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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管理办法(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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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投资发展部为商标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四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的保管工作;负责社会上商标侵权的信息反馈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质管部负责组织申报商标注册产品及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商标注册产品的产品标签。

第六条 投资发展部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延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

二、对商标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监督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四、结合商标管理,确定商标产品范围、质量要求,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台帐和档案。

七、处理商标争议事项。

第三章 商标注册及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公司新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质管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投资发展部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

第八条 其它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非用于公司产品方面),在确定使用用途、数量等后,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如投资发展部发现商标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不得使用或做相应改正。

第九条 公司可以许可外单位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凡需使用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公司和申请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由国家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使用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 许可使用单位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十一条 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人名义和注册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或许可该注册商标给第三方使用,并有义务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对用于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质管部统一规格、统一版式,报投资发展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或采供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到依法有权印制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负责印制、保管或使用公司商标标识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台账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用于许可使用的公司产品,但不得滥用于与公司许可产品无关的任何地方。

第十三条 对用于非产品类的注册商标使用,使用部门(包括负责印制标有注册商标的部门)负责对标有公司商标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进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建立相应台账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商标不滥用于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地方。

第十四条 用于公司产品商标标识,产品生产出来,由生产单位(或包装单位)及时标上商标标识,保证产品带有完好的商标标识出厂。

第十五条 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应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商标信誉,提高产品知名度,无条件接受公司质管部、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公司创名牌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在使用商标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年检费、续展费等),由公司承担,但对外许可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如发现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可提出纠正意见,相关责任部门拒不纠正或存在其它严重情况的,可提请公司领导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 商标专用权。也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商标监察,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察是否有与注册人商标相雷同的商标获准注册;二是监察是否有不法企业或个人假冒、复制、模仿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如发现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商标事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品牌优势,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变更、续展、转让以及商标保护等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策划部为公司商标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商标的设计

第五条 策划部在接到公司商标设计任务后,应按商标设计要求拟定商标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设计,并附设计说明。

第六条 商标设计的原则是:以公司现有注册商标为基础,充分体现*城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价值标准及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标组成要素,使之美观、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条 商标设计方案完成后,策划部应按《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商标设计方案的评审事宜。

第八条 评审后的商标设计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第九条 设计的商标经审定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综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申请注册其特有的商标。其商标的设计方案须报公司策划部审查,由综合管理部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审定后的商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的主要范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领域,公司计划涉足的行业、领域,对目前各类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等。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的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房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活动及相关宣传用品;

(四)公司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谷用具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均应使用公司已注册的“*城”系列及其它经批准使用的商标,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公司统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商标使用中,策划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意见书面交策划部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 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关注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其他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履行对公司尚未注册商标的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公司商标注册秘密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参与省内着名和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服饰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服饰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商标的保护,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人适用本办法。

浙江**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商标的其他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为**商标使用人。

**商标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该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 **商标权利人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为**商标使用人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档案。

第五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

第六条 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商标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

第七条 经许可使用**商标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可按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第八条 商标使用人对商标局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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