部、机电运输部主管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4、特种车辆和各类自制车辆如:耙岩机、喷浆机、变压器、移变、工具车、充电机等谁使用,谁管理维护。
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须由使用单位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及属件的固定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可交给运输工运输。
运输工挂车前必须详细检查连接装置及附件的固定情况,坚决做到不可靠不运输。
5、各类平板车均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车体、连接装置不完好时,由机电一队负责维修。
车轮损坏到运输队缴交旧领新。
各类平板车出井后,使用单位不得存放或积压,必须立即将车交给机电一队保存。
需使用时,首先由机电一队认真检查平板车的完好情况,然后,凭借条领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领到平板车后,也应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平板车完好出车间。
未经机电一队发放的平板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要从重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6、井下长时间存放的车辆,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先进行详细检查。
确认连接装置可靠,车体、车轮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种车辆和各类自制车辆在斜巷串车提升时,必须将该车挂到串车绳头的另一侧末端,且只允许每趟只挂一辆该种车,绝对不允许在该种车下方再串车。
车载物重量超过1吨、外形尺寸长超过2米、宽超过1米、高超过1.5米时,使用单位必须编写运输措施,并报矿有关部室和领导审批后再运输。
8、斜巷信号工对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应仔细检查车辆的完好和装载的绑扎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或进行处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煤矿四超车辆管理【2】
兴隆庄煤矿四超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矿井车辆管理,提高装车规范及标准,确保井下车辆运输安全高效,根据集团公司及矿相关文件规定,我矿决定制定关于井下“四超”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 四超车辆定义
1.装载长度:物料设备装车长度5000mm及以上的为超长装载。
2.装载宽度:平板车一侧超出盘面100mm及以上的为超宽装载,其它车辆不超车边沿装载。
3.装载高度:矿车、材料车装载物料及设备超过上沿300mm及以上、平板车装载后整车高度(轨面以上)超过2000mm及以上的为超高装载。
4.装载重量:上下井平板车装载物料及设备重量12t及以上,矿车、材料车、平板车装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10%及以上为超重装载。
平板车装载5t及以上设备的必须挂牌运输。
超过上述限量要求的车辆均按“四超车辆”管理。
“四超车辆”的装载、运输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四超车辆的基本要求-装车前,必须根据所运物料设备重量、类型及外形尺寸选择相应矿用车辆装运。
装车的长宽高必须小于罐笼内尺寸要求。
装车的重量不得超过副井绞车的允许提升重量。
1.车辆装载技术要求
矿车、材料车、平板车装载技术要求
1
注:平板车装载外形最大尺寸为:(长×宽×高)5000×1600×2000(轨面)。
h--为轨面至巷道顶部及附着物净通过高度;装载高度应低于架空线高度200mm。
(根据架空线高度2500mm,通常取值在2300mm)
h1--为平板车的板面至轨高度。
(通常取值在400mm)
l--为平板车的有效长度。
(通常取值在3400mm)
b--为平板车的有效宽度。
(通常取值在1300mm)
2.装车稳定性要求
⑴装载物体重心应在承载车辆的理论重心点上,前后、左右对称,偏差应不大于100mm,重心超限时应配重,严禁偏重心装载和重心超高装载,确需偏(超)重心装载的车辆必须制订专项措施;作为特殊运输车辆;不规则设备应衬平,使其符合要求。
⑵使用平板车装车时必须采取以下防窜、防滑及偏转的措施: ①平装及叠装时,物料设备下方或层间加衬木或垫皮(10mm以上,以下规定相同)防滑,叠装不得超过三层,超长物料及设备必须在物料设备的底层加垫抬高物,使斜巷底车场变坡点顺利通过。
2
②立装时设备下方加衬木或垫皮防滑;立装(用12#矿用工字钢焊接或用螺栓固定的斜撑,以下相同)时平板车一侧要有支撑和可靠的防侧滑装置,支撑点不少于两处。
③设备与平板车及封车链(绳)之间要有衬木或垫皮防滑防割。
3.封车方式要求 支架和大型设备的封车应以刚性链接件(螺栓)与平板车底盘固定为主,以柔性连接件(封车器具、钢链、钢丝绳套)为辅,其它物料、设备封车原则使用封车器具进行封装,皮带、金属网及特殊车辆装运的物料设备除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封车器具的应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书面申请。
4.封车技术要求 钢性链接件的强度,必须经过剪切计算确定。
安全系数不得小于最大斜巷坡度牵引力的两倍;柔性链接件的强度,可根据装载物重量选用。
⑴螺栓封车:螺栓规格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平垫、弹簧垫或备帽齐全、紧固有效,平垫钢板厚度不小于6mm,螺栓头向上且外露不小于2个螺距。
严禁使用失效的螺栓。
⑵封车器封车: ①棘轮式封车器封车时,加力手把可调丝杠调到最大行程限度(符合要求的力矩),并有2个或以上螺距的余量;车辆封车后,可调丝杠外露2-10丝,手把位置应紧贴车辆,不得向车体外伸出。
②杠杆式封车器封车时,链条必须捆扎在装载材料上,链条并 3
与车辆挂牢或铰接,手把应可靠地绑扎。
③花兰螺栓封车时,螺栓必须旋紧,并不得有折弯。
重量在5t及以下的设备可采用花兰螺栓封车。
④封车链条强度应与封车器配套,挂钩连接处必须链接牢靠。
链条必须撸顺,折弯处不得出现一侧松一侧紧的现象;链条磨损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0%;严禁使用断裂、严重变形和磨损超限的链条或链环。
链条连接应使用标准连接环或卸扣;开式连接必须使用连接螺栓,严禁用其它方式连接。
⑤装载5t以下的小型设备、物料因罐笼宽度不够或装载皮带时允许使用钢丝绳套封车,绳径不得小于18mm,严禁破股使用。
钢丝绳套必须是插接或卡接,严禁编套或系扣。
⑥装载5t及以上设备及物料,特殊情况确须采用钢丝绳装封车时,绳径不得小于20mm,钢丝绳两端应采用插编索扣,插编索扣插接必须符合钢丝绳插接的规定要求;采用钢丝绳夹卡接时,钢丝绳夹不得少于三副,并符合使用的要求。
严禁扭结、系扣及打
第15篇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公司营运车辆的管理者、经营者、司乘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营运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一、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佩戴公司核发的内部准驾证,无内部准驾证驾车的,公司按违规条款处罚。
二、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明、礼貌行车,确保运行安全。
三、车辆的证、照、牌必须随车保管,并按规定的要求悬挂。
四、车辆必须按统一规定,喷门牌和其它标识,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张贴广告。 五、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车厢卫生,玻璃明净,座套干净,随车备有垃圾桶。
六、营运车辆必须灯光齐全,制动转向性能良好,保持正常车况,严禁病车上路营运。 七、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发班、收班,不得迟到、早退、误班。
八、营运车辆必须按核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越线行驶,不准中途调头,不准长线短跑,短线长跑,不准违章干扰其它车辆正常营运。
九、营运车辆不得自制线路牌和站点牌。
十、车辆到达各站点应停稳后上下旅客,起步前必须关好车门,确保乘客安全。 十一、未经公司批准,不准包车出租。 十二、在运行中严禁争抢客源、打架斗殴。
十三、服从交警、运管、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及违章处理。
十四、公共汽车在城区范围内,不准乱停乱靠,不准在候车亭久停等客。
第三章 营运车辆的维修管理规定
一、营运车辆按公司规定的二级维护时间进厂进行维修。
二、二级维护工序必须按二级维护工单进行,多道工序完毕后,由承修人签字,由送修人验收合格后签字。
三、二级维护完工后,由厂检验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在规定的二级维护运行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由修理厂返工修理。 五、二级维护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六、二级维护费用的结算,在营运车辆预交的二级维护工时费中抵扣,多退少补。 七、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发生故障,修理厂应及时派人修理,确保正常营运。 八、二级维护的送检,维修办签章由公司派专人办理。
九、超过规定的时间未进厂进行二级维护,公司车队将强制送修,并可进行处罚。 十、营运车辆在公司修理厂以外的厂家二级维护,公司不予认可。
十一、乙方每月预交100元二级维护工时费,每季度末结算一次。本季度未按规定进厂维护,工时费作季度结转,由甲方收作其它收入入账。
十二、年度维修减免上交额度,修理厂签字后方可下达减免计划。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加油的管理规定
一、营运车辆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如发现在定点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公司车队将进行处罚。
二、经营者到公司领用油票,加油后,在油票上签字,并要加油员填写当日油价和数量。 三、油票上的车号应和车辆号码相同才能加油,挪用无效。 四、为保证资金周转,每车交贰仟元周转金,月末结算。
五、发现油料质量、数量有问题、加油站服务态度不好的,应及时向公司举报。 六、在同公司结算时,优惠于当日加油站挂牌价。
七、为确保车辆安全,公共汽车晚上一律不准加油,尽量做到油箱极少储油。
八、公共汽车核定每月单车用油数量,无特殊情况未加完核定油量的,将按2元/公升进行处罚。
九、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五章 营运车辆交通肇事处理规定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司车队和交警队报警,同时,抓紧将伤者送往公司定点医院(人民医院)抢救。
二、公司其它车辆应无条件的协助事故处理,维护现场,抢送伤者,保护司乘人员。
三、公司车队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同时给保险公司报警,并同交警队一道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探,抢救伤员,施救车辆,进行拍照摄相,为责任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四、肇事车辆的经营业主和司机应主动配合公司搞好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工作。
五、车辆受损修复应按保险公司的程序,双方共同定损,修理厂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修复车辆,不得拖延。
六、交通事故需用金额较大时,公司应视情况进行调处、担保,保证车辆不中断营运。
七、交警队结案,保险公司及车辆损失险理赔结案由公司车队统一办理,经营业主如有异议,应在接到理赔结案书后15天内向公司提出,公司应重新审定结案。
八、公司报警电话:5327110、(手机24小时开通)。人民医院急救电话:5323011。 九、接到报警后,车队应作出登记,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如未及时出警或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聘任的驾驶员,必须同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并交纳保证金,考核合格办理准驾证后方可驾车运行。
二、聘任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服从公司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
三、驾驶员必须取得运管部门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每年按时年审并合格。 四、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的人驾驶。
五、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证驾驶室和车身卫生,车况正常,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病车运行。
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礼貌待人,不准同乘客争吵和使用不文明言语。公共汽车驾驶员正确使用报站器。
八、违章的处罚和交通事故的处罚及调处费由司机承担。
九、行车必须有详细路单,不准同乘务员一起私分票款,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十、累计违反公司制度三次受到处罚,扣分达到50分者,或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负主要责任者,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二、违反《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扣分达30分者,吊销内部准驾证。
十三、在运行中必须主动、积极地接受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 营运车辆乘务员管理规定
一、凡公司聘用的乘务员,必须同公司签定聘用合同,并经公司考核、考试合格,交纳合同保证金后方可录用。
二、乘务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遵纪守法,带证上岗,统一服装,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三、按时上下班,打扫车厢卫生,经常清洗车辆玻璃,告诫乘客将垃圾扔进垃圾桶,不要扔出车外,帮助老弱病残者上下车。
四、车辆起步,必须关好车门,车辆未停稳不准打开车门上下乘客。 五、不准贪票款,不准同司机合伙贪票款,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六、必须积极、主动地接受公司稽查队的检查和处理。
七、不准和乘客争吵,不准欺骗乘客。乘客遗失物品要及时上交公司;未安装报站器的车辆,要能用普通话及时报站。
第八章 公交车线路运行管理规定
一、线路规定:
1、汽车东站至楚江汽车站属专线车,公司统一管理调运,由组长统一安排运行。
2、三江口至红土坡、楚江汽车站至汽车南站(火车南站)两路车每星期一轮班。楚江汽车站至汽车南站发车时间必须见车发车,三江口至红土坡发车时间每5―7分钟一趟。
3、⑤路车磷肥厂至夹山:平均8―10分钟一趟。 4、⑥路车磷肥厂至易家渡:平均8―10分钟一趟。 5、经营其它线路的车辆参照以上执行。 二、运行规定:
1、各条线路运行时间为:冬季首班车发出时间为早上6点,末班车为晚上6:30分;夏季首班车为早上5:30分,末班车为下午7点,首班从始发站发出,末班车从终点站发出(老县城区为始发站)。
2、任何时间,各条线路不得越线行驶。
3、家住在其它线路范围,出班和收班不得收揽乘客。 4、始发站第一趟发出后,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间距发车。
5、驾驶员必须每个站点填好路单,乘务员每个站点必须报告驾驶员收入情况。乘务员每个站点必须将票款投入票箱。公司稽查队在稽查过程中或收班开箱时,驾驶员和乘务员路单同票箱票款应相符。如不符,由公司车队调查后处理。
6、当天收入由该组组长统一开箱分配,严格履行日营运收入签收制度。 7、环城车必须见车发车,每趟车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5分钟。
8、稽查队在稽查中,发现乘务员票款与驾驶员路单不符,公司将予以收缴,发现司乘人员有贪问题,将从严处理。
9、调整线路、变更线路走向、增加班次、改进管理方式以公司文件通知为准。
第九章 客运车辆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规定
一、客运车辆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实行记分制。一个考核年度内总分为5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表。
二、客运车辆信誉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aa、a级和b级表示。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记分10以下为aaa级;累积记分10分(含)至30分为aa级;累积记分30分(含)至50分的为a级;累积记分满50分的为b级。
三、对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营运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运10天进行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对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营运客车,在经营期限届满后,许可机关对原经营者一律不予续期。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特大服务质量事故; (三)长期不规范经营;
(四)经营期内有一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
注:本表均以车次为单位记分
第十章 车辆运行稽查及违章处理规定
一、公司车队稽查人员上路进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佩戴公司核发的检查证,未佩戴证件的,司乘人员可拒绝检查。
二、稽查人员必须文明礼貌,行为规范,不得向司乘人员敲诈勒索,司乘人员不得请吃请喝贿赂稽查队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四、在处理违章时,稽查科应按处理程序进行笔录、下达处罚决定通知、开出罚款收据,严禁罚款不开票。
五、稽查科处理违章时,不得低于违章处理规定的最低标准。稽查科长享有减免罚款50%的权利,主管副总经理享有50%的减免权,但扣分不得减扣。
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可在5日内书面向公司申诉,公司必须在5日内进行裁决,公司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一章 车辆、证、照、牌年度检审规定
一、车辆按车辆入户月份年检,年检到期前到公司领取有关资料,由承包经营人进行年检。 二、车辆每月20日前到公司安稽科进行月检,签注行车日志。
三、经营业主必须按运管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期进行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四、内部准驾证每年12月10――30日进行审验。 五、乘务员证每年12月10――30日进行审验。
六、在公司从业的驾驶员办理春运准驾证和春运证时,先由公司安全稽查科进行初审,组织学习培训,然后到交警队办证。
第十二章 业务往来和财务结算规定
一、营运车辆实行单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营运车辆同公司进行财务往来结算,必须由合同签定人持结算卡同公司进行,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三、营运车辆的合同签定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公司进行财务和业务的往来结算。
四、同公司财务结算时,乙方在营运收入中自行开支的部分应按核定指标凭发票同甲方结算,司乘人员工资及补助由甲方造表、乙方签字,否则,不予办理,甲方收取乙方的上交营收部分,应出具财务收据。
五、营运车辆未按时进行财务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收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减免权,运务可减免30――50%。
六、因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延期上交费用,由合同签定人在本月30日以前上报公司,以公司批复为准。
七、结算卡每年12月25――30日审核换发。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三和交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规定》应不断完善,补充条款同本《规定》可一并实施。 三、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